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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大字實用版雙色)/法律法規大字實用版系列

  • 作者:編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責編:陳昱希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81514
  • 出版日期:2023/09/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00
人民幣:RMB 25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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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主線,在法條下輔之以條文主旨、名詞解釋、實用問答、典型案例,囊括了該條的標準理論闡釋和疑難實務問題,幫助讀者全面構建該條的立體化知識體系。實用問答模塊以一問一答的方式解答實務中的疑難問題,讀者可按圖索驥獲取解決實務問題的答案;典型案例模塊精選與條文密切相關的經典案例,在書中呈現裁判要旨,讀者可按需掃描案例二維碼獲取案例全文。

作者介紹
編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責編:陳昱希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余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未成年人定義
  第三條  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權利
  第四條  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  全社會共同承擔保護未成年人責任
  第七條  監護人和國家在監護方面的責任
  第八條  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有關保障
  第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  群團組織及有關社會組織職責
  第十一條  檢舉、控告和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保護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調查統計制度
  第十四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  監護人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員的家庭教育職責
  第十六條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監護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十八條  監護人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尊重未成年人意見
  第二十條  監護人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  臨時照護
  第二十二條  委託長期照護
  第二十三條  委託長期照護時監護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教育、保育職責
  第二十七條  尊重人格尊嚴
  第二十八條  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關愛幫扶並不得歧視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  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  加強勞動教育
  第三十二條  開展勤儉節約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休息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的衛生保健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第三十六條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十八條  禁止商業行為
  第三十九條  防治學生欺凌
  第四十條  預防性侵害、性騷擾
  第四十一條  相關機構參照適用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護的基本內容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第四十四條  社會對未成年人提供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條  免費或者優惠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十六條  母嬰設施配備
  第四十七條  不得限制應有照顧或優惠
  第四十八條  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創作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的未成年人保護責任
  第五十條  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
  第五十一條  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管理
  第五十二條  禁止兒童色情製品
  第五十三條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廣告管理
  第五十四條  禁止嚴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產品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五十七條  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十八條  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在設置和服務上的限制
  第五十九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和彩票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危險物品
  第六十一條  未成年人勞動保護
  第六十二條  從業查詢制度
  第六十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六十四條  網路素養
  第六十五條  健康網路內容創作與傳播
  第六十六條  監督檢查和懲處非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信息
  第六十八條  沉迷網路的預防的干預
  第六十九條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
  第七十條  學校對沉迷網路的預防和處理
  第七十一條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義務
  第七十二條  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處理以及更正權、刪除權
  第七十三條  私密信息的提示、保護義務
  第七十四條  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一般性規定
  第七十五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預防沉迷網路義務
  第七十六條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義務
  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網路欺凌
  第七十八條  接受投訴、舉報義務
  第七十九條  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權
  第八十條  對用戶行為的安全管理義務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八十一條  未成年人政府保護工作落實主體
  第八十二條  鼓勵、支持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  政府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
  第八十四條  國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
  第八十五條  職業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
  第八十六條  殘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利
  第八十七條  政府保障校園安全
  第八十八條  政府保障校園周邊環境安全
  第八十九條  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建設和維護
  第九十條  衛生保健、傳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
  第九十一條  政府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
  第九十二條  臨時監護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  臨時監護方式

  第九十四條  長期監護的法定情形
  第九十五條  民政部門長期監護未成年人的收養
  第九十六條  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和國家監護機構建設
  第九十七條  建設未成年人保護熱線、未成年人保護平台
  第九十八條  建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
  第九十九條  培育、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一百條  司法保護的總體要求
  第一百零一條  辦理案件的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
  第一百零二條  辦理案件的語言、表達方式
  第一百零三條  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百零四條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一百零五條  檢察監督
  第一百零六條  公益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  審理繼承、離婚案件時的未成年人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一百零九條  社會調查
  第一百一十條  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特定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  同步錄音錄像等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未盡保護職責單位的監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
  第一百一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未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待遇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製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場所運營單位和住宿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營業性娛樂場所等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信息處理者及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其他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法律用語含義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一百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
附錄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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