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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刑事案件辦理指南

  • 作者:任素賢|責編:陳玥蓉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24418597
  • 出版日期:2026/07/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70
人民幣:RMB 11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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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為涉稅刑事案件辦理領域的實務指南,圍繞涉稅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疑難爭議問題展開體系化梳理,涵蓋管轄、主觀故意、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數額認定等基礎通用規則板塊,覆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等全部核心涉稅罪名。
    全書結合典型行為模式與行業場景痛點,對公式定價走私主觀故意認定、「四自三不見」出口行為定性、石化/黃金變票虛開、靈活用工平台虛開、留抵退稅騙稅等實踐高頻疑難問題作出規則細化,釐清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銜接界限,明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區分標準。
    本書緊扣涉稅刑事司法辦案實際,兼顧法理與實操,可為司法人員、稅務從業者、涉稅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相關案件提供針對性的實操參考,助力實現涉稅案件辦理的罪責刑相適應,兼顧國家稅收權益保障與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守護。

作者介紹
任素賢|責編:陳玥蓉
    任素賢,法學博士,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曾獲全國法院辦案標兵、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等稱號,立一等功兩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出版專著《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行為刑法規制研究》、合著《貪污賄賂罪類案裁判規則與適用》。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管轄
  涉稅刑事案件的管轄如何確定
第二章  主觀故意
  公式定價模式下走私犯罪的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四自三不見」「假自營真代理」的行為模式,不能簡單推定出行為人騙取出口退稅款的主觀故意
第三章  共同犯罪
  開票方未到案的,能否直接追究受票方的刑事責任
  「進境快件」等偽報貿易性質走私案件中主從犯的認定
第四章  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可以區分主從犯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並罰原則
  單位犯罪造成的國家稅款損失,單位已註銷的,能否向單位實際控制人、股東等追繳稅款
第五章  數額認定
  「暴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無實際生產經營的行為人既為他人虛開銷項發票,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如何認定
  有真實交易,但受票方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就該部分交易已繳納的增值稅是否可以從受票方的犯罪總額中扣除
第六章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行為人在轉口貿易中虛假報關,但沒有偷逃稅款,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冒用遠洋漁業項目確認的船舶名義,將自捕水產品作為不徵稅貨物報關入境的行為如何認定
  走私普通貨物后在銷售過程中,為抵扣稅款,讓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是否構成數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違法所得,是偷逃的稅款,還是實際的獲利,抑或進出口完稅價格
第七章  逃稅罪
  從舊兼從輕原則下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法律適用
  未經稅務機關處理,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改判為逃稅罪
  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單之前,公安機關對納稅人實施刑事拘留,是否違反逃稅罪初犯免責的規定
  以虛抵進項稅額方式少繳稅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還是逃稅罪
  逃稅和騙稅的界分:從「應納稅義務範圍」到留抵稅額
  單位的主管人員對稅務機關的稅款追繳不知情,或無法決定是否補繳稅款的,是否構成逃稅罪
  「定期定額戶」擅自銷毀涉稅資料,超過核定定額未申報,又拒不接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八章  逃避追繳欠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逃稅罪如何區分
  逃避追繳欠稅罪中的「應納稅款」如何認定
  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可以作為逃避追繳欠稅案中的刑事證據
第九章  騙取出口退稅罪
  以「道具」循環出口方式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如何認定
  虛開發票行為與騙取出口退稅行為、走私行為交織的,能否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以自營方式出口其他生產企業與外商簽約的出口貨物,「低值高報」的行為如何認定
  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十章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為什麼要確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責刑相適應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如何判斷是否存在真實交易
  「三流不一致」能否直接推導出行為人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和行為
  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稅款損失是否僅限於增值稅
  富餘票虛開的行為如何認定
  有貨代開的行為如何認定
  掛靠經營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
  行為人實施環開行為,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石油貿易領域「變票」虛開行為如何認定

  黃金交易領域「變票」虛開行為如何認定
  立案前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行為如何認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紅沖」的行為如何認定
  「虛開騙取留抵退稅」的行為如何認定
  騙取稅收優惠的行為如何認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購貨方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
  購貨方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的稅款如何處置
  建築行業勞務分包型虛開的行為如何認定
  建築行業掛靠經營型虛開的行為如何認定
  網路貨運平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
  靈活用工平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理解與認定
  MCN機構通過靈活用工平台為網路主播「打賞」收入開具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
  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十一章  虛開發票罪
  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能否構成虛開發票罪
  不以逃稅為目的的虛開發票行為如何認定
第十二章  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對象是否應為空白的發票
  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騙抵國家稅款目的、行為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但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是否構成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收取或支付「開票費」「稅點」,是否屬於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以融資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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