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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裁判規則(中國法院類案檢索與裁判規則專項研究)

  • 作者:編者:曹守曄//侯國躍|責編:黃會麗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37779
  • 出版日期:2023/1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28
人民幣:RMB 8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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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圍繞《民法典》實施后實務中的疑難點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認定、適用和法律後果,緊扣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分歧和法律適用問題,運用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精選可供參考的例案、提煉裁判規則以及選取實務操作中常用關聯規定,為司法實務人員辦案提供規則指引、參考案例和解決思路,是一本貼合實務人員需要,緊扣司法實務的辦案和教學科研參考用書。

作者介紹
編者:曹守曄//侯國躍|責編:黃會麗

目錄
上篇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
  專題一  不可抗力的認定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條: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之一「不能預見」的認定標準,包括不能預見客觀情況的發生和影響範圍、影響程度等因素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2條:戰爭、動亂等社會現象具有不可預見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觀性,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3條:極端天氣等若成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4條:國家政策調整在協議簽訂時就在進行中,對協議履行而言不屬於不可抗力情形;國家頒布新政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5條: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不構成不可抗力
  專題二  當事人約定不可抗力的適用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6條:約定的不可抗力範圍大於法定範圍時,超出部分視為約定免責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7條:當事人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約定無效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8條: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免除當事人必要的附隨義務和后合同義務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9條:法律法規或政策出台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據此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0條:金錢債務一般不發生履行不能,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1條:不可抗力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損失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2條:承運人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不承擔責任
下篇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
  專題一  情勢變更的認定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1條:情勢變更規則中的「重大變化」是指發生嚴重影響合同履行致使顯失公平的情況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2條:在國家政策調整過程中簽訂相關協議,政策變化不構成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3條:當事人不得以其遲延履行期間國家政策變化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4條:情勢變更是當事人締約時無法預估到的非常態風險,而非正常的商業風險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5條: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的風險或者變故具有可預見性,不構成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6條: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后雙方當事人已經就此達成補充協議的,不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7條:合同履行障礙事實的發生可歸責于當事人的,該方當事人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8條: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構成情勢變更
  專題二  情勢變更的適用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9條:無效合同不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10條:情勢變更規則的適用應由當事人提出請求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11條:情勢變更規則主要適用於合同法領域,還擴張適用於其他法律領域
  專題三  情勢變更中止履行的法律責任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12條:情勢變更事由成立,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及時請求再協商,雙方尚未就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達成一致,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適當承擔違約責任
編寫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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