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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私塾(法律行為論讀書會問答)

  • 作者:編者:楊代雄|責編:王馨雨//陸建華
  • 出版社:北京大學
  • ISBN:9787301362082
  • 出版日期:2025/05/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23
人民幣:RMB 8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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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法律行為論》獲評2021年《法治周末》十大法治圖書,位居中國知網「高被引圖書TOP1%(2019-2023)」榜單法學專著第13名,奠定了其在法學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本書源自《法律行為論》讀書會的精彩研討,由作者及其研究生以柏拉圖式的對話模式,圍繞書中的核心內容展開探討。讀書會通過提問、辯論、總結的方式層層推進,使書中的理論得到更細緻的解讀與檢驗,幫助讀者更透徹地理解民法理論及其邏輯體系。
    本書按照《法律行為論》的篇章結構設置討論主題,以「問答會」形式呈現師生間的思維碰撞和學術交流。每一輪討論通常以學生的提問為起點,導師引導分析,眾人展開辯論,並在總結歸納后形成階段性結論。這種深入的研討方式不僅有助於釐清書中的關鍵概念、拆解並觀察法律行為理論的內在構造,也鼓勵讀者在閱讀過程中主動思考、參與推理,培養獨立的法律思辨能力。
    作為《法律行為論》的配套讀物,本書不僅是對其精髓的再解讀,更在此基礎上延伸出更具動態性的學術討論,某些在《法律行為論》中尚未得到充分探究的問題在本書中獲得更為深入的考察,讀者循著書中討論的線索,也可以對相關理論問題予以進一步的思考與研究。本書為法學教育提供了一種新的學習方法示範,展示了如何通過讀書會培養法律思維,鼓勵在法學經典的框架內展開更廣闊的思辨與探討。本書展現出的學術討論情景,具有極強的代入感,能給廣大讀者帶來沉浸式的閱讀體驗。

作者介紹
編者:楊代雄|責編:王馨雨//陸建華
    楊代雄(1976-),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1999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吉林大學法學院任教,2009年6月至今在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任教。2009年6月被評為教授。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慈善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上海仲裁委和杭州仲裁委仲裁員、上海市教委法律顧問。2011年被評為上海市「曙光學者」,2012年被評為第五屆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國科隆大學做高級訪問學者。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出版專著3部、譯著2部、民法典評註1部。累計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70多篇。代表性論文《使用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與意義》《抵押合同作為負擔行為的雙重效果》,代表性專著《法律行為論》(被評為2021年度全國「十大法治圖書」),代表性編著《袖珍民法典評註》。研究方向為民法基礎理論、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公司法。

目錄
第一章  法律行為的價值基礎
  第一節  法律行為制度中的私法自治原則
    問題一:對「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以外的私法上的其他效果」之理解
    問題二:交互計算后的餘額承認行為之性質
    問題三:特彆強制締約與比較法上的一般強制締約
    問題四:《民法典》第494條第2款的強制要約
    問題五:《民法典》第494條第1款與該條第2款、第3款的關係
    問題六:一般強制締約請求權類推適用物權法規則的正當性基礎
    問題七:強制締約的分類與一般強制締約的規範基礎
    問題八:以特別規範作為推導一般強制締約請求權之規範基礎的理由
    問題九:證券法上強制要約的價值基礎
    問題十:對於私法自治之限制的體現
    問題十一:《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與對合同期限約定自由的限制
    問題十二:土門交易情形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的類推適用
    問題十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與《民法典》第496條在保護力度上的差別
  第二節  法律行為制度中的信賴保護原則
    問題一:普芬道夫、格勞秀斯與托瑪修斯在錯誤的法律後果方面的觀點區別
    問題二:對普芬道夫認為的「重要」動機錯誤之理解
    問題三:科隆電報案的處理
    問題四:對耶林關於契約無效時損害賠償責任之推導路徑的理解
    問題五:對「契約未締結所帶來的利益」之理解
    問題六:科隆電報案中的侵權損害賠償
    問題七:耶林觀點下的締約過失責任之性質
    問題八:建構性意思表示與宣示性意思表示之區別
    問題九:包含論與卡納里斯的觀點(二元論)之區別
    問題十:卡納里斯在意思瑕疵情形中的觀點
    問題十一:信賴責任與合同責任的發生基礎
    問題十二:「有瑕疵法律行為的約束力」與「有瑕疵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含義
第二章  法律行為的概念與類型
  第一節  法律事實體系中的法律行為
    問題一:事實構成的構成要件
    問題二:行為與事件的區分
    問題三:將自然事實劃分為事件與狀態的實踐意義
    問題四:不當得利在法律行為框架內的定性
    問題五:雇傭關係的存續對應的法律效果
    問題六:事實行為與表示行為以及准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差異
    問題七:表示行為採納意思表示概念而非法律行為概念的原因
    問題八:不要因行為與在催款單上籤字
    問題九:宥恕的定性
    問題十:對「一項自然行為受數重法律評價因而對應數項規範行為」的評價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問題一:「一個行為的當事人意欲發生某種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