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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爭議問題司法觀點集成/典型案例與司法觀點系列

  • 作者:編者:孫彬彬|責編:張穎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91230
  • 出版日期:2024/06/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14
人民幣:RMB 106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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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私募基金從「生」到「死」主要分成四個大的階段,即「募集」、「投資」、「管理」及「退出」。因此,本書也根據四個階段的順序梳理了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疑難問題,並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個案研究。為便於讀者快速了解案件的裁審口徑,我們會在每個案例的開頭直接給出歸納后的「裁判要旨」,再從「案情簡介」、「裁判結果」、「各方觀點」及「法院觀點」四個部分深入分析,供讀者全面、深入地了解相關司法裁判思路。需要說明的是,本書在對案例進行梳理的過程中,為方便讀者理解案情,盡最大可能保留案例的內容,相關法律規定仍為案例裁判時的內容。同時,在每章節末尾的「律師點評」部分,結合當前實務經驗和最新法律研究成果,從法律規定、審判實踐等方面對相關問題和裁判思路進行總結和歸納。

作者介紹
編者:孫彬彬|責編:張穎
    孫彬彬,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部合夥人,同時擔任上海市律師協會商事爭議解決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服務業協會副會長、上海市青年聯合會委員、上海市黃浦區青年聯合會副主席等專業及社會職務,並曾獲上海市優秀女律師、上海市五四青年獎章、上海市第四屆優秀青年律師等稱號。     孫彬彬律師長期從事訴訟和仲裁爭議解決相關業務,尤其擅長處理金融信托、公司股權和股東權益、商事項目、知識產權引發的重大、疑難、複雜訴訟與仲裁案件,曾代理大量金融、房地產、公司股權相關領域的商事案件獲得勝訴,併為多家國內知名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內外資銀行提供涉及債、券、結構化產品、信貸和其他融資項目的相關訴訟、仲裁法律服務,所獲成果均獲得客戶高度評價。

目錄
第一章  募前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  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前未登記備案的法律後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經登記開展私募業務的,其與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無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合同時未進行備案登記,構成根本違約,投資者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進行登記且投資合同中有保底條款約定等多種情形時,合同性質為借款合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有相應資格,募集失敗后非法佔有投資款且拒不返還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二節  私募基金項目募前階段居間合同糾紛
    一、私募基金項目居間合同性質的認定
    二、私募基金融資項目居間方的審慎調查義務邊界及違約責任的認定
    三、私募基金居間合同居間事項的認定
    四、私募基金居間合同收益分配成就條件的認定
第二章  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  因金融機構「了解客戶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金融機構「了解客戶義務」的內容和方式認定
    二、因投資者自身原因作出的不適當投資行為的認定
    三、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認定
  第二節  因金融機構「了解產品義務」引發的糾紛金融機構「了解產品義務」的內容和方式認定
  第三節  因金融機構「風險匹配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金融機構及其員工負有對私募基金產品及投資者資金情況進行了解核實的謹慎勤勉義務
    二、基金銷售機構在推介、銷售基金時未盡到適當性審查義務,對投資人投資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  因金融機構告知說明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金融機構的適當告知義務的衡量標準
    二、僅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不能視作賣方機構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第五節  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其他糾紛
    一、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募集資金並承諾保本保收益,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銀行參與推薦未備案基金構成過錯,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第三章  私募基金內部管理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  合夥型基金內部糾紛
    一、合夥型私募基金份額的轉讓或處置,須遵守合夥協議或合夥企業章程的特別約定
    二、合夥型私募基金退出機制相較于有限責任公司更為嚴格,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法》規定外,還須審計結算流程確定財產份額
    三、合夥型基金份額轉讓承諾協議的效力與性質認定
  第二節  契約型基金內部糾紛基金管理人以通道形式開展違規業務或未經投資者同意改變投資對象與杠桿率,應承擔過錯責任
第四章  私募基金對外投資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  「對賭協議」中的回購糾紛
    一、股東間「對賭協議」不構成對目標公司股東權益的侵犯,協議各方應當依約履行
    二、股東間「對賭回購協議」屬於投融資法律關係中的估值調整條款,不屬於「名股實債」等借貸法律關係
    三、回購協議中要求目標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的,需要履行減資、利潤分配等法律程序
  第二節  「對賭協議」中業績補償糾紛
    一、股權回購與業績補償條款相互獨立的,投資者可以同時主張權利
    二、業績補償款過度超過投資額,存在不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
    三、因業績補償條款設計不當導致最終補償為零或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相關補償請求
  第三節  私募投資協議的其他糾紛
    一、因被投資人未能適當履行導致投資協議解除,投資人可依據回購條款等的投資目的要求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二、私募基金投資方依約享有的各類優先權條款,應認定有效
  第四節  FOF類私募投資基金再投資引發的糾紛
    一、FOF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托管人應當對投資的流向負責,如果投資的方向與實際對母基金投資人的承諾不符,應當向投資
第五章  與私募基金有關的其他爭議糾紛
  第一節  以私募基金機構為被告的勞動爭議
    一、關於參與盈虧分成的基金經理的勞動者身份或股東身份的區分和認定
    二、按照一般勞動糾紛思路處理私募基金所涉及的基礎勞動爭議問題
    三、私募基金母子公司混合用工的連帶責任
    四、私募基金機構員工的行為除受公司規章約束外,還受證券行業監管規制
  第二節  私募基金擔保合同糾紛
    一、第三人為私募基金提供擔保增信的,一般認為有效
    二、投資人主體不適格、基金未備案等不影響第三人對基金提供的擔保合同的效力
    三、私募基金與第三人均向投資者承諾保障退出收益的情況下,第三人的保證承諾有效
    四、基金合同所涉交易如涉嫌犯罪或者被認定構成犯罪,保證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第三節  私募基金執行異議
    一、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基金份額受讓人不能以所有權排除他人對基金份額的強制執行
    二、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債務依法不得查封、凍結、扣划或強制執行
    三、基金股權投資具有工商登記的外部公示性,其獨立性不足以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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