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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企業法律糾紛典型案例評析

  • 作者:編者: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責編:鄭媛媛
  • 出版社:中國鐵道
  • ISBN:9787113298340
  • 出版日期:2023/04/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99
人民幣:RMB 65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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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所涉案件分為合同糾紛、侵權責任和勞動爭議三大類。這些案件都是發生在鐵路上常見的涉及法律的一些矛盾糾紛。每一篇案例從體例上分為案情簡介、判決結果、法理分析和典型意義四個方面,風格上盡可能深入淺出、通俗易懂。案情簡介、判決結果力求簡明扼要;法理分析通過對事實的歸納、證據的要求和對法律的適用,努力闡述法官的判案思維;典型意義突出以案釋法,延伸本案例帶來的經驗和教訓,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給鐵路幹部職工與社會公眾處理矛盾糾紛、規範自己的日常生活工作以及規範企業經營以啟示和借鑒,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正義可期待、權利有保障、義務需履行,推動法治實踐養成。

作者介紹
編者: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責編:鄭媛媛

目錄
合同糾紛
  一  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1.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旅客檢票出站后摔傷的責任判定
    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一般情況下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應由托運人承擔支付運費的舉證證明責任
  二  合同糾紛案件
    1.違約金條款不能完全由當事人約定
    2.建設工程項目未訂立書面合同時的價格認定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爭議賠償事項達成的協議應當依法履行
  三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1.分公司法律責任的承擔
    2.贈品的交付不能成為拒付款的理由
  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五  煤礦承攬合同糾紛案件
    繼續履行與賠償損失可同時適用
  六  侵權轉讓糾紛案件
    債權轉讓后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七  其他類型糾紛案件
    1.疏於管理造成他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適用
    3.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以人事檔案記載為準
    4.職工退休時出生時間的認定問題
    5.超出代理期限的代理還款行為是否構成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
    6.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履行判決時應當指明履行期限
    7.權利人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8.行為人在他人承包地上排放積水可認定為侵權行為
    9.排除妨害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10.舉證責任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11.供水管路產權所有者如何認定
    1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應以當事人合同約定以及第三人同意為前提
侵權責任
  一  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1.廢棄鐵路致人摔傷,鐵路部門應擔責
    2.列車停車位置不當,鐵路企業須擔責
    3.攀爬火車被高壓電擊中,經營者要承擔侵權責任
    4.行人橫穿鐵路被火車撞軋致死,經營者應承擔責任
    5.鐵路沿線發生事故受害人存在過錯,道路管理單位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6.車站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穿高跟鞋在網眼狀乘降梯摔倒致傷責任的劃分
    8.「鐵路防護網破洞」究竟誰買單
    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
    10.擅自進入鐵路線路作業區域導致死亡的責任劃分
  二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1.觸碰鐵路安全接觸網致死,各方責任認定
    2.高危作業未設置警示標誌需承擔無過錯責任
    3.自行拆卸拉線觸電身亡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  人身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監護人履職不力應承擔主要責任
  四  機動車交通事故與責任糾紛案件
    1.僱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應由僱主承擔責任
    2.連環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和賠償責任劃分
  五  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1.物件脫落、墜落致人損害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2.對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六  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無償幫助行為可認定為義務幫工
  七  產品責任糾紛案件
    發現虧損后未採取積極措施應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爭議
  一  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認定
    2.長期未在崗能否享受增資政策
    3.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4.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勞動仲裁案件中的意義
    5.勞動者與多個勞動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時,勞動關係的認定
    6.關於「善後協議」的效力及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問題
    7.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工資應承擔連帶責任
    8.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形成勞動關係
    9.對待證事實,當事人應負有舉證責任
    10.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用工勞動關係的認定
    11.認定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12.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險糾紛案件的受案範圍
    13.法不溯及既往
    14.僅憑上崗證並不能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15.社會保險繳費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及是否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分析
    16.勞動者因企業轉型改製成為勞務派遣工仍可依據實際工作情況認定與原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17.當事人僅提供證人證言的,無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18.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應綜合考量
    19.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
    20.勞務外包發包方與外包人員勞動關係的認定
    2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2.上訪並不必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23.人民法院可依據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勞動關係作出判決
    24.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能被認定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5.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26.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承擔舉證責任
    27.證據不足無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28.職工離職收到檔案后要求原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費於法無據
    2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能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存在勞動關係
    30.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附隨義務的履行
    31.超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2.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定義務
  二  社會保險糾紛案件
    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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