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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點整理與法律適用/類案爭點與法律適用叢書

  • 作者:編者:沈曉鳴|責編:沈潔雯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ISBN:9787510948411
  • 出版日期:2026/05/01
  • 裝幀:平裝
  • 頁數:198
人民幣:RMB 5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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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聚焦當前道路交通糾紛案件體量攀升、法律關係交織複雜的司法現狀,結合大量實務裁判經驗,系統梳理此類案件的審理邏輯與核心裁判規則。開篇先深入剖析道路交通糾紛案件主體多元、情形複雜、辦理難度攀升的基本特點,清晰闡釋案件審理的原則、目標與全流程審查要素。在此基礎上,全書圍繞責任主體認定、損害賠償計算、保險責任劃分三大核心實務板塊,覆蓋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場景,提煉近百項高頻爭議焦點,結合典型案例逐一釐清裁判思路與法律適用標準,同時專門回應調解協議效力、侵權與工傷競合等實踐中的常見疑難問題。全書兼具理論嚴謹性與實務指引性,可為法律工作者辦理類案提供精準參考,也能幫助普通群眾明晰交通事故糾紛的權益主張規則,助力道路交通矛盾的公正高效化解。

作者介紹
編者:沈曉鳴|責編:沈潔雯

目錄
第一章 道路交通糾紛案件概述
  第一節 道路交通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案涉主體多元化
    (一)駕駛員
    (二)實際車主
    (三)掛靠公司
    (四)僱主
    (五)保險公司
    二、事故情形複雜化
    (一)貨運車輛事故數量多、危害大
    (二)非機動車違法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多發
    (三)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引發的交通事故多發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查明難度大
    三、案件辦理難度上升
    (一)事故責任認定難度大
    (二)處置不當引發矛盾升級
  第二節 道路交通糾紛案件的審理現狀
    一、道路交通糾紛案件整體概況
    (一)道路交通糾紛案件審理概況
    (二)道路交通糾紛化解的地方經驗
    二、道路交通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一)制度性難點
    (二)程序性難點
    (三)其他難點
  第三節 道路交通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和目標
    一、道路交通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
    (一)民事案件一般審理原則
    (二)道路交通糾紛案件審理原則
    二、道路交通糾紛案件的審理目標
    (一)個案目標
    (二)制度性目標
  第四節 道路交通糾紛案件的審查要素
    一、立案審查
    (一)訴訟標的
    (二)訴訟主體
    (三)管轄
    (四)其他方面
    二、原告訴請的審查
    (一)審查訴訟請求文義的精確性
    (二)審查訴訟請求的合理性
    (三)審查訴訟請求的完整性
    (四)審查權利請求基礎範圍
    三、被告抗辯的審查
    (一)是否存在抗辯
    (二)抗辯權的特定化
    (三)抗辯所依據的法律規範
    四、基礎規範構成要件的審查
    (一)支持原告權利請求的基礎規範構成要件
    (二)支持被告抗辯主張的基礎規範構成要件
第二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點整理與認定(上)——關於責任主體與責任的認定

