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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化解工傷認定爭議(100個工傷認定疑難法律問題實操指引)/法博士教你學法用法系列

  • 作者:譚秋勤|責編:陳妮//李晶晶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99755
  • 出版日期:2025/0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14
人民幣:RMB 9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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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理論與實務並重。本書旨在幫助讀者正確理解並掌握常見疑難問題的工傷認定規則,圍繞工傷認定的各種情形、各種場景展開,對工傷認定爭議中常見的問題進行專業解答,場景輔助案例,栩栩如生。
    第二,通俗與實用並重。本書的創新之處在於展示爭議、解決爭議,通俗易懂,具有實用性。通過工傷認定爭議規則的不同裁判觀點的展示,深入淺出的學理分析,幫助讀者理解工傷認定爭議緣由,學習如何用工傷認定的法理和現有規定判斷工傷認定爭議,讓複雜的爭議變得簡單、易懂和明了。
    第三,系統與深度並重。本書對工傷認定實踐中的疑難問題進行梳理,重點針對目前實踐中爭議較大、法律適用不統一的100個典型法律適用疑難問題進行探討。本書的寫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體例逐次分析工傷認定中的疑難問題,重點分析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因工作原因引發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因工作原因引發意外傷害的工傷認定中、職業病的工傷認定、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不得認定為工傷中的多個疑難問題。本書也包含對工傷認定程序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中的多個疑難問題的分析。作者對這些疑難問題在實踐中產生分歧的原因,針對類案不同判現象廣泛收集案例,介紹不同法院、不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識分歧的理由,深入探討並深化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理解和認識,對工傷行政案件相關問題的法律適用進行了系統解讀,針對具體問題提出法律適用思路和建議。本書圍繞工傷認定各種場景進行全面歸納提煉,讓讀者面對工傷認定爭議時能對號入座地找到專業解答。

作者介紹
譚秋勤|責編:陳妮//李晶晶
    譚秋勤,1981年生,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師。曾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主要從事公司法、社會保險法、行政執法鳳險防範研究。主持重慶市社科規劃項目1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3項。曾獲2018年度「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全國法院第二屆「百篇優秀裁判文書」大賽優秀文書獎、第四屆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優秀調研成果報告類一等獎、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行政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年會論文一等獎等多個獎項。

