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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法典行政執法指南

  • 作者:陳海嵩//宋蕾|責編:侯鵬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ISBN:9787521660067
  • 出版日期:2026/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664
人民幣:RMB 11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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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針對生態環境法典頒布后環境執法的實際需要,解讀生態環境法典規定對行政執法提出的新要求,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適用指南。本書內容圍繞生態環境法典中法律責任與行政執法的相關條文而展開,分析新的環境執法規則及各項具體法律責任規定,揭示立法過程中的基本考慮、基本情況,精確展現生態環境法典在行為義務和法律後果上的條文關聯。基於執法實踐的總結,對典型環境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提供裁量指引,為生態環境法典的貫徹落實和執法適用提供全面的指引和參考。

作者介紹
陳海嵩//宋蕾|責編:侯鵬

目錄
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基本內容和規則
  (一)生態環境行政責任的總體構成
  (二)生態環境執法主體與執法方式
  (三)生態環境行政法律責任歸責原則與追責期限
  (四)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五)法條競合與時間效力
  (六)多種法律責任的相互關係
  (七)案件移送
  (八)上級監督與及時查處
二、生態環境行政責任認定中的共性因素
  (一)經濟承受程度的認定
  (二)生態環境影響的認定
三、通用性生態環境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按日計罰責任
  (二)生態環境「雙罰制」及生態環境事故中的個人責任
  (三)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不具備相應能力、不遵守監測要求、弄虛作假等責任
  (四)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違法的責任
  (五)其他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違法的責任
  (六)違反自行監測、自動監測要求以及未如實報告的責任
  (七)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測設施設備、未遵守監測規範的責任
  (八)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指使弄虛作假的責任
  (九)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監測設施設備的責任
  (十)干擾、破壞生態環境監測設施設備的責任
  (十一)未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任
  (十二)建設單位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
  (十三)建設項目未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責任
  (十四)違反「三同時」要求的責任
  (十五)未取得許可證排污的責任
  (十六)未按許可證排污的責任
  (十七)未按許可證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的責任
  (十八)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責任
  (十九)未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的責任
  (二十)超標超總量排污的責任
  (二十一)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污的責任
  (二十二)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責任
  (二十三)未按規定公開生態環境信息的責任
  (二十四)建設單位未將污染防治資金列入工程造價的責任
  (二十五)非法將境外固體廢物等輸入境內或者在海域非法傾倒的責任
  (二十六)拒絕、阻撓監督檢查和突發事件調查處理的責任
  (二十七)畜禽養殖污染責任
  (二十八)非法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等非法輸入境內或入境傾倒的責任
  (二十九)未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的責任
  (三十)違反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的責任
  (三十一)不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未報備案的責任
  (三十二)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的責任
  (三十三)發生事故、突發事件未採取應急措施等責任
  (三十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責任
四、大氣污染防治的專門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煤礦、燃煤單位、排放企業的責任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產品的責任

