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鋼
本書從解釋論和立法論的視角對網路遊戲直播中的四個最為核心的著作權問題進行了研究,通過對諸多典型案例和學理爭議的分析,呈現並探討了網路遊戲直播畫面的作品屬性、著作權歸屬、著作權規制模式、權利限制等問題,對於規範和促進我國網路直播遊戲產業的良性發展、完善著作權立法以及指導網路遊戲直播司法實踐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介紹
焦和平|責編:王祝蘭
焦和平,西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律科學》編輯,法律科學信息研究所副所長,法學博士、知識產權法博士后,研究方向為民法、知識產權法。近年來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學》《現代法學》《當代法學》《法學論壇》《法學雜誌》《知識產權》等專業期刊發表論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中國版權年鑒》《西南知識產權評論》全文轉載;主持或參與國家、省部級、廳局級社科基金項目16項;參與編寫教材2部,出版個人學術專著1部。研究成果獲省部級領導批示並被政府部門採納應用,榮獲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第十三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陝西省法學會「研究成果轉化應用優秀事例獎」、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西北政法大學「『十二五』優秀科研工作者」、全國第四批知識產權「百名高層次人才」等獎項和榮譽。
目錄
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問題提出
一、研究背景:網路遊戲直播產業的發展現狀及未來趨勢
(一)網路遊戲直播產業的發展現狀
(二)網路遊戲直播產業的未來趨勢
二、問題提出:網路遊戲直播產業發展面臨的著作權挑戰
(一)「視聽作品」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之關係有待釐清
(二)網路遊戲直播畫面是否屬於作品充滿爭議
(三)網路遊戲直播畫面的權利歸屬存在分歧
(四)未經許可直播他人遊戲畫面的行為如何規制認識不一
(五)遊戲直播屬於合理使用還是侵權行為認定困難
第二章 權利客體問題:網路遊戲直播畫面的作品屬性
一、網路遊戲直播畫面的作品屬性爭議
(一)遊戲畫面與直播畫面如何區分?
(二)遊戲畫面與遊戲資源的指向是否同一?
(三)直播畫面是否具有獨立性?
(四)遊戲畫面屬於何種作品類型?
二、界定網路遊戲直播畫面作品屬性的前提:遊戲畫面與直播畫面的區分
(一)遊戲畫面與直播畫面的三種關係
(二)區分遊戲畫面與直播畫面的意義
三、網路遊戲直播畫面的作品屬性
(一)作為直播畫面核心內容的遊戲畫面的作品屬性
(二)以遊戲畫面為基礎的直播畫面的作品屬性
四、直播畫面的作品類型歸屬
(一)作品類型開放下認真對待例示類型作品的實踐意義
(二)解釋論視角下視聽作品(類電作品)的規範構造
(三)遊戲畫面不宜直接認定為視聽作品(類電作品)
(四)視聽作品(類電作品)的保護規則可以類推適用於遊戲畫面
(五)直播畫面可以直接認定為視聽作品(類電作品)
第三章 權利主體問題:網路遊戲直播畫面的著作權歸屬
一、網路遊戲直播畫面的著作權歸屬爭議
二、遊戲畫面的著作權歸屬:遊戲開發者抑或遊戲玩家?
(一)作品模式下遊戲畫面的著作權歸屬
(二)鄰接權客體模式下遊戲畫面的著作權歸屬
三、直播畫面的著作權歸屬:遊戲直播平台抑或遊戲主播?
(一)遊戲直播畫面不構成演繹作品時的著作權歸屬
(二)遊戲直播畫面構成演繹作品時的著作權歸屬
第四章 權利內容問題:網路遊戲直播行為的著作權規制模式
一、網路遊戲直播行為的著作權規制模式爭議
二、網路遊戲直播行為與信息網路傳播權
(一)「非互動式」網路傳播行為與信息網路傳播權關係的爭議
(二)「非互動式」網路傳播行為不受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制的緣由
(三)立法論視角下「非互動式」網路傳播行為的規制模式完善
三、網路遊戲直播行為與發行權
(一)發行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在規制網路遊戲直播行為上的衝突
(二)《著作權法(2020)》中發行權規定存在的問題
(三)立法論視角下發行權規定的完善
四、網路遊戲直播行為與廣播權
(一)網路遊戲直播行為與《著作權法(2010)》中的廣播權
(二)網路遊戲直播行為與《著作權法(2020)》中的廣播權
(三)網路遊戲直播行為與廣播權法定許可
五、網路遊戲直播行為與表演權
(一)「機械表演權」法源依據的爭論與澄清
(二)《著作權法(2020)》「機械表演權」規定存在的問題
(三)立法論視角下「機械表演權」的完善
第五章 權利限制問題:網路遊戲直播的著作權合理使用
一、網路遊戲直播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爭議
二、網路遊戲直播合理使用認定之基礎
(一)遊戲直播市場的盈利與實質性使用遊戲畫面有關
(二)遊戲直播市場仍然屬於遊戲畫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