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容許適用的法定標準論/上海政法學院建校40周年系列叢書
內容大鋼
本書的研究思路遵循「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的研究範式展開,對應章節分別為「第一章-第二、三、四章一第五、六章」,總體上的論證分析逐層遞進,前一問題的分析結論將為后一問題的分析展開提供基礎。首先,在問題提出上,著重探討現存行政協議適用容許標準在實踐嵌入中所存在的缺陷,並對其中蘊含的「協議認識」與「要素考量」的核心問題加以解釋。其次,在問題分析上,主要分為三個視角展開:一是行政協議認識識別的解構與重塑,以科學框定基礎分析對象的類型範圍;二是影響容許標準構造要素的探尋與剖析,以還原容許標準結構內核分析的視角維度;三是容許標準選擇取向的分析與澄清,以在正確識別與要素歸結的基礎上合理判斷容許標準構設的應然面向。最後,在問題解決上,基於法定容許標準的證成結論,主要圍繞行政協議的類化與考量要素的歸結對其進行具體的層級化構設,並就重塑后法定容許標準適用的法律效果加以辨析。
作者介紹
吳明熠|責編:魏星//隋曉雯
吳明熠,男,浙江泰順人,中共黨員。現任上海政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兼任上海市政府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員、上海市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從事行政法學、憲法學的教學與科研。主持或參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調研課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重點研究項目等研究課題十余項。圍繞憲法與行政法的基礎理論問題,在《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論叢》《中國不動產法研究》《甘肅行政學院學報》等CLSCL、CSSCI學術刊物發表論文二十余篇。出版專著《行政協議容許適用的法定標準論》,作為副主編或參編《法治政府概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原理與實務》《行政程序法學》等編著多部曾獲全國公法學博士論壇優秀論文獎、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調研課題優秀成果三等獎等若干學術獎項,上海市優秀畢業生、國家獎學金(2017、2019、2020)等若干榮譽獎項。
目錄
總序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選題意義
二、主題的研究現狀述評
三、研究問題和主要結論
四、研究思路和論證結構
五、研究維度和創新嘗試
第一章 現存容許標準的反思與問題解構
第一節 法定容許的生成與反向排除標準的源起
一、前提性認識:行政法定與契約自治的衝突與調和
二、嚴格法定容許標準的生成邏輯
三、反向排除容許標準的源起
第二節 現存容許標準的解釋性疏漏
一、關於標準歸入的適配性
二、關於考量要素的周全性
第三節 標準形塑的問題解構:認識差異與要素歸結
一、容許標準形成的思路釐清:行政協議認識與考量側重要素
二、核心問題的歸結:協議認識偏差與考量要素局限問題
第二章 功能類分下的行政協議認識糾偏
第一節 現實協議適用的類型與識別問題表徵
一、實體性規範與行政實踐中的類型範圍
二、程序性規範與司法認定中的容許範圍
三、「要素識別」思路下協議識別的問題評估
第二節 行政協議適用的取向甄別
一、域外適用中的不同取向
二、我國行政協議引入的取向考察
第三節 行政協議的類型化認識
一、類化分析中功能本位視角的回歸
二、基於功能分化的行政協議類化
三、功能視角下行政類別與類化協議的對應
第三章 容許標準構造的考量要素歸結
第一節 容許標準構造差異的內核:法律保留的不同解釋
一、法律保留適用範圍的嬗變
二、不同解釋觀點的要素化分解
三、行政協議容許標準影響要素的類比歸納
第二節 內部要素:基於標的市身公共性強度的展開
一、替代或補充行政中的權利影響
二、轉移行政中的公共性與效率協調
第三節 外部要素:圍繞協議適用規範程度的判斷
一、行政協議主體資格的規範程度
二、程序防弊機制的完備程度
三、行政協議救濟的實現效果
第四章 法定容許標準重塑的合理證成
第一節 因協議市質需要的法定容許標準設定
一、法定容許標準生成的內在動因
二、行政形式選擇自由理論的限制
第二節 因規範機制失靈的法定容許標準需要
一、協議主體資格的泛化規範
二、程序防弊機制的運作壁壘
三、行政協議救濟的適用局限
第三節 法定容許標準層級化重塑的可行保障
一、法定容許依據的位階分化
二、容許標準的動態可調整性
第五章 圍繞協議類化與要素考量的容許標準層級構造
第一節 替代或補充型協議的容許:權利影響的考量
一、狹義法律層級的容許適用
二、受制于被替代或補充行為依據的容許適用
三、規範性文件層級的容許適用
第二節 公務轉移型協議的容許:公共性與效率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