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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的刑法規制

  • 作者:郭旨龍|責編:李沂蔚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91803
  • 出版日期:2024/08/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24
人民幣:RMB 86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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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從立法政策目標下的數字經濟的核心特徵這一角度出發,嘗試進一步明確數字經濟安全風險的形成、識別機制和類型化規律。通過探索刑法在維持和塑造數字經濟體系制度性特徵中的作用和角色,嘗試為同類項目構建多部門法協同共治數字經濟風險防範的體系提供一個清晰的刑法紐帶和參照。

作者介紹
郭旨龍|責編:李沂蔚
    郭旨龍,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網路法學研究所講師,刑法學碩士生導師。主研網路刑事法,兼及數據信息法、人工智慧法。2018年獲得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就聯合國網路犯罪公約會議提供專家建議,接受央視英語新聞頻道和《人民日報海外版》《財經》採訪。在Legal Studies和《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法學論壇》《法學雜誌》《東方法學》《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等刊物發表論文數十篇,獲《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人大複印報刊資料》等文摘轉載8篇。合著3部著作,參編、主編8部書籍。主持司法部項目、北京市社科項目,參與國家級、省部級項目10項。

目錄
第一章  數字經濟的文明秩序、制度特徵與刑法規制
  一、數字經濟刑法的必要性與系統性
    (一)數字經濟刑法的必要性
    (二)數字經濟刑法的系統性
  二、法律政策學層面的經濟文明秩序
    (一)經濟刑法的社會功能
    (二)數字經濟刑法的社會功能
  三、經濟文明秩序限定的經濟制度特徵
    (一)市場經濟的制度特徵
    (二)數字經濟的制度特徵
  四、經濟制度特徵形塑的經濟刑法規制
    (一)構成性保障
    (二)脆弱性預防
    (三)標準性信任
    (四)外部性內化
  五、結論
第二章  信息秩序視角下的數字財產及其刑法保護
  一、信息理論下的事物性
    (一)信息體的物性
    (二)信息體的更新
    (三)信息體的中斷
  二、信息理論下的財物性
    (一)財物的使用價值
    (二)財物的交換價值
  三、信息理論下的財產性
    (一)佔有的信息性
    (二)佔有的正當性
    (三)佔有的排他性
  四、信息理論下的刑法定性評價
    (一)佔有侵害的認定
    (二)使用盜竊的認定
    (三)系統詐騙的認定
  五、信息理論下的刑法定量分析
    (一)數額標準的本質
    (二)數額標準的轉化
  六、結論
第三章  數字經濟秩序下侵犯虛擬貨幣的刑法判別
  一、侵犯虛擬貨幣的刑法判別爭議
    (一)數字經濟秩序下虛擬貨幣的技術性
    (二)數字經濟秩序下危害性質的複雜性
  二、侵犯虛擬貨幣刑法定性的司法秩序觀
    (一)實用主義司法秩序觀的內部考量
    (二)三段論司法秩序觀的外在挑戰
  三、侵犯虛擬貨幣刑法定性的法秩序統一觀
    (一)法秩序統一觀對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否認不成立
    (二)法秩序統一觀支持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刑法確認
  四、侵犯虛擬貨幣刑法定性的數字經濟秩序觀
    (一)數字經濟秩序觀排斥的虛擬貨幣刑法保護
    (二)數字經濟秩序觀要求的虛擬貨幣刑法保護
  五、數字經濟秩序觀下侵犯虛擬貨幣的區分定性

    (一)侵犯虛擬貨幣平台秩序的電腦犯罪
    (二)侵犯虛擬貨幣用戶利益的財產犯罪
  六、結語
第四章  民刑協同秩序下網路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
  一、問題與思路的提出
    (一)財產屬性的多重性障礙
    (二)法域協同的層次化思路
  二、加密貨幣的物權保護思路
    (一)中國民法上物的範圍
    (二)中國民法上物的屬性
  三、加密貨幣的財產統一保護思路
    (一)域外刑法上財產的區分保護
    (二)中國刑法上財產的統一保護
    (三)中國刑法上的財產屬性與加密貨幣
  四、結論
第五章  數字經濟秩序中的數據要素和刑法保護
  一、數字經濟中數據要素的價值鏈和危險源
    (一)數字經濟中的個人數據及其犯罪威脅
    (二)數字經濟中的企業數據及其犯罪威脅
    (三)數字經濟中的公共數據及其犯罪威脅
  二、數字經濟中數據要素的雙重性質
    (一)數據的公共秩序性
    (二)數據的財產性
  三、數字經濟中數據要素的刑法保護
    (一)從公共秩序犯罪到財產犯罪
      (二)數據財產犯罪的類型化區分:盜竊、毀壞或破壞生產經營
    (三)侵犯數據產品經營權:從知識產權犯罪到市場秩序犯罪
  四、結論
第六章  數字經濟秩序中的脆弱性利用行為與刑法規制
  一、破壞消費者選擇的策略分析
    (一)數字經濟中的操縱
    (二)數字經濟中的欺騙
  二、數字操縱的危害與數字市場的脆弱
    (一)對於市場文明秩序的危害性
    (二)數字市場文明秩序的脆弱性
  三、傳統市場的多重保障及其不足
    (一)針對操縱的雙重保障難以奏效
    (二)針對欺騙的法律保障難以奏效
  四、數字市場需要的刑法保障
    (一)司法重構網路秩序犯罪要件
    (二)立法完善數字經濟秩序罪名
    (三)立法完善數字操縱技術規制
  五、結論
第七章  數字經濟秩序中的技術信任與刑法保護
  一、數字信任的場景概念
    (一)特殊信任與普遍信任
    (二)普遍信任的技術場景
  二、數字信任的多重功能
  三、數字信任的犯罪威脅
  四、數字信任的刑法保護

    (一)安全開發的刑法保障
      (二)可信任的數字審計、測評的刑法保障
    (三)安全港條款和沙盒免責機制的引入
  五、結論
第八章  數字經濟秩序中的負外部性與刑法應對
  一、數字勞動沒有社會保障的負外部性
    (一)數字勞動沒有社會保障的負外部性表現
    (二)調整社會保障應對數字勞動的負外部性
  二、平台演算法控制數字勞動的負外部性
    (一)平台演算法控制數字勞動的負外部性表現
    (二)平台演算法控制數字勞動的負外部性應對
  三、數字勞動負外部性的刑法應對
    (一)拒不支付社會保障的刑法應對
    (二)利用演算法強迫勞動的刑法應對
  四、結論
第九章  數字經濟秩序中的單位犯罪與企業合規
  一、單位網路犯罪的雙罰制
  二、單位網路犯罪的同罰制
  三、單位網路犯罪的刑罰度
  四、單位責任人員的關係模式
  五、結語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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