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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中國行為法學會類案裁判規則研究叢書

  • 作者:編者:卜素|責編:張叢//田兆麟
  •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
  • ISBN:9787577211503
  • 出版日期:2025/02/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84
人民幣:RMB 11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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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聚焦礦山安全案件審理活動中的「同案不同判」現象,針對該領域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新型疑難複雜問題,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案例平台,通過篩選海量類案數據,提煉礦山安全司法裁判的核心觀點與規則,以期促進礦山安全案件「同案同判」的司法價值目標的實現,並促進煤炭企業治理和行業管理法治化,改善企業風險防範與評估工作機制,服務於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實踐。

作者介紹
編者:卜素|責編:張叢//田兆麟
    卜素,法學博士,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文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系主任、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生態環境法治研究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安全生產法治研究會副秘書長等職,曾於2017—2018年擔任山東省臨沂市政府特聘法律專家。     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法等。主要著作有《歐洲言論自由的法律保護研究——以〈歐洲人權公約〉為核心的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專家解讀》,以及中國法院類案檢索與裁判規則專項研究系列叢書中的《工商登記案件裁判規則(一)》《網約車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一)》《環境資源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一)》等分冊。主持項目「山西焦煤集團合同管理信息化平台」獲2019中國能源企業信息化管理創新獎;2021年獲得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在《理論探索》《政法論叢》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十余篇。

目錄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條 在礦業安全生產案件中,根據相應主體的職責、日常監管履責情況以及突發應對措施三大基本要素決定其如何承擔事故責任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2條 承包人未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可推定為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客觀事實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3條 礦山安全類事故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安全生產責任人應承擔安全保障基本義務,其他主體根據實際勞動關係確認責任分擔形式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4條 在礦山安全案件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一線工人應根據其是否承擔安全生產組織活動予以判斷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5條 因礦山項目本身存在缺陷導致事故發生的,礦山項目所屬主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礦山的建設方與設計方承擔次要責任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6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機構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在礦山工程事故中,礦山企業與中介機構的責任獨立認定,都需要承擔各自的安全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7條 當礦山工程外包時,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就安全生產事故應依據過錯承擔連帶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8條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對涉嫌犯罪的事故依法立案偵查, 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縣級以上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及保障礦山企業職工的勞動安全條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准、驗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9條 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0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頒發,不得根據安全生產以外的因素拒絕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1條 對於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權機關應根據其所在的行業及屬地規定申請有權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2條 對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按照規定履行延期義務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應給予行政處罰,因行政處罰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仍繼續生產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3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界滿前應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有權機關對其中形式性內容應進行實質審核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4條 盜採情形中,非法採礦罪和危險作業罪並非必然競合,無安全隱患的非法採礦行為僅構成非法採礦罪,較小規模的非法開採僅構成危險作業罪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5條 以行為人是否有責任主體身份和特定違規行為為標準確定是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造成的危害後果程度確定承擔責任的類型和輕重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6條 壓覆礦產資源類案件中,應根據現實的安全生產條件決定是否構成礦產資源壓覆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7條 生產工藝中存在提取原生礦物出產物並獲取利益的,應具備開採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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