  (三)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產品的責任
  (四)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煤炭、石油焦的責任
  (五)使用不合格船舶用燃油的責任
  (六)高污染燃料及設施、燃煤供熱鍋爐等責任
  (七)揮發性有機物生產等責任
  (八)生產超標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動機的責任
  (九)進口、銷售超標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動機的責任
  (十)機動車等生產、進口企業未依法公布信息的責任
  (十一)偽造檢驗結果或者破壞、拆除、屏蔽排放控制系統的責任
  (十二)生產、進口、銷售虛假排放檢驗裝置或提供虛假檢驗設備的責任
  (十三)駕駛不合格機動車的責任
  (十四)違法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和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系統的責任
  (十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的責任
  (十六)運輸車輛未採取密閉等措施的責任
  (十七)未採取防治揚塵污染等措施的責任
  (十八)噴灑農藥、焚燒秸稈、燃放煙花等責任
  (十九)油煙排放、露天燒烤的責任
  (二十)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責任
  (二十一)重污染天氣應急責任
五、水污染防治的專門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違法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染物、廢棄物的責任
  (二)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的責任
  (三)泉域保護等區域內建設項目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責任
  (四)消防廢水廢液排入水體、稀釋排放工業廢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污的責任
  (五)違法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責任
  (六)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項目的責任
  (七)船舶的污染防治責任
  (八)船舶違法排污等責任
  (九)未有效防治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責任
  (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供水單位有關責任
六、海洋污染防治的專門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違法向海域排放、處置污染物及廢棄物的責任
  (二)海水養殖的責任
  (三)在特別保護區域進行建設項目、生產項目等責任
  (四)海岸、海洋建設項目使用危害物質的責任
  (五)違法進行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
  (六)違法向海洋傾倒、焚燒廢棄物的責任
  (七)船舶排放污染物、裝卸作業的責任
  (八)船舶防污設備、器材、文書、清單等責任
  (九)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及船舶拆解的責任
  (十)船舶運輸的責任
  (十一)傾倒費繳納責任
七、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土壤污染預防責任
  (二)向農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的責任
  (三)未按規定及時回收包裝廢棄物或農用薄膜的責任
  (四)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責任
  (五)將重金屬含量超標廢物用於土地復墾的責任
  (六)土壤污染治理後期管理的責任
  (七)未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責任

  (八)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責任
  (九)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責任
八、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專門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固體廢物的責任
  (二)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等污染的責任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相關責任
  (四)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違法處理處置污泥的責任
  (五)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責任
  (六)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責任
  (七)處理危險廢物相關責任
  (八)建築裝修材料責任
  (九)危險廢物處置拒不改正的責任
  (十)違法進行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責任
  (十一)行政拘留
  (十二)無法確定責任人、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處理
九、雜訊污染防治的專門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生產、進口、銷售超過雜訊限值產品的責任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標準和有關違規新建責任
  (三)雜訊違法排放責任
  (四)超過標準、未取得作業證明排放雜訊的責任
  (五)施工雜訊違法排放責任
  (六)交通運輸工具違法排放雜訊的責任
  (七)交通運輸雜訊預防責任
  (八)超標排放雜訊和商業經營活動違法排放雜訊的責任
  (九)公共場所、室內裝修等違法排放雜訊的責任
  (十)住宅建築隔聲責任
  (十一)造成社會生活雜訊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責任
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門行政責任及裁量認定
  (一)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責任
  (二)在內河水域和海上處置放射性物質的責任
  (三)放射性污染警示、安全防護等責任
  (四)核設施安全許可責任
  (五)放射性裝置裝備、在網路上銷售放射性裝置的責任
  (六)放射源責任
  (七)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況的責任
  (八)放射性物質排放、貯存、處置責任
  (九)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責任
  (十)違反許可從事放射性廢物有關活動的責任
十一、化學物質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光污染防治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要求生產、進口、使用清單中化學物質的責任
  (二)未按新化學物質管理登記證要求生產、進口的責任
  (三)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管理登記證的責任
  (四)電磁輻射污染責任
  (五)生產、進口、銷售超過電磁輻射限值產品的責任
  (六)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光污染的責任
十二、生態破壞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責任
  (二)破壞生態系統的責任
  (三)違法引進外來物種的責任
  (四)非法侵佔江河湖泊岸線、造成水土流失的責任

  (五)在重要區域進行生態破壞的責任
  (六)海洋生態系統破壞的責任
  (七)破壞自然岸線、非法開採海砂等責任
  (八)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責任
十三、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行政責任
  (一)未註明或不如實註明產品材料成分的責任
  (二)清潔生產審核有關責任
  (三)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或者轉讓淘汰、限期淘汰的設備、材料、產品、技術、工藝的責任
  (四)未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的責任
  (五)過度包裝責任
  (六)一次性塑料製品責任
  (七)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有關責任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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