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字實用版第2版根據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新修訂)/法律法規大字實用版系列
內容大鋼
本書以202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條為主線,在法條下輔之以條文主旨、名詞解釋、實用問答、典型案例,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全書最後附電子法規二維碼,作為附錄。
【條文主旨】方便讀者查找相關法條;【名詞解釋】用通俗的語言解釋法律專業術語;【實用問答】結合法律應用等實務性問題,從相關法條規定、官方復函等官方途徑中尋找答案,並進行解答;【典型案例】選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案例,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
作者介紹
編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責編:趙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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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黨的領導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徵
第四條 處罰程序適用的法律規範
第五條 適用範圍
第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第七條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和治安案件的管轄
第八條 責任承擔
第九條 調解處理治安案件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如何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三條 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四條 對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以及對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 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 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的責任認定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從寬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執行的情形及其例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
第二十五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七條 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 擾亂體育、文化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九條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三十條 尋釁滋事行為及處罰
第三十一條 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及處罰
第三十二條 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三十三條 侵害電腦信息系統的行為及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及歷史尊嚴行為的懲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條 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駕駛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妨害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違規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社會公眾活動場所安全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違法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等行為的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 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條 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猥褻他人和公共場所裸露身體隱私部位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虐待家庭成員等、遺棄被扶養人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強買強賣、強迫服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非法出售、提供和非法獲取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 對實施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罰及學校責任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和阻礙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公文、證件、票證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 對船舶擅進禁、限入水域或島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違法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 對旅館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條 對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違法典當、收購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妨害執法、司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 對違反司法、監察程序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依法被關押的違法行為人脫逃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 對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 對破壞他人墳墓、屍體和亂停放屍體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 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 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條 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一條 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二條 對賭博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三條 對涉及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四條 對毒品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對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六條 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七條 對旅館業等服務行業的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八條 對違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九條 對違法飼養動物及飼養動物造成損害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受理治安案件后的處理
第九十一條 嚴禁非法取證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調查取證權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
第九十三條 移送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保密義務
第九十五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的迴避
第九十六條 傳喚和強制傳喚
第九十七條 傳喚后的詢問查證要求
第九十八條 詢問筆錄、書面材料與詢問不滿十六周歲行為人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詢問被侵害人和其他證人的規定
第一百條 對行為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證人的委託詢問和遠程視頻詢問
第一百零一條 詢問聾啞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時提供語言幫助
第一百零二條 對被侵害人的人身進行檢查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中進行檢查應當遵守的程序規則
第一百零四條 檢查筆錄的製作及簽名
第一百零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如何扣押物品以及如何處理扣押物品
第一百零六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管理案件時如何進行鑒定
第一百零七條 關於辨認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人民警察進行詢問、扣押、辨認、調解的要求
第二節 決定
第一百零九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一百一十條 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當事人陳述與其他相關證據的關係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治安管理處罰中公安機關的告知義務,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處理結果
第一百一十四條 從事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的情形及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如何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宣告與送達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時進行聽證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安機關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條件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被處罰人、被侵害人不服處罰的法律救濟途徑
第三節 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與解除
第一百二十三條 繳納罰款的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場收繳罰款的交納期
第一百二十五條 罰款收據的制發
第一百二十六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和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擔保人的條件
第一百二十八條 擔保人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沒收保證金
第一百三十條 退還保證金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執法原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行使行政職權行為時,應當接受監督與監察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公職人員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以及收繳的罰款應當上繳國庫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與查詢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同步錄音錄像運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一百三十八條 個人信息、識別信息的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法的適用情形及法律銜接
第一百四十二條 海警機構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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