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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實質出罪問題研究

  • 作者:崔志偉|責編:李軍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24418085
  • 出版日期:2026/08/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16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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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在我國刑法分則體系中,行政犯佔據較大比重,歷次刑法修正的調整重點亦多聚焦於行政犯相關規範。與典型自然犯相比,行政犯具備更為充分的實質出罪可能性。儘管行政犯對應的前置性規範種類各異,然而在實體法層面,行刑銜接蘊含統一的規範邏輯。實踐中較多引發社會爭議的案件正是源於未能恰當處理行刑關係。本書的核心思路是反思與批評行刑關係處理上的「量的區分」立場,探討刑法與行政法規範目的上的差異,以階層犯罪論體係為分析框架,按照「先定性后定量」的思維模式,對行政犯實質出罪的法教義學根據和具體路徑進行系統論證。

作者介紹
崔志偉|責編:李軍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行政犯實質出罪研究的問題意識和問題來源
 第一節 由陸某案到翟某平案:代購救命葯的入罪化尷尬並未完全解決
 第二節 無根豆芽案:刑法上認定犯罪的實質性根據在於是否「有害」
 第三節 王某軍案:「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之「嚴重性」判斷標準仍未明確
 第四節 涉模擬槍案:量刑的緩和化無法彌補定罪本身出現的問題
 第五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對於法益性質的認知已然發生改變
 第六節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危害」的指向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
第二章  行政犯實質出罪的概念界定與階層定位
 第一節 行政犯實質出罪的概念界定
  一、行政犯與法定犯的概念比較
  二、形式與實質:犯罪認定的兩個面向
  三、「出」與「罪」的界定
 第二節 行政犯實質出罪的階層定位
  一、形式構成要件與實質構成要件論之爭
  二、「質」與「量」判斷的階層定位
第三章  「但書」作為既有出罪渠道之現實觀察和局限分析
 第一節 「但書」出罪的學理爭議:司法化之「是非」及其統攝範圍
  一、「但書」司法化的妥當與否
  二、「但書」的統攝範圍是分則局部還是全部
 第二節 「但書」適用的實證考察與局囿呈現
  一、「但書」適用的「隨性」特徵較為明顯
  二、「但書」作為排除犯罪的理據被錯用
  三、以「但書」僭越「法定性」範疇,屬於「但書」的濫用
  四、源於對「但書」的理解分歧,容易導致同案異判
 第三節 「危害」的指向是適用「但書」的前提
第四章  法秩序統一原理下行政犯違法性判斷的基本立場
 第一節 刑法違法性判斷的既有觀點及其司法效果
  一、嚴格違法一元論與「行刑」重合
  二、緩和的違法一元論與刑事司法的量化操作
  三、違法相對論與刑事違法判斷的「相對」維度
 第二節 法秩序的「統一」意指目的統一而非概念統一
  一、概念法學式微與絕對「統一」的失敗
  二、價值論興起與對「統一」的實質解讀
  三、違法性的相對判斷並不違背預測可能
 第三節 規範目的比較與行政犯違法判斷的相對獨立立場
  一、規範目的及其在出罪評價中的意義
  二、「行刑」兩法的規範目的比較
  三、行政犯違法判斷的相對獨立性立場
第五章  行政犯違法相對性判斷的基點:法益觀的人本化重塑
 第一節 對行政犯秩序法益論的系統性反思和批評
  一、秩序法益導向下「無害化」形式犯的形成
  二、秩序法益推演下刑法保護的「利益主體缺失」
  三、秩序法益論引發的「自利即罪」司法現象
 第二節 利益衡量視角下的法益識別
  一、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規則的規範構造
  二、通過利益衡量辨識具體罪名的法益性質
  三、利益衡量規則作用於出罪解釋的合理性模式
 第三節 行政犯保護法益的「人本化」重塑
  一、法益非人本化的溯源及法益危機

  二、司法中的反向排除:人本法益的確立和功能定位
 第四節 人本法益論與「形式分類」的協調
  一、刑法章節的形式分類不必然決定法益性質
  二、形式分類的意義在於確立與前置法的銜接關係
第六章  人本法益指導下行政犯實質出罪的具體路徑
 第一節 行政犯的抽象危險犯設置與反證空間
  一、人本法益保護模式下的抽象危險犯設置
  二、應允許存在反證實質危害闕如的空間
 第二節 以法益指導構成要件實質解釋的出罪路徑
  一、通過對「具有法益關聯性的概念」的「另類」詮解而出罪
  二、通過增補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而出罪
第七章  「罪量」在行政犯實質出罪中的規範適用
 第一節 違法性階層的罪量適用與「但書」出罪空間
  一、可罰的違法與法益危害程度
  二、社會相當性與不法量的判斷
 第二節 有責性程度與「但書」中的「情節」考量
  一、罪責的規範性評價與程度區分
  二、功能責任論與預防性因素的引入
第八章  司法解釋作用於行政犯實質出罪之路徑
 第一節 刑事司法解釋中「數量型釋法」之類型歸納
 第二節 「數量型釋法」局囿性呈現與反思
  一、無視刑法文本明定的結果要素及行為關聯
  二、在「裸」的行為類型中未定性先定量
  三、將數量等同於情節而無視其他影響情節判斷的要素
 第三節 司法解釋制度下行政犯實質出罪的路徑選擇
  一、容許存在司法者不予適用司法解釋的豁免渠道
  二、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概括性的基於危害考量的出罪規定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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