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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精釋與執法指引

  • 作者:編者:王由海|責編:黃丹丹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ISBN:9787521656541
  • 出版日期:2025/1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83
人民幣:RMB 8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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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食品安全法》是指導和規範食品安全的一部權威性、綜合性和基礎性法律,在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書從核心內容、規範目的和規則要點等方面對《食品安全法》條文進行解讀,並在此基礎上充分運用食品安全相關規範性文件、行政執法案例和司法判例,對條文的適用場景、監管要點和執法風險點進行細化與擴展。在體例結構上,本書由條文解讀、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案例評析、相關規定四部分組成,解讀盡可能做到深入淺出,以幫助社會各界人士更為全面、系統地學習《食品安全法》。

作者介紹
編者:王由海|責編:黃丹丹
    王由海,浙江溫州人,法學博士,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行政爭議化解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訪問學者。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行政複議專業委員會委員、《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青年編委等。在《中國行政管理》《法商研究》《當代法學》《財經法學》《高等教育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多篇論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人大複印報刊資料》《法治日報》轉摘或轉載。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四川醫事衛生法治研究中心——中國衛生法學會重點項目等。主要研究方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育法學。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原則】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五條【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第六條【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責任評議、考核制度】
    第八條【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財政保障和監管職責】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的責任】
    第十條【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研究和農藥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十六條【及時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八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的配合協作義務】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原則】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的強制性】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公布主體】
    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三十條【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第三十一條【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和有關問題解答】
    第三十二條【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和執行】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要求】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第三十六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等的安全性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第三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第四十條【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的條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要求及重點液態食品的散裝運輸要求】
    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條【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並實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條【鼓勵食品企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條【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五十一條【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
    第五十二條【食品質量檢驗】
    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出廠檢驗記錄製度】
    第六十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六十二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六十六條【食用農產品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三節 標籤、說明書和廣告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標籤】
    第六十八條【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第六十九條【轉基因食品的顯著標示】
    第七十條【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和包裝】
    第七十一條【標籤、說明書的真實性要求】
    第七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銷售要求】
    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要求】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條【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原則】
    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目錄】
    第七十六條【保健食品的註冊和備案制度】
    第七十七條【保健食品註冊和備案的具體要求】
    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
    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
    第八十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條【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管理】
    第八十二條【註冊、備案材料確保真實】
    第八十三條【特殊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
    第八十五條【食品檢驗人】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共同負責制】
    第八十七條【監督抽檢】
    第八十八條【複檢】
    第八十九條【自行檢驗和委託檢驗】
    第九十條【食品添加劑的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一條【進出口食品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相關產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及「三新」產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條【境外出口商、生產企業、進口商食品安全義務】
    第九十五條【進口食品等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對措施】
    第九十六條【進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與註冊制度】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籤、說明書】
    第九十八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
    第九十九條【對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收集信息及實施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評估和審查職責】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一百零二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百零三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報告、通報】
    第一百零四條【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和通報】
    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採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零七條【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原則、主要任務】
    第一百零八條【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的職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和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第一百一十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快速檢測】
    第一百一十三條【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責任約談】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獎舉報和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一百一十六條【加強食品安全執法人員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所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下級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責任約談】
    第一百一十八條【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條【食品安全信息的報告、通報制度】
    第一百二十條【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條【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八類最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十一類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四類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十六類生產經營過程中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事故單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進出口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集中交易市場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網路食品交易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拒絕、阻撓、干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工作、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屢次違法可以增加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嚴重違法犯罪者的從業禁止】
    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條【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具或提供虛假檢驗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虛假認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虛假宣傳和違法推薦食品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當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政府未落實有關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四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一】
    第一百四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二】
    第一百四十六條【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賠償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一百四十八條【首負責任制和懲罰性賠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本法中部分用語含義】
    第一百五十一條【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鐵路、民航、國境口岸、軍隊等有關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務院可以調整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第一百五十四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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