目錄
一、工作場所是否僅限於日常工作地點
二、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摔倒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三、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四、在工作區域內滑倒、被撞倒等情形下的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五、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職工因解決「生理需求」過程中受傷屬於工傷,「生理需求」範圍如何界定
六、職工在為滿足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所進行的活動中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可視同工傷
七、椎間盤突出等病癥能否認定為工傷
八、心理精神類疾病能否認定為工傷
九、違法發包、轉包、分包以及掛靠情形下,承包人或掛靠人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是否僅限於從事相關業務時
十、違法發包、轉包、分包以及掛靠情形下,承包人或掛靠人自行從事所承包業務致傷的,應否認定為工傷
十一、與工作有關的應酬飯局能否被認為是「工作原因」
十二、因與工作有關的應酬飯局導致「醉酒」能否排除工傷認定
十三、「預備性」「收尾性」工作中工作場所如何認定
十四、「預備性」「收尾性」工作內容如何認定
十五、在工作場所內,工作前後摔倒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十六、職工上班從宿舍到工作場所、下班從工作場所返回宿舍途中摔倒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
十七、因工外出期間的起點、終點、期間如何界定
十八、因工外出期間工作場所如何確定
十九、因工外出期間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二十、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能否認定為工傷
二十一、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活動範圍
二十二、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二十三、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如何處理
二十四、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交通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二十五、上下班途中單車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二十六、職工上下班途中違章駕駛能否阻卻工傷認定
二十七、職工前往工作場所外就餐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二十八、因私事產生的私人恩怨遭受暴力傷害能否認定工傷
二十九、因工作上的瑣事產生的私人恩怨遭受暴力傷害能否認定工傷
三十、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產生衝突,被同事拉開后再次衝突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三十一、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事後報復行為能否認定工傷
三十二、職工不當行為能否阻卻暴力傷害的工傷認定
三十三、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死亡原因不明能否認定為工傷
三十四、工作期間死亡原因無法查明能否認定工傷
三十五、職工在工作中因嚴重不當行為造成意外能否阻卻工傷認定
三十六、第三方行為引發意外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三十七、職業病患者或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起算時間
三十八、同一職業病多次診斷,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如何計算
三十九、同一職業病,已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患者在未繼續從事職業病禁忌作業的情況下病情加重,再次申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否受理
四十、已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患者,更換用人單位後繼續從事接觸同類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職業病加重的,能否再次認定為工傷
四十一、勞動者離開原接觸職業病危害單位,又在新用人單位繼續從事接觸同類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后,首次診斷出職業病,以哪一個單位作為用人單位
四十二、如何確定「從業時間」
四十三、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在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是否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四十四、申請工傷認定時,申請人提交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和格式的如何處理
四十五、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是否必須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醫
四十六、不定時工作制工種職工在宿舍等處所休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視同工傷
四十七、在用人單位組織的觀光、旅遊、療養等團建活動中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四十八、身患絕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該疾病死亡能否認定視同工傷
四十九、因突發疾病連續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能否認定視同工傷
五十、職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家屬放棄治療后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五十一、職工居家辦公,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五十二、職工居家辦公期間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五十三、認定「腦死亡」還是「心肺死亡」為死亡時間,直接關係是否可被認定為工傷
五十四、職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摔倒致傷或致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五十五、帶班領導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如何把握
五十六、維護他人財產及生命安全的見義勇為行為能否認定視同工傷
五十七、「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由誰認定
五十八、維護他人財產及生命安全的見義勇為行為由誰認定
五十九、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包括哪些犯罪行為
六十、受傷職工不能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確認故意犯罪與否情形下的工傷認定排除
六十一、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中關於「故意犯罪」的定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法院是否可以不採信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
六十二、無有權機構出具的結論性意見認定「吸毒」情形下,工傷認定機構如何進行認定
六十三、無有權機構出具的結論性意見認定「自殺、自殘」情形下,工傷認定機構如何進行認定
六十四、「故意犯罪」的認定期限是否可以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中扣除
六十五、職工醉酒或吸毒與自身傷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且職工所受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法定情形,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十六、無有權機構出具的結論性意見認定「醉酒」情形下,工傷認定機構如何進行認定
六十七、醉酒或吸毒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六十八、工作原因導致精神疾病影響下的病態自殘、自殺是否屬於工傷排除的範圍
六十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是指哪級社保部門
七十、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事故能否適用「雙賠原則」計算工傷保險待遇
七十一、職工因第三方侵權受傷放棄應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后,能否再申請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
七十二、住院治療期間是否能將視為不屬於自身原因所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七十三、職工因工受傷后就其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所花費的時間,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否予以扣除
七十四、職工或近親屬因錯誤理解工傷認定被申請人、工傷受理機構,由此所耽誤的時間是否予以扣除
七十五、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耽誤的時間是否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七十六、職工受傷后治療期間、康復性休養期間身體行動不便能否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扣除
七十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時間是否計算在工傷認定期限內
七十八、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傷認定起算時間點
七十九、職工或其近親屬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咨詢、申請后自行補正申請材料而耽誤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否應當扣除
八十、因醫療機構「漏診」導致受傷職工再申請補充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否受理
八十一、職工自願放棄社保,是否影響工傷認定及享受工傷待遇
八十二、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如何認定
八十三、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是否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十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養老保險與傷殘津貼之間的差額由誰補貼
八十五、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支付傷殘津貼
八十六、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後續按月支付待遇是否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十七、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條件中「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是否包含「職工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形
八十八、先行支付金額是否應當按照民事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的工傷待遇金額進行支付
八十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但以職工作為受益人已參加商業保險,工傷職工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待遇
九十、用人單位被註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能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九十一、用人單位在職工因工傷亡后予以註銷,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九十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參加了商業保險,工傷職工在已獲得商業賠付的情形下,能否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九十三、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達成和解,能否就放棄的工傷保險待遇再申請先行支付
九十四、因第三方侵權造成工傷的職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后是否還可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九十五、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十六、長期的工傷保險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九十七、村、居委會聘用人員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特徵,聘用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九十八、若超齡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為其購買工傷保險並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支付相應工傷待遇
九十九、用
一百、非法用工是否需要工傷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後記  我當行政審判法官的那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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