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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本通

  • 作者:編者:法規應用研究中心|責編:黃會麗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ISBN:9787521649222
  • 出版日期:2025/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725
人民幣:RMB 76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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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內容將主要圍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法律條文,結合典型案例,對該法進行逐條闡釋。在主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後附上案例指引,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以及相關機構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和案例要旨。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並對案例指引製作索引目錄,方便讀者查找。

作者介紹
編者:法規應用研究中心|責編:黃會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第五條【國家發展勞動事業】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置】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政策】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
    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
    ★第十五條【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概念】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條款】
    第二十二條【保守商業秘密之約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辭退】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辭退】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集體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資】
    第五十一條【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的上崗要求】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條【女職工經期的保護】
    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孕期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期的保護】
    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發展職業培訓事業】
    第六十七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培訓制度】
    第六十九條【職業技能資格】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制度】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條【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職工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相互關係】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的調解】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八十四條【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程序】
    第八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監察】
    第八十八條【工會監督、社會監督】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侵犯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訂立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阻撓監督檢查、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密約定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效力】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人民政府實施步驟的制定和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規章制度】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勞動報酬不明確】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生效】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條款】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條款不明確】
    ★第十九條【試用期】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適用範圍和期限】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后報酬支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全面履行義務】
    ★第三十條【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加班】
    ★第三十二條【拒絕違章勞動】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主體變更】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主體合併和分立】
    第三十五條【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限制】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續延】
    ★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
    第四十八條【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跨地區轉移】
    第五十條【關係轉移和工作交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
    第五十二條【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的勞動標準】
    第五十六條【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協議簽訂的限制事項】
    第六十一條【跨地區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
    第六十二條【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組織工會】
    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派遣的工作崗位】
    第六十七條【勞務派遣的限制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協議】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終止】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勞動合同監督檢查範圍】
    第七十五條【監督檢查的內容和工作人員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
    第七十八條【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對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規章制度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勞動合同缺少法定條款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不按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擔保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
    第九十三條【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的責任】
    第九十四條【發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的溯及力】
    第九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協商】
    ★第五條【調解、仲裁、訴訟】
    ★第六條【舉證責任】
    第七條【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
    第八條【三方機制】
    第九條【拖欠勞動報酬等爭議的行政救濟】
  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調解員】
    第十二條【申請調解的形式】
    ★第十三條【調解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條【調解協議書】
    第十五條【不履行調解協議可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勞動者可以調解協議書申請支付令的情形】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八條【政府的職責】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二十條【仲裁員】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參加仲裁的情形】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六條【仲裁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
    ★第二十八條【申請仲裁的形式】
    第二十九條【仲裁的受理】
    第三十條【被申請人答辯書】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二條【通知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迴避】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開庭通知及延期】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條【鑒定】
    第三十八條【質證和辯論】
    ★第三十九條【舉證】
    第四十條【開庭筆錄】
    ★第四十一條【申請仲裁后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條【先行調解】
    第四十三條【仲裁案件審理期限】
    第四十四條【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案件】
    第四十五條【作出裁決意見】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
    ★第四十七條【一裁終局的案件】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訴請撤銷的案件】
    第五十條【其他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第五十一條【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四條【實施日期】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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