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偽造貨幣罪(第一百七十條)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一百七十一條)
三、持有、使用假幣罪(第一百七十二條)
四、變造貨幣罪(第一百七十三條)
五、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第一百七十四條)
六、高利轉貸罪(第一百七十五條)
七、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條)
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一百七十七條)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十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條)
十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條)
十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條)
十四、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一百八十一條)
十五、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一百八十二條)
十六、職務侵佔罪,貪污罪(第一百八十三條)
十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第一百八十四條)
十八、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第一百八十五條)
十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二十、違法發放貸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條)
二十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十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十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一百八十九條)
二十四、逃匯罪(第一百九十條)
二十五、騙購外匯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第五條)
二十六、洗錢罪(第一百九十一條)
金融詐騙罪
一、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二條)
二、貸款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三條)
三、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四條)
四、信用證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五條)
五、信用卡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六條)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七條)
七、保險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八條)
其他金融犯罪
一、欺詐發行證券罪(第一百六十條)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一條)
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四、非法經營罪(金融業務)(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四項)
金融名詞相關法律規定
貨幣
銀行
其他金融機構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
金融許可證
貸款
票據承兌
信用證
保函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匯票、本票、支票
結算憑證
信用卡
國庫券
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
股票
公司、企業債券
擅自發行股票
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
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未公開信息交易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
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期貨市場
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托的財產
公眾資金保管機構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違法發放貸款的國家規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的關係人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吸收行為的規定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規定
存單
資信證明
禁止承兌、付款、保證的票據的規定
票據付款
票據保證
逃匯
外匯
騙購外匯
洗錢
保險
保險標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保險事故
存托憑證
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高級管理人員
證券業務
期貨業務
保險業務
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其他擾亂金融市場秩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