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中心 | 我的帳號 | 關於我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實用問題版)

  • 作者:編者:法律出版社法律應用中心|責編:朱海波//楊雨晴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24402404
  • 出版日期:2025/05/01
  • 裝幀:平裝
  • 頁數:527
人民幣:RMB 49 元      售價:
放入購物車
加入收藏夾

內容大鋼
    本書對全部條文根據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對條文的釋義和解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規定進行精煉、準確的解答,為理解、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條文規定提供實用的解讀。
    本書結合生活實踐提煉法律適用問題,並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分析解答,為處理法律事務、解決法律問題提供實用的指引。
    收錄常用的法律文書(協議)範本,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異議申請書、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等,為處理農村集體經濟法律事務和糾紛提供實用的參考。
    收錄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為處理農村集體經濟法律事務和糾紛提供實用的依據。

作者介紹
編者:法律出版社法律應用中心|責編:朱海波//楊雨晴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和外延】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資格、破產適用及其出資】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義務】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集體財產和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九條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措施】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規則】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第十五條 【非成員享受成員的部分權利】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自願退出】
    第十七條 【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的限制】
  第三章 組織登記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和住所】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變更、註銷登記】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成員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監事)】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記錄】
    第三十四條 【交叉任職及其限制】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和禁止行為】
  第五章 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 【集體財產的範圍與權利主體】
    第三十七條 【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條 【其他農村土地的經營】
    第三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途和入市方式】
    第四十條 【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的量化】
    第四十一條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財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監督制度】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政支持措施】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支持措施】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支出計入成本】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支持措施】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支持措施】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才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支持措施】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訴訟】
    第五十八條 【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及違規擔保的效力】
    第五十九條 【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訴訟救濟】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派生訴訟】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決定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 【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行政救濟】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村民自治組織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
    第六十五條 【已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效力確認】
    第六十六條 【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成員身份確認的銜接】
    第六十七條 【生效日期】
實用問題
  第一章 總則
    1.如何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堅持黨的領導,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運用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制度?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財產是否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成員所有財產之和?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更好履行發包土地的職能?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有哪些要求?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承擔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資源並進行監督的義務?
    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科學地制定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方案?
    8.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有哪些注意事項?
    9.組織開展集體財產經營、管理如何操作?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於什麼性質法人?
    1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程序包括哪些?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需要哪些關鍵材料?
    1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1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防範債務風險?
    1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合規地出資設立或參與設立市場主體?
    1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成員
    17.如何判斷居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1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民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9.「村改居」后的居民,是否還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0.如何處理居民因戶籍遷移但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益的情況?
    21.如何公平公正地對成員資格進行認定?

    22.如何處理因成員資格認定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23.成員大會在確認成員資格時如何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24.如何處理因成員結婚、收養或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的成員資格確認?
    25.成員名冊的製作和變更應注意哪些問題?
    26.如何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保障成員的合法權益?
    27.如何處理成員對確認結果的異議?
    28.如何保障成員在選舉和被選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29.如何提高成員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30.如何確保成員查閱、複製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的權利得到落實?
    31.如何加強成員對生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的監督?
    32.如何合理分配集體收益和土地補償費,確保成員權益?
    33.如何提升成員享受服務和福利的質量?
    34.如何加強成員對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的遵守意識?
    35.如何確保成員執行組織依法作出的決定?
    36.如何增強成員維護組織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37.如何引導成員合理利用和保護集體土地等資源?
    38.如何提高成員參與生產經營管理和公益活動的積極性?
    39.如何認定非成員「長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
    40.如何評估非成員對集體的「貢獻」?
    41.如何規範成員大會對非成員權利授予的決策程序?
    42.如何簽訂非成員權利授予的書面協議?
    43.如何監督管理授予非成員的權利?
    44.如何規範成員退出的申請和審核程序?
    45.如何確定退出成員的補償標準?
    46.如何合理設置退出成員的權益保留期限?
    47.如何防止退出成員要求分割集體財產?
    48.如何處理退出成員的補償資金來源和使用?
    49.如何認定成員因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喪失原身份?
    50.如何處理公務員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況?
    51.如何設置成員喪失身份后權益保留的協商機制?
    52.哪些情況會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53.因上大學將農村戶口遷出農村是否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54.如何監督管理喪失身份成員的權益保留情況?
    55.如何處理因成員喪失身份引發的權益糾紛?
    56.如何處理成員因就學、服役等原因戶籍遷出但未喪失成員身份的情況?
    57.如何保障外嫁女的成員權益?
    58.如何處理成員因服刑等原因暫時脫離組織的情況?
    59.如何處理成員因離婚、喪偶等原因戶籍遷回原組織的情況?
    60.如何加強成員身份動態管理?
    61.成為聘任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員工是否會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2.需要達到什麼條件才能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6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以後的另一半或者生育的小孩子屬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64.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要享有哪些權利?
    65.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要履行哪些義務?
    66.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參與分配集體收益、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等?
    67.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願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是否可以一直保留之前所享有的財產權益?
    6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後是否可以保留原組織的成員身份?
    69.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離婚的,是否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7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是否需要納稅?
    71.城鎮居民或退休幹部可以到農村購買農房或宅基地建房嗎?

