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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精讀本)/法律法規精讀本

  • 作者:編者:張潤|責編:黃丹丹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ISBN:9787521654295
  • 出版日期:2025/08/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15
人民幣:RMB 4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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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全面涵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內容。全書共六章,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等基本規定;第二章闡述處罰種類和適用,包括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體違法的處罰,以及從輕、從重等處罰情形;第三章詳細列舉各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相應處罰,如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行為;第四章規定處罰程序,分為調查、決定、執行三個環節,明確各環節具體要求;第五章強調執法監督,涉及執法原則、禁止性規定、社會監督等內容,保障執法公正;第六章附則說明了法律銜接適用、海上治安管理等相關事宜。本書有助於讀者系統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法律指引。

作者介紹
編者:張潤|責編:黃丹丹
    張潤,男,1989年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學習與研究。2013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18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曾在《現代法學》《海峽法學》《中國司法》《人民法院報》等報刊上發表論文十余篇,曾有論文被《新華文摘》摘編。曾參與「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研究」(司法部)、「民事執行救濟制度研究」(中國法學會)、「深圳市司法體制改革第三方評估」(中國法學會)、「法官懲戒制度研究」(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多項省部級課題。參編《深圳市司法體制改革第三方評估報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民事訴訟法規範總整理(第四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等。在校期間,曾榮獲國家獎學金、學業一等獎學金等獎勵。《論我國版權爭議的調解解決機制》獲國家版權局第六屆全國大學生版權徵文比賽三等獎,《論法律觀點指出義務》獲第三屆陳光中訴訟法學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獎,《論司法責任制改革后裁判尺度統一的困境與出路》獲中國法學會第十二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主題徵文二等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2條 黨的領導與綜合治理
  第3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分
  第4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
  第5條 適用範圍
  第6條 基本原則
  第7條 主管和管轄
  第8條 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
  第9條 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10條 處罰種類
  第11條 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12條 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第13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違法的處罰
  第14條 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
  第15條 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
  第16條 數種違法行為的並罰
  第17條 共同違法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法的處罰
  第18條 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19條 為免受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
  第20條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21條 認錯認罰從寬處理
  第22條 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23條 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與例外
  第24條 未成年人矯治教育等措施
  第25條 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26條 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選舉等秩序
  第27條 擾亂國家考試秩序
  第28條 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第29條 以虛構事實、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揚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擾亂公共秩序
  第30條 尋釁滋事
  第31條 邪教、會道門及相關非法活動
  第32條 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
  第33條 危害電腦信息系統安全
  第34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
  第35條 擾亂國家重要活動、褻瀆英雄烈士、宣揚美化侵略戰爭或行為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36條 非法從事與危險物質相關活動
  第37條 危險物質被盜搶、丟失不報告
  第38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第39條 盜竊、損毀重要公共設施,妨礙國(邊)境標誌、界線走向管理
  第40條 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駛安全
  第41條 妨害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
  第42條 妨害列車行車安全
  第43條 擅自安裝使用電網、道路施工妨礙行人安全、破壞道路施工安全設施、破壞公共設施、違反規定升放升空物
體、高空拋物
  第44條 舉辦大型活動違反安全規定

  第45條 公共活動場所違反安全規定
  第46條 違規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空物體妨害空域管理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47條 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人身
  第48條 組織、脅迫未成年人有償陪侍
  第49條 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第50條 恐嚇、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證人、滋擾他人、侵犯隱私等侵犯人身權利行為
  第51條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第52條 猥褻他人、故意裸露隱私部位
  第53條 虐待家庭成員、虐待被監護人和被看護人、遺棄被撫養人
  第54條 強迫交易
  第55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
  第56條 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
  第57條 侵犯通信自由
  第58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
  第59條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第60條 對學生欺凌的處理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61條 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62條 招搖撞騙
  第63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船舶戶牌
  第64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
  第65條 違反社會組織管理和擅自經營特許行業
  第66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第67條 旅館業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
  第68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
  第69條 娛樂場所和公章刻制、機動車修理行業經營者違反登記信息制度
  第70條 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第71條 典當業、廢舊物品收購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
  第72條 妨害執法秩序、違反刑事監督管理規定
  第73條 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
  第74條 脫逃
  第75條 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
  第76條 非法駕駛交通工具
  第77條 破壞他人墳墓、屍骨、骨灰,違法停放屍體
  第78條 賣淫、嫖娼,拉客招嫖
  第79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第80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傳播淫穢信息
  第81條 組織、參與淫穢活動
  第82條 為賭博提供條件、賭博
  第83條 違反毒品原植物規定的行為
  第84條 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第85條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紹買賣毒品
  第86條 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毒品的原料、配劑
  第87條 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或者提供其他條件
  第88條 社會生活雜訊干擾他人
  第89條 飼養動物違法行為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90條 立案調查

  第91條 嚴禁非法收集證據
  第92條 收集、調取證據
  第93條 其他案件證據材料的使用
  第94條 保密義務
  第95條 人民警察的迴避
  第96條 傳喚與強制傳喚
  第97條 詢問查證時限和通知家屬
  第98條 製作詢問筆錄,詢問未成年人
  第99條 詢問被侵害人和其他證人
  第100條 代為詢問、遠程視頻詢問
  第101條 詢問聾啞人和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人
  第102條 人身檢查和提取、採集生物信息、樣本
  第103條 場所、物品及人身的檢查
  第104條 檢查筆錄的製作
  第105條 對物品的扣押
  第106條 鑒定
  第107條 辨認
  第108條 兩人執法、一人執法及錄音錄像
  第二節 決定
  第109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110條 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111條 本人陳述的證據地位
  第112條 告知義務、陳述與申辯權
  第113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的處理
  第114條 法制審核
  第115條 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116條 處罰決定書的宣告、通知和送達
  第117條 聽證
  第118條 辦案期限
  第119條 當場處罰
  第120條 當場處罰的程序
  第121條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第三節 執行
  第122條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第123條 罰款處罰的執行
  第124條 上交當場收繳的罰款
  第125條 專用票據
  第126條 暫緩行政拘留和出所
  第127條 擔保人的條件
  第128條 擔保人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129條 保證金的沒收
  第130條 保證金的退還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131條 執法原則
  第132條 禁止性規定
  第133條 社會監督
  第134條 治安處罰與政務處分銜接
  第135條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第136條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
  第137條 同步錄音錄像運行安全管理

  第138條 個人信息保護
  第139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行為及其處罰
  第140條 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141條 法律的銜接適用
  第142條 海上治安管理
  第143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
  第144條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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