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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研究/新時代法學教育與法學理論文庫

  • 作者:程淑娟|責編:沈秋彤
  • 出版社:當代中國
  • ISBN:9787515415291
  • 出版日期:2025/05/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34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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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我國《民法典》中相當一部分規則可以直接適用於商事關係。但還需要研究商事要素對民事關係的介入引發的法律適用的特殊性。風險與責任相一致、商事營業維持商事利益平衡等是界分民商關係必不可少的前見。絕對商行為作為特別法規範的商行為,基本不適用《民法典》。《民法典》對商事關係法律適用的常見的情形是為節約立法成本、擴展民法規則的適用的引致法律適用,具體可以是民事關係引致適用商事規則,也可以是商事關係引致適用民事規則,還可以是商事關係引致適用另一種商事規則。類推適用是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法律適用的典型情形,唯有尋求「最相類似」才能以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正義。商事實踐中,法律規避是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可能經常發生的一種「逆向選擇」,需要關注和釐清法律適用。本書運用類型化方法和實證研究,探索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如何將高效的自治與合法性的約束向結合,由此實現民法典時代商法自身的發展和完善。

作者介紹
程淑娟|責編:沈秋彤
    程淑娟,1972年生於陝西省寶雞市。南開大學法學學士(1994年),西北政法學院民商法學碩士(2001年),武漢大學民商法學博士(2007年)。現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保險法研究會理事,陝西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入選陝西省首批高校人文社科英才計劃(2015年)。      目前主要從事商法學和民法學的教學工作,講授商法學和民法學等課程,獲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一次,二等獎一次,並獲西北政法大學第三屆「青年教學名師」稱號(2012年)。主持並完成省級教學改革項目「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下法科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培養研究」(2013年)。主編和參編《民法分論》、《商法》、《合同法》等多部教材。      科研方向主要為民法物權法、債權法和商法基礎理論。出版專著《國家所有權民法保護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主持並完成2010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商事行為制度研究」等多個項目。發表的科研論文四十余篇,榮獲陝西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二等獎、陝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等科研獎勵。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法律適用研究的已有成果
  一、《民法典》的溯及力已經由立法和司法解釋解決
    (一)《民法典》溯及力適用情形概述
    (二)民法典時代常見的商事關係溯及適用《民法典》的情形
  二、商事關係的特殊性已經被廣泛認可
    (一)《民法典》頒布前學界對於商事關係獨立性的見解
    (二)《民法典》頒布后商法學者的再努力
    (三)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的爭論及對商事關係法律適用的需求
  三、《民法典》與商事特別法的關係已經確定
    (一)過渡時期《民法典》與商事特別法的關係
    (二)民法典時代商事特別法的適用規則得以明確
  四、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法學方法論已證成
    (一)法學方法論的一般意義
    (二)民法典時代法學方法論對商事關係法律適用研究的支持
  五、本章小結
第二章  《民法典》對商事關係的初步規定及適用研究的需求
  一、民法典時代高水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研究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一)高水平市場經濟發展要求
    (二)《民法典》對高水平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體系化回應及其不足
  二、商事習慣作為法律淵源的立法及功能不足
    (一)交易習慣與商事習慣
    (二)交易習慣的立法不足
    (三)交易習慣作為商事關係法律淵源的功能仍需明確
  三、《民法典》中的商主體及具體化的適用需求
    (一)《民法典》中的商主體
    (二)《民法典》中商主體規則可能引發的法律適用問題
  四、《民法典》中的商行為規定及不足
    (一)沉默視為同意規則的適用困境
    (二)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不足
    (三)商事留置權的制度「留白」需要填補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民法典》適用於商事關係的應有「前見」
  一、「前見」的一般含義
  二、商法理念是界分民商關係的前見
    (一)法律理念的一般含義
    (二)商法理念是界分民商關係的前見
  三、民法典時代作為前見的商法理念
    (一)風險與責任的一致性
    (二)商事營業維持的商法理念
    (三)商事利益平衡理念
  四、類型化思維是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法律適用的必要方法論前見
    (一)類型化的方法
    (二)類型化的商行為
  五、本章小結
第四章  《民法典》對商事關係的涵攝適用
  一、《民法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商事關係的直接適用
  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可以在商事關係中直接適用
    (一)平等原則是商事關係中主體地位的基本體現
    (二)自願原則是商事主體的基本交往規則

