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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條例精解

  • 作者:編者:歐陽鵬//張奇|責編:崔開麗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 ISBN:9787576412949
  • 出版日期:2024/02/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01
人民幣:RMB 4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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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總則部分。第二章為保護名錄部分。第三章為保護利用部分。第四章為資金保障部分。第五章為法律責任部分。第六章為附則部分,是對客家圍屋保護法律責任的具體說明。

作者介紹
編者:歐陽鵬//張奇|責編:崔開麗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
  第三條【客家圍屋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及部門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第七條【客家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客家圍屋保護研究、宣傳】
  第九條【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條【客家圍屋的分類保護】
  第十一條【保護名錄申報】
  第十二條【申報材料的提交】
  第十三條【告知申報】
  第十四條【保護類別的調整】
  第十五條【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建立記錄檔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六條【贛南客家圍屋保護髮展規劃編製】
  第十七條【客家圍屋實施原址保護】
  第十八條【第一類客家圍屋的管理】
  第十九條【第二類、第三類客家圍屋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條【第二類客家圍屋控制地帶內的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一條【客家圍屋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簽訂保護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客家圍屋的維護和修繕】
  第二十四條【客家圍屋維護修繕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客家圍屋修繕的批准】
  第二十六條【文物主管部門的修繕協助義務】
  第二十七條【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八條【加強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非遺保護】
  第三十條【客家圍屋保護性利用】
  第三十一條【利用方式】
  第三十二條【客家圍屋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三條【營業性開發前需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三十四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客家圍屋保護利用】
  第三十五條【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對客家圍屋保護提供資金支持】
  第三十七條【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社會基金】
  第三十八條【社會資金參與保護】
  第三十九條【依法使用保護資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破壞贛南客家圍屋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在保護範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在保護範圍內或控制地帶內實施污染設施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的特殊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生效日期】
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條例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附錄三  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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