  第一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責任主體認定
    爭點1:代駕公司與代駕人員成立雇傭關係的,應對代駕人員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超出保險理賠範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爭點2: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向其出借車輛,對交通事故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爭點3:駕駛人基於好意同乘無償搭載他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減輕賠償責任
    爭點4: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爭點5: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爭點6: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時,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以車輛發生事故時是否具有公務外觀為判斷標準
    爭點7: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爭點8:古樹名木的管理養護者在其依法管理養護的古樟樹遭到車輛肇事侵害時有權訴請侵權人予以賠償
    爭點9:快遞公司與員工簽訂涉交通事故協議書的效力並不能對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權人產生拘束力
    爭點10: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在其墊付搶救費用範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責任認定
    爭點1:工程專項作業機動車在施工區域通行時發生事故應比照交強險賠付
    爭點2: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的疾病狀況對損害後果存在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爭點3:多車相撞的連續事故應根據交警部門事實認定,結合事故間隔時間、侵權行為次數等因素認定是否區分為多次事故
    爭點4: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點整理與認定(中)——關於損害賠償的具體認定
    爭點1:已由社會保險支付醫療費不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形
    爭點2:後續治療費原則上應待該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意見確屬必然發生、可以一併予以賠償的費用除外
    爭點3:醫療費中已包含伙食費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予扣減
    爭點4:受害人確有實際收入減少的,應結合其年齡、身體狀況及當地經濟生活水平,酌情確認誤工費
    爭點5:家庭主婦因交通事故受傷,誤工費可參照戶籍地行業收入標準認定
    爭點6:當事人在重症監護期間,一般不予認定護理費
    爭點7:護理人數原則上應為1人,增加人數需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給出明確意見
    爭點8:長期護理費用年限應參照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配製殘疾輔助器具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
    爭點9:受害人在法院判決作出后病故導致實際護理時間短於法院認定的長期護理期限的,侵權人無權主張返還護理費
    爭點10: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其殘疾賠償金仍應採用定型化賠償方法認定
    爭點11:超過殘疾賠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時,受害人可繼續主張相關損失賠償
    爭點1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應以定型化標準認定
    爭點1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時間應以定殘日為準
    爭點14: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受父母年齡的限制,前提在於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
    爭點15: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近親屬可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爭點16:被扶養人在未達特定年齡條件時能否支持其賠償生活費的申請
    爭點17:弟、妹對養自己長大,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具有扶養義務
    爭點18:提起重新鑒定申請的,鑒定費可根據實際鑒定結果由不利益方分攤
    爭點19:交通事故中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六個月計算
    爭點20:無票據證明交通費的,可根據就醫地點、次數、住院
    爭點5:保險免責條款為禁止性法律規定的,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可以適當減輕
    爭點6:多車相撞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需滿足特定條件
    爭點7: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學費用屬於應予賠償的範圍
    爭點8:交通安全統籌並非保險,不應由統籌人直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而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爭點9:商業保險免責條款中的交通肇事逃逸、無證駕駛及車輛檢驗不合格情形的認定
    爭點10:保險公司對於延遲對車輛定損理賠造成的營運車輛停運損失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爭點11:被保險車輛從事偶然性的有償搭載乘客的「順風車」業務不屬於從事營運活動
    爭點12:「非碰撞型」交通事故中認定免責條款的合理性應遵循駕駛人主客觀一致原則
    爭點13:社交籌款平台捐贈款項不屬於商業保險免責範圍
    爭點14:網路投保時通過程序設定強制投保人勾選免責條款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爭點15:保險人並不當然享有代位機動車一方向非機動車一方主張機動車損失的權利
    爭點16: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時保險事故損失程度應由保險人舉證證明
    爭點17:第三者損害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爭點18:在判決確定之前,各方的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故權利人主張代位求償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爭點19:非機動車或人的事故責任劃分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不能均由機動車承擔無過錯責任
    爭點20:未標注或提示為免責條款但暗含免除責任情形的保險條款屬於隱性免責條款
    爭點21:交強險和商業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
    爭點22:「零時起保」條款效力的提示說明程度應以投保人已明確知悉並接受為標準
    爭點23:被保險人一方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出險通知義務的,保險人就不能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爭點24:被侵權人已經得到保險賠償的,應將墊付搶救費用返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五章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點整理與認定
    爭點1:閃送平台與侵權行為人存在雇傭關係的,應對其騎手導致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爭點2:道路管理者在已承擔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因自身過失導致的死亡結果不承擔侵權責任
    爭點3:無接觸事故下受害人受傷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的,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爭點4:受害人和行為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爭點5:法院可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確定各方責任比例
    爭點6: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爭點7:電動三輪車客觀上存在不能投保交強險的可能,受害人要求行為人應按交強險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爭點8: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規解鎖共享電車撞傷他人的,其監護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租賃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管理義務的,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爭點9:行為人尚未開始接受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行為人個人對其造成的侵權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公司無須承擔僱主賠償責任
    爭點10:法院可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確定非機動車之間的責任承擔比例
    爭點11: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簽訂后,受害人發現自身存在傷殘、原賠償過低的,可以申請撤銷原調解協議
    爭點12:電動車車主違規加裝遮陽傘碰傷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爭點13:行為人駕駛車輛上物品散落導致受害人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行為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法院應予以確認
    爭點14:行為人在執行職務行為時發生事故負交通事故全責,保險公司應當在額度內先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行為人所屬單位負擔
    爭點15:道路上遺撒物品妨礙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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