    72.城鎮居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戶口回遷到農村?
    73.具有農村戶口是否當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章 組織登記
    7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75.如何解決成員確認中可能存在的標準模糊、管理複雜的問題?
    76.住宅商品房能否登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住所?
    77.如何全面、客觀地確定集體財產?
    78.如何確保制定的章程符合法律規定?
    79.如何對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進行量化與分配?
    80.集體財產清查的方法有哪些?
    81.如何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重複或相似問題?
    82.如何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名時發生衝突或重複?
    8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如何建立協調機制?
    8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意見收集新渠道有哪些?
    85.不同地區、部門之間對於合併審核標準、尺度可能存在差異,如何解決?
    86.如何確保合併通知程序合法?
    8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后,之前已簽訂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如何處理?
    8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立后員工如何有效安置?
  第四章 組織機構
    8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有哪些權利?
    90.已滿16歲未滿18歲的成員是否可以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
    91.哪些重要事項屬於需要黨組織先行研究討論的?
    92.若成員大會參會人數不足2/3的,會議是否有效?
    93.召開成員大會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參會人員?
    9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成員大會如何行使表決權?
    95.什麼情況下需要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96.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97.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任期是多久?
    98.成員代表大會與成員大會的關係?
    9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成立理事會?
    100.黨組織負責人是否可以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的理事長?
    101.理事會有哪些權利?
    102.理事會如何保障集體財產安全?
    103.理事會會議召開的條件有哪些?
    104.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必須設立監事會?
    105.監事會如何監督理事會執行決策?
    106.監事會如何開展財務監督?
    107.未按規定製作或保存各項會議記錄的後果是什麼?
    108.哪些情況下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10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第五章 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110.村民的承包經營權與集體財產所有權的關係?
    111.在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因所有權權屬發生爭議如何區分?
    112.部分村民出承包地修建的行車道路權屬歸集體還是該部分村民?
    113.怎麼確定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11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的公積公益金提取到多少可以不再提取?
    11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運用財政資金如不具有真實、合法和效益性,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第六章 扶持措施
    11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優先「承擔」範圍包括哪些?
    117.如何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融資能力?

    118.如何解決金融機構積極性不足?
    119.如何協調各方利益,避免分配不合理引發糾紛和矛盾?
    12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開發利用和指標交易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不足?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121.調解是否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必經前置程序?
    122.如何選擇仲裁與訴訟,二者有何區別?
    123.成員身份爭議訴訟需提交哪些關鍵證據?
    124.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時效如何計算?
    125.公益訴訟中婦女個人能否獲得直接賠償?
    126.如何證明集體決定「侵害合法權益」,需滿足哪些條件?
    12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撤銷權是否有時間限制?
    128.超過撤銷權期限后,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
    129.哪些情形可能觸發刑事追責?
    130.集體如何追償財產損失?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31.擔保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32.集體如何追回已履行的擔保財產?
    133.集體經濟組織如何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
    134.起訴前需履行哪些內部程序?是否需要成員大會授權?
    135.成員代位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如何認定,是否需要全體聯名成員參與?
    136.勝訴利益如何處理?
    137.如何認定章程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
    138.常見的「非法干預」形式有哪些?
    139.證明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需提交哪些證據?
  第八章 附則
    140.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誰來代替行使其職能?
    14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在2025年5月1日開始施行,那在此之前已經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名稱是否還有效?
    142.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已經確認成員身份的,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施行后需不需要重新申請確認?
關聯法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實用工具
  成員權利義務告知書
  成員權益保留協議
  成員身份變動通知書
  成員身份爭議處理申請書

  成員資格確認公示公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異議申請書
  成員自願退出申請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申請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議事規則(參考)
  吸收合併協議(參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通知債權人通知書(參考)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試點試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示範文本(試點試行)
  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範文本)
  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示範文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糾紛調解申請書模板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請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糾紛民事起訴狀模板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侵害權益決定的法律文書模板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處分/行政處罰決定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起訴法律文書模板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起訴法律文書模板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請求監事會或監事起訴法律文書模板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自己名義起訴法律文書模板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複議申請書模板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起訴狀模板

  • 商品搜索:
  • | 高級搜索
首頁新手上路客服中心關於我們聯絡我們Top↑
Copyrightc 1999~2008 美商天龍國際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營業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3號1F 105號1F-2F
讀者服務部電話:02-2381-2033 02-2381-1863 時間:週一-週五 10:00-17:00
 服務信箱:bookuu@69book.com 客戶、意見信箱:cs@69book.com
ICP證:浙B2-2006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