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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法理學的現象解釋體系

  • 作者:童之偉|責編:許琳
  • 出版社:中國社科
  • ISBN:9787522732992
  • 出版日期:2024/04/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62
人民幣:RMB 13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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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詳細還原了近代漢語「權利」傳入日語法學變異為和化的「權利」后強勢返流漢語法學的路徑。本書證明:清末民國的漢語法學全面承襲了以和化的「權利」為重心的權利義務法現象解釋體系;當代漢語法理學有代表性的出版物的核心範疇、基礎性命題基本上只是複述了對應的近代內容;民族的現代的法的一般理論應以七個基本範疇為主幹;法權及其具體存在形式權利、權力分別是國民財產、個產公產的社會性轉化形式和法的表現;權利、權力與法權的關係受法權曲線主導。實踐法理學的現象解釋體系能合理說明古今中外各種基本的法現象本身及其內部和外部聯繫。

作者介紹
童之偉|責編:許琳
    童之偉,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歷任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和武漢大學副教授、講師、助教,曾先後在哥倫比亞大學、巴黎政治學院、華盛頓大學(聖路易斯)、日本中央大學、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東吳大學(台灣)、香港城市大學和香港大學任訪問學者、訪問研究員、訪問教授,並曾數十次應邀到歐美亞太著名高校做學術演講。主要研究旨趣是基於漢語和中國法律體系,以法權(faquan)範疇進而法權說(faquanism)為核心,構建民族的、現代的法的一般理論。

目錄
第一章  「漢語權利」向「和化權利」的變異和回歸
  一  「漢語權利」的確立及其進入日語法學初期的主流地位
  二  「和化權利」在日語法學中的出現和發展定型
  三  「和化權利」返流漢語法學和清末、民國對它的承襲
  四  當代漢語法學沿用「和化權利」的情況
  五  回歸「漢語權利」,吸納「和化權利」
第二章  變遷中的當代中國法學核心範疇
  一  以「和化權利」或「權利義務」做核心範疇的傳統定位及其獲認同範圍
  二  以權利權力為重心之認識傾向的形成和發展
  三  考慮核心範疇定位宜超越權利義務和權利權力
  四  幾點小結
第三章  實踐法理學現象解釋體系的初步構想
  一  當代漢語法理學基本範疇的改進方向
  二  實踐法理學選定基本的法現象的標準和範圍
  三  實踐法理學從「權」入手的法現象認識方略
  四  實踐法理學現象解釋體系的展開方式
第四章  法學基本研究對象與核心範疇再思考
  一  清末民初漢譯日語法學教材現象解釋體系的核心
  二  民國時期法學沿用「和化權利」為核心範疇的情況
  三  「和化權利」作為核心範疇在當代漢語法學中的復興
  四  作為法學核心範疇的「和化權利」與當代法律實戰
  五  漢語法理學核心範疇應然的選擇依據和範圍
  六  幾點小結
第五章  再論漢語實踐法理學的現象解釋體系
  一  集中體現當代中國法律實踐的語言符號
  二  從核心範疇看現有法現象解釋體系脫離法律實踐之情狀
  三  回歸法律實踐是法現象解釋體系創新最基本的要求
  四  形成良好學風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第六章  從尊重傳統到反映當代法律實踐
  一  漢語實踐法理學的由來
  二  引領實踐法理學形成現象解釋體系的「絕對方法」
  三  實踐法理學以「權」和「法權」擔綱的根據
  四  繼續推進「5+1+1」基本範疇體系
  五  實踐法理學現象解釋體系的相對優勢和正當性
  六  簡要的小結
第七章  權利、權力、義務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標準
  一  馬克思恩格斯筆下的權利、權力、義務
  二  馬克思恩格斯的法學基本概念觀
  三  衡量法學基本概念合理程度的通用尺度
  四  運用三個尺度助推漢語法學基本範疇的更新
第八章  當代公共財產生成權力的機理
  一  單純型國家的公產體量及其向權力的轉化
  二  複合型國家激增的公產與權力體量的關係
  三  兩種形態公產在權力生成過程中的地位差異
  四  公共預算中集體最終消費支出生成的權力
  五  公共預算中個人最終消費支出生成的權力
  六  幾點小結
第九章  當代我國財產與權力權利之關係
  一  我國國有財產及其權力生成路徑
  二  我國個人財產及其權利生成路徑

  三  證成財產向權利、權力轉化假說須回應的理論問題
第十章  權力率、權利率與法權曲線
  一  實踐法理學視角下的拉弗曲線
  二  拉弗曲線與法權分配的相關性
  三  表達權力率/權利率與法權關係的法權曲線
  四  法權曲線標準圖形的技術特徵
  五  標準圖形揭示的權力率權利率與法權關係原理
  六  與不同權力率/權利率對應的法權曲線
  七  對法權曲線的進一步闡釋和總結
第十一章  對實踐法理學現象解釋體系商榷意見的綜合回應
  一  法權概念必要而適當,舍此別無更好選擇
  二  義務重要性低於權利權力的判斷符合客觀實際
  三  權利權力識別新標準有巨大理論優勢
  四  權力一詞的外延控制在實在法限度內更合理
  五  確立權和剩餘權概念是名與實相一致的要求
  六  對權利權力的財產內容的認識有待繼續深入
  七  幾點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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