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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 作者:王雲霞//胡姍辰|責編:王熹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ISBN:9787521651447
  • 出版日期:2025/10/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45
人民幣:RMB 86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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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以2024年11月8日修訂、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條文為據,逐條進行解讀。
    【條文主旨】簡要說明法條的核心要義。
    【條文解讀】準確闡釋法條原意,系統解析規範目的、重要概念和法律制度。
    【適用指南】著重解決實務問題,對新規定的適用難點進行深入探討。
    【關聯規範】幫助讀者全面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本書為從事文物保護相關工作的實務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準確適用法律、指導文物保護工作的必備參考書,也可以幫助廣大讀者學習掌握文物保護法的相關知識。

作者介紹
王雲霞//胡姍辰|責編:王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概念和保護對象】
  第三條 【分類分級】
  第四條 【保護方針】
  第五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
  第六條 【國有可移動文物所有權】
  第七條 【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文物保護義務】
  第九條 【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文物保護職責分工】
  第十條 【文物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建設的關係】
  第十二條 【加強革命文物保護】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 【文物調查及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文物價值挖掘闡釋】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科學技術】
  第十八條 【有效利用文物資源】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文物保護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三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分級和公布程序】
  第二十四條 【城市更新與土地開發利用前的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和預先保護】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核定、公布和保護】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規劃保護】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或者有害作業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及範圍內建設工程的限制】
  第三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保護和遷移、拆除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不可移動文物損毀的遺址保護原址重建】
  第三十四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利用方式】
  第三十五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利用限制】
  第三十六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行使限制】
  第三十七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有效利用及其公益價值發揮】
  第三十八條 【不可移動文物使用的要求及其安全保護】
  第三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條 【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四十一條 【禁止私自發掘地下埋藏和水下遺存文物】
  第四十二條 【為科學研究而開展的主動性考古發掘】
  第四十三條 【土地出讓、劃撥和建設工程前的考古調查、勘探】
  第四十四條 【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和其他搶救性考古發掘】
  第四十五條 【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活動的經費承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義務】
  第四十六條 【意外發現文物的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 【外國機構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考古活動須取得特別許可】

  第四十八條 【考古活動結果報告和發掘出土文物移交保護】
  第四十九條 【出土、出水文物調用制度】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的基本職能】
  第五十一條 【館藏文物保護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條 【文物收藏單位取得文物的方式】
  第五十三條 【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調撥國有館藏文物】
  第五十五條 【發揮館藏文物作用】
  第五十六條 【館藏文物借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國有館藏文物交換管理】
  第五十八條 【國有館藏文物借用交換前提條件】
  第五十九條 【調撥、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合理補償】
  第六十條 【國有館藏文物禁止性處置方式】
  第六十一條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館藏的辦法】
  第六十二條 【修復、複製、拍攝、拓印文物】
  第六十三條 【收藏文物的安全】
  第六十四條 【館藏文物損毀盜搶核查處理】
  第六十五條 【相關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規範】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六十六條 【鼓勵合法收藏】
  第六十七條 【民間收藏文物取得方式和流通】
  第六十八條 【禁止買賣的文物】
  第六十九條 【文物捐贈與所有許可權制】
  第七十條 【文物銷售單位的設立和競業禁止】
  第七十一條 【文物拍賣企業的設立和競業禁止】
  第七十二條 【文物經營主體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三條 【文物商業經營應遵循的底線】
  第七十四條 【文物經營信息與信用管理】
  第七十五條 【國家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六條 【文物揀選】
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七十七條 【禁止出境文物的範圍】
  第七十八條 【文物出境許可】
  第七十九條 【文物出境展覽】
  第八十條 【文物臨時進境】
  第八十一條 【文物追索返還國際合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危害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的行政處罰責任】
  第八十四條 【污染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法利用或處分不可移動文物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嚴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和歷史風貌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館藏文物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法交易國家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文物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法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文物收藏或經營單位違反其業務範圍和其他有關規定開展文物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拒不上交和未依法移交揀選文物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文物違法進出境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的審批、報告或備案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文物、博物館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對單位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應當承擔的民事、刑事和治安管理處罰責任】
  第九十七條 【文物行政監督】
  第九十八條 【罰沒文物的移交保護】
  第九十九條 【文物保護公益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條 【行政許可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 【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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