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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修改與完善研究
作者:楊亦晨|責編:張文楨//王建君
出版社:北京大學
ISBN:9787301351727
出版日期:2024/07/01
裝幀:平裝
頁數:259
人民幣:
RMB 59
元 售價:
元
內容大鋼
本書旨在對我國《反壟斷法》就壟斷行為實施「重懲罰、輕救濟」的規制思路展開研究。我國《反壟斷法》對於壟斷行為的規制,主要為實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以及輔以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的威懾力,以防止壟斷行為的反覆。然而這種處置模式的威懾力有限,尤其是針對數字平台的壟斷行為,即使是特別威懾條款亦難以起到預期的威懾作用,更無法指導相關經營者對其違法行為的競爭損害進行補救,從而難以恢復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
鑒此,本書提出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構建該制度的理論框架,較為系統地闡述了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救濟措施,尤其是數字平台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思路與實施要素。從一個側面展示了「威懾之外,輔以救濟」的重要性,為《反壟斷法》的實施與完善提供可借鑒的思路。
作者介紹
楊亦晨|責編:張文楨//王建君
楊亦晨 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反壟斷法、競爭法與數據法。獨立在World Competition,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Review,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等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9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四川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課題。
目錄
第一章 反壟斷法框架下建立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節 反壟斷法中針對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
一、壟斷行為的主要救濟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壟斷行為的特殊救濟措施:經營者承諾制度
第二節 責令停止附加罰款模式的局限:以我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為例
一、我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概述
二、高額罰款未必具備現實威懾力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難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第三節 經營者承諾制度作為壟斷救濟措施的局限
一、經營者承諾制度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效率性
二、經營者承諾制度無法替代救濟制度:以犧牲威懾性為前提的效率性
第四節 小結
第二章 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理論框架
第一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概念界定
一、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救濟措施
二、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源起
三、反壟斷語境下救濟措施的功能性定義
第二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應然目標
一、終止壟斷行為
二、防止壟斷行為的反覆
三、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四、補償壟斷行為的受損害方
第三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必要限制
一、限制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法理基礎
二、比例原則在傳統懲罰理論中的規範功能
三、比例原則在反壟斷法語境下的功能拓展
四、比例原則作為限制規則的適用路徑
第四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與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制度協調
一、反壟斷公共執行與民事訴訟的關係
二、損害賠償可否替代救濟措施:以美國模式與歐盟模式的比較為例
三、民事損害賠償作為公共執行救濟措施的補充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具體類型與選擇標準
第一節 回應型與主動型:如何設計主動型救濟措施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的現實需求
(一)救濟措施具有「主動型」內核
(二)實施主動型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施加作為義務的風險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風險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缺乏事後監督的風險
三、主動型救濟措施的設計、實施與監管思路
(一)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壟斷行為的認定相結合
(二)「基於原則」的自主型救濟措施
第二節 行為性與結構性:如何在個案中選擇有效的救濟措施
一、超越行為性或結構性二分法:以目標作為分類標準
(一)行為性救濟措施
(二)結構性救濟措施
(三)責令許可或互聯互通
二、選擇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則
