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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的主體性及其私法制度構建

  • 作者:王春梅|責編:許琳
  • 出版社:中國社科
  • ISBN:9787522750972
  • 出版日期:2026/0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73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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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立足主體性的哲學根基及其私法展開,系統提煉並深入剖析人工智慧應用及其未來發展對私法主體制度構成的深刻挑戰與解構,精準剖析當下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研究中存在的思維方式、認識論和方法論三重誤區,並提出相應破解路徑。在此基礎上,著力剖析並夯實人工智慧主體制度構建的技術基礎、社會基礎、理論基礎、倫理基礎和價值基礎,最終以功能論為視域,展開人工智慧主體制度的系統性和體系化構建。

作者介紹
王春梅|責編:許琳
    王春梅,1971年生,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天津師範大學科技創新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博士后,主要從事民商法研究,兼任天津市法學會民法學分會副會長、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同行評議專家、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等。出版學術專著4部,在《法學論壇》《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多篇論文被《新華文摘》、人大複印報刊資料等轉載、摘編;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項目等十余項,主持和參加項目數十項,主編和參編教材數部,多次榮獲省、市級教學和科研獎項。

目錄
第一章  主體性的哲學意蘊及其私法展開
  第一節  主體性哲學意蘊的歷時脈絡
    一  認識論維度主體性:近代主體性之中心話語
    二  交互主體性:認識論主體性之消解
    三  共生共在的主體間性:認識論主體性之批判與重構
  第二節  認識論主體性之近代私法注入
    一  認識論維度主體性之基本內核與思維模式
    二  認識論主體性對近代私法主體形象和人格屬性之塑造
    三  近代認識論主客思維模式對傳統人機關係之認識
  第三節  本體論主體性面向下的私法主體
    一  本體論維度主體性之面向
    二  私法主體的實體存在性
    三  私法主體的社會存在性
  第四節  價值論主體性面向下的私法主體
    一  價值論維度主體性之內核
    二  私法主體制度的價值論維度審視
    三  自然人主體存在的精神性及其核心內在價值訴求
第二章  人工智慧對私法主體制度的挑戰與解構
  第一節  人工智慧的基本闡釋與界定
    一  人工智慧的內涵闡釋
    二  主體視域下人工智慧的類型限定
    三  交互型人工智慧的內涵與特性
  第二節  人工智慧對私法主體制度的挑戰
    一  人工智慧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參加者」帶來的挑戰
    二  人工智慧作為作品「創作者」帶來的挑戰
    三  人工智慧作為侵權「行為者」帶來的挑戰
  第三節  人工智慧對私法主體制度的解構
    一  人工智慧對私法主體的存在基礎解構
    二  人工智慧對私法主體的理性解構
    三  人工智慧對私法主客思維方式之解構
    四  人工智慧對私法主體的價值解構
第三章  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研究之誤區與破解
  第一節  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之爭
    一  人工智慧法律地位之社會現實
    二  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理論之爭
    三  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規範考察
  第二節  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研究的誤區
    一  思維方式誤區:主客思維之方式固守
    二  認識論誤區:認知理性之意志局限
    三  方法論誤區:主體比擬為人之方法偏頗
  第三節  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研究之迷局破解
    一  從主體性到主體間性:主客思維方式之破立
    二  從認知理性到交往理性:理性內涵之更新
    三  從方法論到功能論:比擬方法之功能考量
第四章  人工智慧_豐體私法建構的基礎闡釋
  第一節  人工智慧主體私法建構的技術基礎
    一  人工智慧熱潮的再次掀起
    二  國家戰略對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之推動
    三  人工智慧技術的幾何級發展或將迎來奇點時刻
  第二節  人工智慧主體私法建構的社會基礎

    一  人類或將迎來人機共生的智慧社會
    二  社會機器人廣泛應用催生人機交互之現實
    三  機器人時刻下的夥伴關係帶來社會成員身份認同
  第三節  人工智慧主體私法建構的理論基礎
    一  人工智慧的實體形態契合私法主體的實體性要求
    二  人工智慧的「演算法意志」滿足私法主體的理性要求
    三  財產對人工智慧體人格之塑造
  第四節  人工智慧主體私法建構的倫理基礎
    一  人工智慧體的社會性與人類依賴性要求倫理能力
    二  人工智慧體的「功能性道德」具有成為道德體之可能
    三  人工智慧體的倫理風險提出倫理規制要求
  第五節  人工智慧主體私法建構的價值基礎
    一  自然人的生命本質及倫理屬性決定了其目的性主體地位
    二  人工智慧體的技術物化形態決定了其人格的工具屬性
    三  人工智慧主體資格的功能主義面向決定了其人格的工具性
第五章  功能論視域下人工智慧主體制度的私法建構
  第一節  私法視域下人工智慧體的二元定性
    一  傳統私法主客二元對立的法學建構及其突破
    二  《格里申法案》對機器人二元定性的啟示
    三  人工智慧體二元定性之未來展望
  第二節  人工智慧主體的類型定位
    一  私法主體的類型化及其擴張
    二  不同學說下人工智慧主體資格的類型化分析
    三  人工智慧體的獨立主體定位
  第三節  人工智慧主體的權利能力
    一  人工智慧主體權利能力取得的實體要件
    二  人工智慧主體權利能力取得與消滅的程序要件
    三  人工智慧主體權利能力範圍及其限定
  第四節  人工智慧主體的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一  人工智慧主體的行為能力
    二  人工智慧主體的責任能力
    三  人工智慧主體的財產與責任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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