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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法理學(權利權力與法權說)

  • 作者:童之偉|責編:許琳
  • 出版社:中國社科
  • ISBN:9787522732619
  • 出版日期:2024/04/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10
人民幣:RMB 15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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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信守的核心法學理念與清末民初傳入漢語法學、以指稱範圍一度包括各種公共權力的和化的「權利」為核心範疇的法理學體系處於競爭狀態。本書守持近代創生於中國本土、指稱範圍不包括任何公共權力的權利概念。權利、權力有種種差別,但從根本上看,它們構成一個可稱為法權的共同體。法的一般理論應以權利、權力、剩餘權、法權、權、義務和法七個概念為基本範疇。法權是我國法律體系、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現象和內容,它應是法的重心所在。

作者介紹
童之偉|責編:許琳
    童之偉,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歷任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和武漢大學副教授、講師、助教,曾先後在哥倫比亞大學、巴黎政治學院、華盛頓大學(聖路易斯)、日本中央大學、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東吳大學(台灣)、香港城市大學和香港大學任訪問學者、訪問研究員、訪問教授,並曾數十次應邀到歐美亞太著名高校做學術演講。主要研究旨趣是基於漢語和中國法律體系,以法權(faquan)範疇進而法權說(faquanism)為核心,構建民族的、現代的法的一般理論。

目錄
引論
    一  近現代的「漢語權利」「權力」與「和化權利」
    二  參照對應名詞看西語法學的「權利」「權力」
    三  俄語法學的「權利」「權力」與漢語法學範疇架構
    四  百余年來現身漢語法學的「權利」「權力」
    五  「和化權利」「漢語權利」的競爭和影響力消長
    六  基本的法現象的範圍
第一章  對傳統核心範疇和相關基礎性命題的省思
  第一節  對權利與義務地位和相互關係的重新審視
    一  現有理論的基本觀點及其邏輯前提
    二  現有理論的主要缺陷
    三  我對權利義務關係的初步看法
  第二節  20世紀上半葉通行的法本位說和權利本位說
    一  20世紀上半葉法本位研究之基本情況和主要觀點
    二  20世紀上半葉法本位研究的學術貢獻與理論缺失
    三  對論說法本位問題所依托的專業基礎理論的初步評說
  第三節  以和化「權利」為核心範疇的法現象解釋體系應予更新
    一  對基本的法現象的認定缺乏事實根據
    二  對法律生活最基本矛盾的估計不符合實際
    三  理論上嚴重先天不足
    四  支撐解釋體系的基礎性研究薄弱
    五  學科基本分析方法不適當
    六  小結:以和化的「權利」為核心範疇的法理學應予更新
第二章  法權說的基礎性內容
  第一節  法權的法哲學闡釋
    一  法權的外部特徵
    二  法權的利益屬性
    三  法權的本質特徵
    四  法權的歷史變遷
    五  「法權」的學術效用
  第二節  法權說的基礎性命題
    一  法權及其具體存在形式權利、權力是最重要法現象
    二  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矛盾是權利與權力的矛盾
    三  權利是個人利益和個人財產的法律存在形式
    四  權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財產的法律存在形式
    五  權利和權力相互對立,但兩者社會經濟內容具有同一性
    六  權利和權力能夠相互轉化
    七  法權或權利權力統一體應成為法學的獨立分析單元
  第三節  法權內涵在法律關係中的展開
    一  現有法律關係內容學說的重大缺陷
    二  對法律關係內容結構和社會經濟屬性的新理解
    三  法律關係概念的重整
  第四節  我國法律體系對法權的直接記載或確認
    一  憲法在「有權」話語中對法權的直接確認
    二  憲法相關法之「有權」話語直接記載的法權
    三  刑法、民法典用「有權」話語直接間接記載或確認的法權
    四  訴訟法「有權」話語記載或直接確認的法權
    五  小結
第三章  法權論者眼中的法本位議題
  第一節  法權論者看法的本位

    一  權利本位說復興的背景
    二  權利本位說的要點和真實價值
    三  法本位研究過程中的失誤對權利本位說的不良影響
    四  權利本位說自身的嚴重缺陷
    五  小結
  第二節  法權中心主張之核心內容
    一  為什麼要提出法權中心的猜想
    二  法權中心之要義
    三  法權中心之證明
    四  對若干商榷意見之回應
  第三節  法權中心的補充論證
    一  有利於法權總量最大化是法律平衡的基準點
    二  法權說與平衡論有根本的區別
    三  商榷學者尚未恰當理解法的本位
    四  法權中心不同於「社會本位」
    五  法權有主體也有代表者
    六  法權中心與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現實需求不矛盾
    七  法權中心與法權結構平衡
第四章  法權說的哲學基礎
  第一節  法權說的方法論根據
    一  實踐法理學研究的出發點
    二  實踐法理學形成範疇體系的「絕對方法」
    三  實踐法理學形成基本範疇、核心範疇的依托和標準
  第二節  階級分析和法權分析的合理定位
    一  階級分析方法的法學含義及其傳統定位
    二  階級分析方法在當代漢語法學的合理定位
    三  從階級分析到法權分析
  第三節  法權說的法本質觀
    一  法的本質是實在還是虛無
    二  用什麼方法確定法的本質
    三  當代中國應當確立什麼樣的法本質觀
第五章  實踐法理學的現象解釋框架
  第一節  實踐法理學解釋法現象的主要工具
    一  立足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和漢語的七個基本範疇
    二  以指稱權利權力統一體的法權做核心範疇
    三  新範疇架構的優勢
  第二節  實踐法理學對法權起源、變遷和終極歸屬的解說
    一  原始權及其多種存在形態
    二  從原始權到法權的歷史性轉變
    三  法權的階段性歸屬和終極歸屬
  第三節  實踐法理學解釋基本的法現象的兩個模型
    一  法權分析模型
    一  義務分析模型
    三  法權分析模型的理論展開
  第四節  實踐法理學的現象解釋體系及其要點
    一  形成系統化的理論的必要性
    二  「法權」一詞的再生及其被賦予的新涵義
    三  新解釋體系之要點
    四  進一步擴展理論要點的路徑
階段性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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