(一)比例原則
(二)非懲罰性原則
(三)平等對待原則
三、有效救濟措施的選擇方法
(一)以「反射」壟斷行為作為主要方法
(二)設計具體的目標而非具體的救濟措施
第三節 需求端與供給端:如何通過需求端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一、針對需求端設計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二、需求端救濟措施的設計方法
(一)降低需求端市場的准入門檻
(二)向需求端披露必要信息
(三)降低需求端的選擇與轉換成本
三、介入需求端市場競爭的考量因素
(一)界定相關市場
(二)設計「一攬子」需求端救濟措施
(三)改變需求端的選擇結構
(四)實時監測救濟措施的效果
(五)針對需求端救濟措施進行事後審查
第四節 強制性與協作性:如何協調法律責任與市場競爭秩序恢復的關係
一、從強制性向協作性救濟措施的轉變
二、強制性與協作性救濟措施的混同可能導致過度監管
(一)缺少反壟斷調查的司法審查
(二)不當擴張壟斷行為的範疇
三、強制性或協作性救濟措施的選擇標準
(一)經營者自願原則
(二)壟斷行為的性質
第五節 小結
第四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數字平台維度
第一節 數字平台市場的經濟學特徵
一、規模經濟與網路效應
二、轉換成本與鎖定效應
三、進入壁壘與「瓶頸」效應
四、「數字守門人」與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對人
第二節 重塑數字平台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一、數字平台市場對反壟斷法性質的挑戰
二、恢複數字平台市場競爭秩序的挑戰
三、傳統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台壟斷的效果有限
第三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一:建立損害理論與救濟措施的邏輯關係
一、以谷歌搜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切入點
二、以平等對待競爭者作為救濟措施:數字平台是否負有平等對待的義務
(一)反壟斷法框架下平等對待義務的法理依據
(二)平等對待義務是否具有經濟學意義
三、搜索中立原則:作為救濟措施的合理性
第四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二:運用複合型救濟措施
一、以演算法價格合謀的新型壟斷行為作為切入點
(一)演算法技術在價格合謀中的作用
(二)價格合謀的反壟斷規制
(三)演算法價格合謀的認定標準與反競爭效果
二、強制開放演算法作為合謀行為救濟措施的局限
(一)強制開放演算法的情形與條件
(二)強制開放演算法可能引發的問題
三、目標導向下的複合型救濟措施
(一)以演算法透明度作為行為性救濟措施
(二)在相關市場引入不對稱條件作為結構性救濟措施
第五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三: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相結合
一、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的案例梳理
(一)建立平等對待義務與應對數字平台的「自我偏向」規則
(二)限制排他性壟斷行為的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的不足
(三)應對新型剝削型濫用行為的救濟措施與相關跨部門條例
二、運用事前監管舉措維護數字平台市場競爭秩序的前提
(一)數字平台「根深蒂固」的市場力量
(二)事後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台壟斷行為的乏力
三、數字平台市場事前監管舉措的應然目標
(一)公平
(二)可競爭性
(三)創新與透明度
四、事前監管與事後救濟的組合框架
(一)救濟措施的類型權衡:以錯判成本理論為基礎
(二)在錯判成本框架下組合事前監管與事後救濟
第六節 小結
第五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數據維度
第一節 數據作為競爭要素的特徵與價值
一、數據的生命周期
二、數據的主要特徵
三、數據作為無形資產的計算方法
第二節 數據驅動的競爭損害理論
一、數據驅動對消費者福利及創新的正面影響
二、數據驅動的網路效應與市場集中
三、數據驅動的「多米諾」效應與進入壁壘
四、數據驅動的縱向一體化與對創新的扼殺
第三節 數據驅動的排他性壟斷行為:強制開放數據是否為最優救濟措施
一、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濫用市場支配行為的救濟措施
(一)強制開放核心資源在反壟斷法框架下的可行性
(二)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恢復性救濟措施的局限性
二、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以谷歌廣告案為例
(一)谷歌廣告案的基本情況
(二)谷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構成關鍵設施
(三)拒絕訪問谷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會抑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四)谷歌拒絕開放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有合理理由
三、強制開放數據的權衡:數據控制者與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利邊界
(一)數據控制者是否應遵守相應的法定義務
(二)是否取得相關數據主體的同意
(三)是否對敏感個人數據進行共享
(四)強制開放匿名數據是否更具有可行性
第四節 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的完善路徑
一、路徑之一:限制對用戶數據的收集
(一)提供第三方數據倉
(二)縮短數據公司保存數據的期間
二、路徑之二:限制大批量共享用戶的原始數據
(一)共享用戶原始數據範圍的權衡標準
(二)數據集共享的隱私保障:匿名化處理與「數據沙盒」
三、路徑之三:完善用戶數據可攜權
(一)數據可攜權的市場競爭功能
(二)界定數據可攜權的範疇
(三)提供持續、實時的數據可攜權
第五節 小結
結論:「威懾之外,輔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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