    (三)公正原則是商事關係利益平衡的客觀需求
    (四)誠信原則是商事關係自我存在和發展的內生動力
    (五)公序良俗原則是商事營業維持的必要前提
  三、《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制度對商事關係完全適用
    (一)民事主體制度對商主體類型的涵攝
    (二)民事法律行為對商行為的全面適用
    (三)《民法典》的權利制度對商事關係完全適用
  四、《民法典》的抽象涵攝適用是民商合一的優勢
    (一)《民法典》與商事規則的橫向配合:股權讓與擔保
    (二)商事規則對《民法典》的縱向展開:關聯公司實質合併
    (三)商事規則對《民法典》抽象涵攝適用的多樣組合:破產重整中的信托
  五、本章小結
第五章  商事關係對民法典的逸出適用
  一、絕對商行為優先適用商事特別法
    (一)絕對商行為的含義
    (二)絕對商行為不直接適用《民法典》的原因
  二、商事法律關係的特別客體不適用《民法典》
    (一)《民法典》中的商事法律關係客體
    (二)不適用《民法典》的商事法律關係客體——證券化的權利
  三、商事特別法對《民法典》的「另有規定」
    (一)商事特別法具體化的法律適用
    (二)商事特別法對《民法典》規則的變通適用
  四、商事關係與民事關係在實務中法律適用的交叉並用
    (一)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中《票據法》與《民法典》的交叉適用
    (二)空白背書票據的民事授權
    (三)絕對商行為與《民法典》的並立適用
  五、本章小結
第六章  《民法典》在商事關係中的引致適用
  一、《民法典》引致適用的一般原理
    (一)引致適用的含義
    (二)引致適用與類推適用的區別
    (三)引致適用的功能
    (四)《民法典》規定民事關係對商事規則的引致適用
  二、《民法典》的引致適用及抵牾
    (一)引致適用時,商事法律事實是否需要加入其他的判斷要素
    (二)商事關係引致適用民事規則所需要釐清的具體範疇
    (三)商事關係引致適用民事規則所需要的法律解釋
  三、本章小結
第七章  《民法典》在商事關係中的類推適用
  一、類推適用及在商事關係中的應用必要
    (一)類推適用的含義和過程
    (二)類推適用在商事關係法律適用中的意義
  二、商事關係類推適用的「最相類似」判斷
    (一)學界對於類推適用「最相類似」的觀點
    (二)「最相類似」的判斷因素——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為例
  三、商事關係類推適用的「最相類似」判斷——以混合類型合同為例
    (一)混合類型合同的實踐應用
    (二)混合類型合同的類推適用
    (三)混合類型合同類推適用的「最相類似」判斷
    (四)《民法典》對商事關係類推適用方法之實踐檢驗

  四、商事關係類推適用的擴張化展望
    (一)行政協議中民事因素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二)新型商事關係被類推適用既有商法制度
    (三)商事物權的可類推性探索
  五、本章小結
第八章  民法制度被商事關係當事人規避
  一、法律規避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規避的含義與中性評價
    (二)規避行為的類型化
  二、民事立法對規避行為效力評價的演變
    (一)《民法通則》對法律規避的否認評價
    (二)民法典時代對規避行為的效力評價
  三、關係規避型法律規避行為——借名投資的法律適用
    (一)借名投資:《民法典》與《公司法》互動關係的啟示
    (二)借名投資應用法律關係分析法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三)民商事實務中有違內外分層法律關係分析法的實例分析
  四、自治型法律規避——「對賭協議」的法律適用
    (一)「對賭協議」的含義及類型
    (二)「對賭協議」的法律適用及面臨的問題
    (三)自治型法律規避的化解之道——鼓勵規範且有效的私法自治
  五、風險型法律規避——明股實債的法律適用
    (一)明股實債的含義及交易結構
    (二)明股實債的法律適用
  六、本章小結
結語:民法典時代商事關係法律適用與展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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