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中心 | 我的帳號 | 關於我們

社區治理與物業管理百問百答/產權保護法律常識系列讀本

  • 作者:編者: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責編:陳瑞
  • 出版社:中國經濟
  • ISBN:9787513673952
  • 出版日期:2023/09/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83
人民幣:RMB 79 元      售價:
放入購物車
加入收藏夾

內容大鋼
    本書以物業管理的現行規範為基礎,以北京市和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判例作為研究對象,通過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梳理案件焦點的方式提煉核心內容,從而總結法官的裁判要旨,向讀者展示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並向讀者提示基本的風險要點和操作規範,為社區治理和物業管理提供可資借鑒的解決問題路徑。

作者介紹
編者: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責編:陳瑞

目錄
第一部分  業主與業主組織
  1.業主委員會委員出售房屋是否影響其業主身份認定
  2.業主以未取得房產證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準確地理解業主與物業管理服務的關係有利於雙方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關係
  4.業主自管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否可以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5.「三供一業」小區業主交納物業費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和合同依據
  6.業主共同決議提高物業服務費對其他業主有約束力
  7.業主不認可物業費漲價的決議可否拒絕交納物業費
  8.業主共同決定提升物業費的,變更后收費標準自次月起執行
  9.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費履行期限並未明確約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物業服務人要求業主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0.單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公共收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11.業主自治組織追索專項維修資金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12.業主自治組織依法有權排除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非法佔有
  13.物業公司停止提供物業服務的需要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
  14.對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損害行為,單個業主可否獨立主張權利
  15.業主在小區綠地種植農作物的,物業公司可依據對綠地的管理職責予以清除
  16.業主行使權利需遵循《業主臨時公約》的約定
  17.業主知情權的範圍界定及合理實現的方式
  18.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已經撤場的物亞公司公布並查閱應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19.業主委員會滿足業主知情權的範圍和方式
  20.業主行使知情權的對象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公司
  21.業主大會召開過程的不當之處並不必然導致決議可被撤銷
  22.小區建築總面積的確定對業主大會的決議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23.業主委員會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方式進行業主大會表決依法有據
  24.行使業主撤銷權需要證明業主的合法權益受損並有明確的撤銷對象
  25.業主撤銷權訴訟中業主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權益需要具體明確
  26.因漏水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27.違建拆除后漏水導致的損害,由業主承擔侵權責任
  28.相鄰關係中雜訊污染導致的侵權責任如何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
  29.經民主決策以合理方式在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受法律保護
  30.相鄰關係中加裝電梯行為的合法性
  31.裝電梯侵害一樓業主權益需有明確的證據
  32.物業公司應配合業主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
  33.依法成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4.小區獨立區域仍需要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35.根據政策簽訂《移交協議》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認定雙方事實上已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36.解聘后物業公司需要移交的物業管理資料
  37.業主委員會和被解聘的物業公司如何交接
  38.物業公司收集使用業主的個人信息需要遵循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原則
第二部分  物業公司
  39.案場服務是物業服務企業的重要服務類型之一,案場物業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由開發商和物業企業雙方約定
  40.第三人故意損壞業主車輛,物業企業承擔何種責任
  41.物業公司盡到制止報告義務的無須承擔違建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42.物業公司未盡消防系統維修養護義務導致人身損害賠償
  43.物業公司未儘管道疏通義務導致業主財產損害的責任承擔
  44.物業公司未盡維修養護義務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5.業主因物業公司未設置安全警示導致的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
  46.物業公司未儘管理義務導致業主不慎墜樓需要承擔責任
  47.物業公司未盡維修養護義務導致第三人財物受到損害應當賠償
  48.物業公司未及時清理路面積雪導致業主受傷的賠償責任

  49.物業公司在高空拋物損害賠償中的責任
  50.物業使用人在小區內被人打傷,物業公司承擔的責任
  51.小區頂層露台漏水造成樓下業主財產損失,物業服務人是否承擔責任
  52.業主主張物業服務人對於停放小區的車輛未儘管理義務需承擔違約責任
  53.業主自身原因導致管道漏水等損失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54.業主醉酒破壞電梯導致墜梯死亡責任的認定
  55.電梯故障導致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
  56.火災損失中物業公司未盡義務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57.物業公司對業主佔用的公共部位進行修繕恢復的,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8.小區公共部位造成人身損害的,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59.行為人自身過錯導致人身損害,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60.物業公司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業主的個人信息免受泄露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
  61.公眾責任險的保障範圍
  62.停放狀態車輛的保險責任如何認定
  63.何種情形下物業服務人應提出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的建議
  64.物業公司無權佔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65.物業服務公司對正常的輿論監督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66.物業公司怠於行使權利給業主名譽帶來損失的需要承擔責任
  67.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內容屬實不構成侵害法人名譽權
  68.物業服務價格的調整須經合法程序
  69.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費如何調整
  70.物業費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71.如何認定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的續約問題
  72.物業服務人被解聘后未搬離小區,起訴主張此後物業費不合法
  73.物業服務人追繳車位服務費,需要依法確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74.新物業服務人接管老舊小區后積極進行維護整改,業主以原有設施老化失效為由拒交物業費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75.業主不能以房屋開發歷史遺留問題拒交物業費
  76.業主以房屋長期閑置無人居住且已自行關閉供熱閥門為由要求減免供暖費可得部分支持
  77.空置房產的物業服務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78.追索物業費的需要考慮訴訟時效
  79.物業公司怠於行使對前業主的權利並限制新業主裝修等權利的屬於濫用權利
第三部分  街道與社區
  80.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退回申請籌備首次業主大會的資料的請求於法無據
  81.單個業主是否具有撤銷業主委員會備案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82.街道辦事處不能以對業主大會合法性存疑為由不接收業主委員會備案材料
  83.街道辦事處需要履行業主大會決議合法性的審查職責
  84.物業管理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確定方法
  85.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無權作為主體發起行政訴訟
  86.物業公司被解聘后拒絕撤場的,行政機關履行規範
  87.業主委員會備案資料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88.劃定和調整物業管理區域屬於行政行為
  89.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不同意的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90.物業服務合同沒有備案對業主的權益是否有影響
  91.法人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費將對其行使業主權利構成限制
  92.物業公司無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與業主委員會相關的行政備案
  93.業主大會的議題不夠嚴謹不足以構成撤銷業主大會決議的理由
  94.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獲取的其轄區內各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相關信息屬於信息公開的範圍
  95.街道對業主代表做出的不具備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資格的決定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96.業主請求消防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不符合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97.業主委員會認為行政部門的處罰過輕,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98.住建部門履行職責的行為,業主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99.電子投票系統生成的結果具有客觀公正性
  100.被解聘后,物業企業有責任移交物業管理用房
後記

  • 商品搜索:
  • | 高級搜索
首頁新手上路客服中心關於我們聯絡我們Top↑
Copyrightc 1999~2008 美商天龍國際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營業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3號1F 105號1F-2F
讀者服務部電話:02-2381-2033 02-2381-1863 時間:週一-週五 10:00-17:00
 服務信箱:bookuu@69book.com 客戶、意見信箱:cs@69book.com
ICP證:浙B2-2006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