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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律師操典叢書

  • 作者:編者:朱加寧|責編:秦智賢|總主編:劉瑞起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42834
  • 出版日期:2024/04/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92
人民幣:RMB 66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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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從各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的部分典型案例中選取其主要內容,從律師辦案的實務角度,分析如何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並針對每個案件涉及的不同行政實體法的知識點,進行法律評析和實務指引。
    本書在體例編排上,按照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體例,根據不同行政行為的分類進行章節排序,分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徵收、行政履職、行政侵權、行政給付、行政協議、行政補償、行政賠償、政府信息公開等,同時加入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案範圍、裁判規則等常見的程序內容。本書每個案例的框架結構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案件基本情況和選擇救濟途徑,二是訴訟(或複議)請求和理由以及處理結果,三是爭議問題和法律評析,四是相關法律條文和參考資料。

作者介紹
編者:朱加寧|責編:秦智賢|總主編:劉瑞起
    朱加寧,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華東政法學院法律本科畢業,浙江大學法學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在職法學博士研究生。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等多所高等院校擔任兼職教授和碩士生導師,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擔任特邀研究員,在全國性法學刊物上發表過多篇論文。曾獲浙江省優秀律師、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律師協會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目錄
第一章  訴訟主體
  1.不服經批准的行政行為可向批准機關的上級申請行政複議
  2.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3.行政許可訴訟案可以將署名機關和批准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章  受案範圍
  4.行政案件立案審查時不能以訴的利益取代受案條件
  5.反覆申請行政複議後起訴屬於濫用訴權,法院可不予受理
  6.公務員招錄糾紛屬於外部行政爭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章  行政處罰
  7.行政處罰不得違反過罰相當原則
  8.行政機關沒收較大數額財產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9.行政處罰不得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第四章  行政強制
  10.無證建築未經合法程序認定不能視為違法建築予以強拆
  11.行政機關故意長期不處理扣留財物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
  12.行政強制決定正當不等於強制行為必然合法
第五章  行政許可
  13.行政許可延續的申請條件不同於重新申請條件
  14.環保行政許可審查應保障公眾參與權
第六章  行政確認
  15.職工見義勇為受傷或死亡應當視同工傷
  16.撤銷重作案件不得以同—事實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17.宅基地登記發證后家庭成員的異議糾紛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
第七章  行政徵收
  18.行政徵收批複等內部行為外化后具有可訴性
第八章  行政履職
  19.會議紀要議定事項可以轉化為政府法定職責
  20.公安機關不得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不履行法定職責
  21.行政執法不能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設定附加條件
第九章  行政侵權
  22.行政自由裁量權依法應受比例原則的約束
第十章  行政給付
  23.對行政慣例形成的信賴利益應予以保護
  24.行政給付訴訟的適用範圍及訴訟規則
第十一章  行政登記
  25.人民法院對錯誤的工商登記可直接判決撤銷
  26.行民交叉案件的第三人對善意取得的不動產可依法主張權利
第十二章  行政協議
  27.政府不適當履行行政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  裁判規則
  28.行政訴訟的原告可以一併請求審查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29.行政決定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30.實施行政行為無法定程序可遵循時應適用程序正當原則
第十四章  信息公開
  31.行政機關內部處理流程不能作為信息公開延期的理由
  32.高等院校招生過程信息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章  行政賠償
  33.對違法行政行為應當適用行政賠償程序進行救濟
  34.違法強拆行政賠償案件中的賠償原則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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