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鋼
本書從法學視域觀察並思考為何需要經濟學、哪些範圍需要經濟學、如何與經濟學實現良好的規範銜接,從而將經濟學置於法學語境中進行系統考察與反思。本書從「價值目標——規範結構——事實認定」三個維度系統地考察經濟學的功能範圍及其限度,將此前模糊不清的問題逐步聚焦,從而實現交叉學科研究的不斷深化。對反壟斷法領域經濟學裁判適用問題的研究,有利於為一般理論研究提供更具前沿性的範例。另外,本書對經濟學家在反壟斷法中的角色定位及程序約束予以特別關注,以解決經濟學對於反壟斷案件事實認定造成的挑戰。對於證據學一般理論的改進及經濟學家參與庭審的制度重構具有一定開創性。
作者介紹
朱戰威|責編:陳妮//張思婕
朱戰威,河南省駐馬店市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博士后,牛津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反壟斷法。在《現代法學》《江蘇社會科學》《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北方法學》等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出版學術專著一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中國博士後面上資助項目、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博士培育項目、重慶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等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多項。榮獲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年會「青年優秀論文」一等獎、二等獎等榮譽。
目錄
導言
一、問題提煉
二、國內外研究進展
(一)國外研究進展
(二)國內研究進展
三、研究立場闡明
第一章 經濟學與反壟斷法的歷史流變
第一節 反壟斷法肇始時期經濟學的缺位
一、最初立法的經濟社會背景
(一)各行業的合併浪潮
(二)風起雲湧的反壟斷運動
(三)影響立法的社會思潮
二、立法時期經濟學的平行發展
(一)經濟學所處的歷史階段
(二)經濟學發揮的潛在功能
三、早期司法的形式主義
(一)文義解釋初步適用於案件裁決
(二)合理原則打開經濟學「潘多拉魔盒」
第二節 經濟學的引入及其顛覆性影響
一、哈佛學派對市場結構的特別關注
(一)結構主義的思想成型
(二)結構主義的實踐影響
二、芝加哥學派對經濟效率的極端推崇
(一)芝加哥學派的經濟效率理論
(二)極端效率主義的域外影響
三、后芝加哥學派對經濟效率的有限反思
(一)基於反思而誕生的后芝加哥學派
(二)后芝加哥學派反思的有限性
第三節 反壟斷新思潮對經濟學的超越
一、社會政治目標的制衡性引入
(一)民主目標的重新恢復
(二)公平目標的再度考量
二、對EBM模式的顛覆性反思
三、違法性標準的多維度擴張
(一)對錯誤成本分析框架的效果反思
(二)掠奪性定價的違法性標準擴張
(三)縱向合併的違法性標準擴張
本章小結
第二章 經濟學與反壟斷法的衝突機理
第一節 「效率一元論」與反壟斷法之罅隙
一、削減反壟斷法的現實基礎
(一)「效率一元論」局限於經濟學視角
(二)壟斷問題的社會政治維度遭到忽視
二、遮蔽反壟斷法的多元主體
三、消解反壟斷法的學科自主性
(一)法律經濟學否定法律體系的自主性
(二)經濟分析進路否定反壟斷法的自主性
第二節 結果導向與行為指引之相左
一、經濟分析的結果導向性
(一)以經濟分析結果認定案件事實
(二)以經濟學理論指導案件裁判
二、規範分析的行為指引性
(一)法律規範的預期功能
(二)構成要件的定性功能
三、結果導向對行為預期性的衝擊
