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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大字實用版雙色)/法律法規大字實用版系列

  • 作者:編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責編:董昱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78958
  • 出版日期:2023/09/01
  • 裝幀:平裝
  • 頁數:154
人民幣:RMB 22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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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法條為主線,在法條下輔之以條文主旨、名詞解釋、實用問答、典型案例,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全書最後附電子法規二維碼,作為附錄。
    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如何確定被告?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后,發現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範圍,複議機關作出終止行政複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能否加重對申請人處罰?
    政府辦公廳(室)能否作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總署作出的復驗結論、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作者介紹
編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責編:董昱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余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行政複議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調解
    第六條  行政複議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的保障措施
    第八條  信息化建設
    第九條  行政複議激勵措施
    第十條  對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第二章  行政複議申請
  第一節  行政複議範圍
    第十一條  複議範圍
    第十二條  複議範圍的排除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申請附帶審查
  第二節  行政複議參加人
    第十四條  複議申請人
    第十五條  複議代表人
    第十六條  複議第三人
    第十七條  複議代理人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
  第三節  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條  申請複議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最長複議期限
    第二十二條  複議申請方式
    第二十三條  複議前置
  第四節  行政複議管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複議管轄範圍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的複議管轄範圍
    第二十六條  對省部級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  對垂直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對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
    第二十九條  複議和訴訟的選擇
第三章  行政複議受理
    第三十條  受理條件及審查
    第三十一條  申請材料補正
    第三十二條  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三十三條  駁回複議申請
    第三十四條  對複議前置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直接受理和責令糾正
第四章  行政複議審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複議審理程序及保密規定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依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複議案件的提級管轄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中止
    第四十條  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中止複議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終止
    第四十二條  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及例外情形
  第二節  行政複議證據
    第四十三條  行政複議證據種類
    第四十四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四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的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與例外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第三人的查閱權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的發送與被申請人的答覆和舉證
    第四十九條  當面審與書面審
    第五十條  行政複議聽證程序
    第五十一條  行政複議聽證規則
    第五十二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
  第四節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三條  行政複議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五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性要求
    第五十五條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第五節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
    第五十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規範性文件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依據合法性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處理有關規範性文件或者行政行為依據的程序
    第五十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處理
    第六十條  接受轉送機關對轉送文件的審查處理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程序
    第六十二條  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期限
    第六十三條  變更決定
    第六十四條  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決定
    第六十五條  確認違法決定
    第六十六條  限期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確認無效決定
    第六十八條  維持決定
    第六十九條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
    第七十條  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七十一條  行政協議履行及補償決定
    第七十二條  行政賠償決定
    第七十三條  行政複議調解
    第七十四條  行政複議和解與撤回申請
    第七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書
    第七十六條  行政複議意見書
    第七十七條  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履行
    第七十八條  複議決定書、調解書的強制執行
    第七十九條  行政複議決定書公開與複議決定、意見書抄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複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  瀆職、失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覆、不提交有關材料、干擾破壞行政複議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拖延履行複議決定、調解書、意見書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拒絕、阻撓調查取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移送違法事實材料
    第八十六條  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的移送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行政複議不收費原則
    第八十八條  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八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條  施行時間
附錄一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6.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2007.5.29)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規定(2001.6.22)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序規定(2002.11.2)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2007.10.8)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2008.12.3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2010.3.16)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辦法(2013.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複議辦法(2014.3.13修正)
  *交通運輸行政複議規定(2015.9.9修正)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2018.6.15修正)
  *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規定(2019.7.19)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新舊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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