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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釋評(法律責任和附則編)

  • 作者:編者:呂忠梅//汪勁|責編:吳昉//羅欣//秦金萍//王懿智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24415015
  • 出版日期:2026/04/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39
人民幣:RMB 5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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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法律責任部分分為通則、分則。通則含一般規定、責任主體、責任追究三小節,規定嚴格追責等原則,明確政府、單位、個人等責任主體及責任追究方式,如賠償磋商、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等。分則第一節針對違反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定,明確相關行政處罰適用及對監測數據造假、設施設備違規等行為的處罰。
    此外還有附則及編後記。該書系統梳理生態環境法律責任規範,為生態環境執法、司法及相關研究提供專業釋評,助力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明晰生態環境保護中各主體責任與糾紛解決途徑。

作者介紹
編者:呂忠梅//汪勁|責編:吳昉//羅欣//秦金萍//王懿智

目錄
第一章  法律責任通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嚴格追責和責任相當原則】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歸責原則】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追責期限和訴訟時效】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罰款處罰競合】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處罰情節】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行政處罰溯及效力】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責任銜接】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減輕及免責事由】
    第一千零六十條  【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節  責任主體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政府履職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監管失職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環評失職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法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土壤污染侵權責任和移動源污染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生態環境服務機構連帶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海洋傾廢和進口廢物連帶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公職人員處分】
    第一千零七十條  【民事責任引致規則】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刑事責任引致規則】
  第三節  責任追究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監管部門處罰職責】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糾紛多元解決】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雜訊、油煙和異味糾紛解決】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禁止令】
    第一千零八十條  【生態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起訴主體的證明責任】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支持起訴和法律援助】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違法線索和案件移送】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行政層級監督機制】
第二章  法律責任分則
  第一節  違反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違反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使用不合格設施、設備或違規操作的處罰】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監測數據造假的處罰】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違反監測機構准入、備案或許可規定的處罰】
    第一千零九十條  【監測機構設施、設備或操作違規的處罰】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監測機構數據造假的處罰】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合格監測設施、設備的處罰】
  ……
第三章  附則
編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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