(一)經濟分析的「目的程式」特點
(二)經濟分析的行為指引困境
第三節 經濟學流派變動性與法律確定性之矛盾
一、反壟斷經濟學的流派差異
(一)產業組織理論三大流派的思想更替
(二)三大流派學術觀點的差異比較
二、不同流派對反壟斷實踐的周期性影響
(一)哈佛學派時期的嚴格規制
(二)芝加哥學派時期的極端放鬆
(三)后芝加哥學派時期的中性矯正
三、理論分歧對壟斷案件事實認定的不確定性影響
(一)壟斷案件事實認定對經濟學的依賴性
(二)自由與干預思想衝突對實踐影響的不確定性
(三)法官可能難以對經濟學內容進行實質性判斷
本章小結
第三章 經濟效率在反壟斷法中的功能限度
第一節 經濟效率在反壟斷法中的正向功能
一、經濟學的效率邏輯
(一)經濟學以效率為終極目標
(二)經濟學對壟斷的效率評判
二、效率邏輯對反壟斷法的支持功能
(一)提供了制度評價的效率標準
(二)豐富了反壟斷法的價值體系
(三)佐證了反壟斷實踐的正當性
第二節 經濟效率定位極端化的反思及匡正
一、反壟斷法的極端效率化反思
(一)反壟斷法並非效率促進法
(二)反壟斷法亦非經濟政策工具
二、多元價值衝突的平衡之道
(一)價值衝突屬於「價值之爭」
(二)「價值之爭」的多種平衡方案
第三節 經濟效率在反壟斷法價值中的功能定位
一、經濟效率功能定位的理論根基
(一)秩序自由主義的思想鏡鑒
(二)法律多元價值的內在支撐
二、經濟效率主要發揮工具性功能
(一)經濟效率的工具性價值定位
(二)工具性價值定位的實踐影響
三、經濟效率的多元價值約束實現
(一)競爭價值對經濟效率價值的引領與限定
(二)經濟效率價值與其他價值類型的互動平衡
本章小結
第四章 經濟學知識在反壟斷法中的功能限度
第一節 經濟學的知識供給功能
一、特有概念的型塑
(一)經濟學術語連接規範結構
(二)經濟學術語供給概念素材
二、模型工具的提供
(一)替代性模型工具
(二)市場集中度模型工具
(三)「成本—收益」偏離度模型工具
(四)企業博弈行為模型工具
三、認定標準的確立
(一)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功能
(二)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經濟學功能
(三)競爭效果評估的經濟學功能
第二節 法律規範性對經濟學知識的內在限定
一、經濟學術語「轉譯」的規範性約束
(一)經濟學術語「轉譯」的法教義學支撐
(二)經濟學術語「轉譯」的法律目的考量
(三)經濟學術語「轉譯」的類型化方法指引
二、構成要件對經濟分析的導向性
(一)構成要件具有前置性
(二)構成要件具有靶向性
(三)構成要件具有獨立性
三、定性分析相對定量分析的優先性
(一)定性分析更符合法律思維方式
(二)特定案件類型更適合定性分析
第三節 規範性語境下經濟學知識的功能定位
一、經濟學知識作為分析框架
(一)「社會科學框架」引入司法裁判
(二)經濟學提供反壟斷案件分析框架
二、經濟學知識作為實質理由
(一)標準性規則的開放結構
(二)經濟學知識的填補功能
三、經濟學知識作為案件證據
(一)經濟學知識的證明功能
(二)經濟學家的案件參與
本章小結
第五章 經濟學家在反壟斷裁判中的功能限度
第一節 經濟學家在反壟斷裁判中的基本功能
一、經濟學家作為專家證人
二、經濟學家作為專家輔助人
第二節 經濟學家參與案件的實踐反思
一、專家證人制度之規範缺失
二、專家輔助人制度之適用錯位
(一)民事訴訟領域的立場偏私性
(二)刑事訴訟領域的地位不對等性
三、鑒定人制度之設計偏差
第三節 經濟學家參與案件的制度功能重構
一、重新界定「專家證人」的概念內涵
(一)基本前提:專家作證制度的統合趨勢
(二)定位匡正:專家證人立場偏私性之防範
(三)內涵重賦:經濟學家發揮證明功能的制度再造
二、經濟學家意見的可采性標準完善
(一)事實範圍規則
(二)可靠性規則
(三)關聯性規則
三、經濟學家中立性的制度保障
(一)經濟學家的證人職責定位
(二)技術調查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