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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變動模式的內在邏輯及其體系效應(以交易中的物債關係為視角)/墨香財經學術文庫

  • 作者:陶密|責編:李彬//時博//孔利利
  • 出版社:東北財大
  • ISBN:9787565452499
  • 出版日期:2024/05/01
  • 裝幀:平裝
  • 頁數:183
人民幣:RMB 62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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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財產權體系以物債關係為內在實質,因交易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實際上體現為物債關係的運行機制。因此,在物債關係的視角下對物權變動的內在邏輯予以梳理和重塑,對於以交易行為為主的經濟生活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意義。始於羅馬法,物債關係經歷了從以對象區分,到以內容區分,再到以效力區分等歷史演變過程,最終以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區分形式構建了《德國民法典》的財產權體系基礎。我國《民法典》基本繼承了《德國民法典》的衣缽,于總則編確立了絕對性物權與相對性債權的整體格局,並以此為體系邏輯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制度以及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但由於《民法典》在債權形式主義以外又承認了意思主義、混合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導致不同物權變動模式下的物權變動的生效呈現差異化的決定性標誌,物債關係及其運行機制亦隨之發生根本性變化,突破了以效力區分的物債關係的既定軌道。本書即基於《民法典》確立的多元物權變動模式,對物債關係予以類型化分析,並對物權變動的內在邏輯予以重新審視,以期在物債融合的發展趨勢下,研究形成《民法典》現有物權體系對新型財產權利的接受規則。

作者介紹
陶密|責編:李彬//時博//孔利利
    陶密,1985年生,遼寧大連人。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法學學士(2004—2008),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2008—2010),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2017—2021)。     曾任原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2010—2017),現任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主要研究方向:物權法、土地法。

目錄
1  引言
  1.1  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綜述
  1.3  問題的提出
  1.4  研究方法
2  物債關係的歷史形態
  2.1  對象標準之下的物債關係:對物之訴與對人之訴
  2.2  內容標準之下的物債關係:對物權與對人權
  2.3  效力標準之下的物債關係:物權與債權
  2.4  本章小結
3  《民法典》物債關係的制度安排及其體系矛盾
  3.1  《民法典》中物債區分的體系邏輯
  3.2  《民法典》中物債關係的運行機制
  3.3  多元物權變動模式下物債融合現象之體系矛盾
  3.4  本章小結
4  「形式主義+公示生效主義」下物權變動的內在邏輯
  4.1  登記生效主義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內在邏輯
  4.2  交付生效主義下動產物權變動的內在邏輯
  4.3  交付生效主義下物債運行機制之特殊方面——動產善意取得
  4.4  交付生效主義下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之內在邏輯
  4.5  本章小結
5  「意思主義+公示對抗主義」下物權變動的內在邏輯
  5.1  登記對抗主義下物債關係的一般樣態
  5.2  登記對抗主義下物債關係的特殊樣態之一:動產擔保物權的功能化統一
  5.3  登記對抗主義下物債關係的特殊樣態之二:土地經營權之集合性
  5.4  本章小結
6  《民法典》多元物權變動模式之體系效應—— 物權體系的重構與擴張
  6.1  《民法典》多元物權變動模式與物權體系的內在聯繫
  6.2  多元物權變動模式下基於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的體系重構
  6.3  多元物權變動模式下登記物權範圍之實質擴張
  6.4  本章小結
7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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