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鋼
國際投資仲裁實踐中已有較多股東獨立請求之案,但國際投資法體系對此缺少明確規範。股東獨立投資仲裁請求是指股東獨立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仲裁併且直接獲得損害賠償的方式。本書主張,根據股東權利侵害或利益受損的差異,其可分為股東直接仲裁與間接仲裁,前者主要依據條約賦予的股東權利;後者是股東以其持股公司遭受東道國侵害進而導致其股份價值間接受損為依據獨立請求仲裁。股東獨立請求尤其是間接仲裁與一般國際法和國內法「非間接損失」原則相矛盾,請求權理論基礎存疑,在管轄權、可受理性與法律適用等方面爭議與風險顯著。國際投資法體系需要理論性、原則性與規範性框架對此加以治理,統籌國際投資自由、發展和安全,動態調節國際投資秩序與國家主權的平衡,在更廣泛與更深刻的層面實現公平正義,促進全球經濟增長與可持續發展。
作者介紹
李建坤|責編:郭如玥
李建坤,男,1994年生,中國政法大學青年拔尖人才、國際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導師。武漢大學國際經濟法碩士、國際私法博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聯合培養法學博士;曾赴巴黎政治學院(Sciences Po)、台灣政治大學、國際商會(ICC)等訪問學習。曾於中共中央宣傳部政策研究室(法規局)(借調)、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鍛煉工作。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牛津大學出版社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Courts簽約作者,協助世界法學家協會(WJA)中國區相關工作。主要從事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商事仲裁與調解、經濟製裁與出口管制、社會企業的教學科研與實務工作。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與政府機關委託課題5項,發表期(報)刊論文20余篇,參編著作8部。曾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立法咨詢成果證明、UNIDROIT採納報告證明等多項智庫成果。
目錄
緒論
一 問題的提出與研究意義
二 國內外研究綜述
三 研究方法
第一章 國際投資仲裁中股東獨立請求的界定
第一節 國際投資仲裁中的投資與股份
一 國際投資仲裁製度的發展與特點
二 國際投資仲裁製度保護的投資與股份
三 受條約保護的股份投資類型與識別
第二節 國際投資仲裁中的投資者與股東
一 投資者與股東的界定
二 投資法中股東權利與公司權利的區分
三 間接股東的持股方式與權利保護
第三節 股東獨立仲裁請求的類型與判斷
一 直接侵害與間接損失
二 直接仲裁與間接仲裁
三 股東間接仲裁與股份的可轉讓性
四 股東損失的量化方法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比較法視野下的股東獨立索賠
第一節 國內法中的「非間接損失」原則
一 普通法系國家國內法的原則與例外
二 大陸法系國家國內法的原則與例外
第二節 一般國際法中的股東獨立索賠
一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習慣國際法規則
二 國際法院案例實踐中的股東獨立索賠
第三節 股東具有獨立訴因的情形
一 公司無法索賠
二 公司已完成索賠
三 公司無意起訴
四 股東已低價出售其股份
本章小結
第三章 股東獨立仲裁請求的管轄權
第一節 爭議「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界定
第二節 屬人管轄權與屬事管轄權主要爭議
一 股東的投資者地位與仲裁申請人資格之辨
二 股東與公司仲裁請求權的區別
三 基於股份價值損失的間接仲裁請求
第三節 股東請求仲裁管轄主要援引的實體待遇條款
一 徵收
二 公平公正待遇
第四節 管轄權規則與習慣國際法規則的關係
一 缺乏持續統一的國家實踐
二 缺乏「法律確信」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股東獨立仲裁請求的可受理性
第一節 可受理性的界定
一 可受理性的定義
二 可受理異議與管轄權異議、實體抗辯理由的辨析
第二節 可受理性問題與投資仲裁庭的權力
一 仲裁庭的固有權力
二 仲裁庭的權力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三 可受理性決定的可複審性
第三節 可受理性分析的必要性與判斷標準
一 可受理性分析的必要性
二 可受理性的判斷標準
三 股東間接仲裁請求的可受理性問題
第四節 不具有可受理性的股東間接仲裁請求
一 當地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及其影響
二 投資條約制度對股份的保護程度
第五節 具有可受理性的股東間接仲裁請求的特殊情形
一 當地公司遭受「拒絕司法」
二 當地公司解散或者喪失了提出索賠的法律資格
三 違反國內法中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本章小結
第五章 股東獨立仲裁請求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股東獨立仲裁請求的法律適用條款
一 界定
二 國際投資條約中的法律適用條款
第二節 管轄權問題與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
一 《ICSID公約》第42條的適用
二 國內法在管轄權問題中的適用
三 國內法在實體問題中的適用
第三節 可受理性問題的法律適用
本章小結
第六章 股東獨立仲裁請求的法律風險與應對
第一節 無休止的索賠鏈問題
一 東道國難以預測股東獨立仲裁請求
二 加劇「條約挑選」
三 難以結案與效率低下
第二節 重複賠償與裁決不一致
一 重複賠償的產生與對司法經濟的影響
二 裁決不一致的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