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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職責為中心/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後期資助課題成果文庫

  • 作者:姜國平|責編:魏星//隋曉雯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 ISBN:9787576407440
  • 出版日期:2022/12/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71
人民幣:RMB 85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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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的研究針對對象是家庭教育的政府職責問題。對家庭教育的政府職責進行立法予以規範,首先需要明確政府對家庭教育職責的內容,而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內容又取決於家庭教育的性質。因此研究包括對家庭教育性質的理論分析,在其基礎上闡述家庭教育政府職責,最後提出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建議。

作者介紹
姜國平|責編:魏星//隋曉雯
    姜國平,浙江淳安人,北京師範大學教育法學博士、副研究員,浙江師範大學法政學院院長助理兼法學系黨支部書記,主要從事行政法、教育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和參與國家級、省部級課題20余項,出版專著、合(譯、參)著、教材8部,公開發表論文30余篇,參與和主持撰寫的15份研究報告被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社科聯、浙江省金華市人大常委會採納。

目錄
1  引論
  1.1  問題的提出
    1.1.1  我國家庭教育能力整體看亟待提升
    1.1.2  政府對家庭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1.3  我國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職責缺乏必要的制度規制
  1.2  研究意義
    1.2.1  完善家庭教育權利研究
    1.2.2  完善家庭教育的政府職責體系研究
    1.2.3  促進家庭教育法律制度建設
  1.3  國內外研究述評
    1.3.1  與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直接相關的研究
    1.3.2  與家庭教育政府職責間接相關的研究
    1.3.3  現有研究文獻述評
  1.4  理論分析工具
    1.4.1  公私劃分理論
    1.4.2  公共物品理論
    1.4.3  服務行政理論
    1.4.4  兒童權利理論
  1.5  核心概念界定
    1.5.1  家庭教育
    1.5.2  政府職責
    1.5.3  家庭教育權利
    1.5.4  公共服務
    1.5.5  立法
  1.6  研究思路、研究框架與研究方法
    1.6.1  研究思路
    1.6.2  研究框架
    1.6.3  研究方法
  1.7  研究重點與難點
    1.7.1  研究重點
    1.7.2  研究難點
2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邏輯起點
  2.1  公共性: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邏輯起點
    2.1.1  兒童獨立權利主體地位的確立
    2.1.2  國家對於合格公民培養的需要
    2.1.3  兒童享有平等受教育權的要求
  2.2  私人性: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限定
    2.2.1  父母與子女關係的生物性本質
    2.2.2  兒童社會化功能的實現
    2.2.3  基於家庭自治的文化價值多元化
  2.3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定位
    2.3.1  政府介入家庭教育的目的是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2.3.2  政府是家庭教育的支持者與監督者
    2.3.3  政府與社會主體共同參與家庭教育公共服務
3  政府對家庭教育服務的供給職責
  3.1  家庭教育服務的公共性與政府的供給職責
    3.1.1  政府作為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
    3.1.2  家庭教育服務供給者與生產者的分離
    3.1.3  家庭教育服務的政府供給失靈與供給主體多元化
  3.2  政府供給家庭教育服務方式

    3.2.1  政府直接供給家庭教育服務
    3.2.2  政府購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3.3  政府供給家庭教育服務的組織、財政與制度保障
    3.3.1  家庭教育服務供給的組織保障
    3.3.2  家庭教育服務供給的財政投入
    3.3.3  家庭教育服務供給的制度保障
4  政府對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服務的引導與規範職責
  4.1  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服務中的政府職責
    4.1.1  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服務的公共性
    4.1.2  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服務公共性的流失
    4.1.3  政府保障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服務公共性的職責
  4.2  政府對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服務的引導
    4.2.1  家庭教育規劃
    4.2.2  家庭教育財政
    4.2.3  家庭教育信息
  4.3  政府對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服務的規範
    4.3.1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的准入與退出規制
    4.3.2  家庭教育專業人才的規範
    4.3.3  家庭教育服務行為監督
    4.3.4  政府購買家庭教育服務規範
    4.3.5  家庭教育服務績效評價
5  政府對家庭教育行為的監管職責
  5.1  政府對家庭教育行為監管正當性的證成
    5.1.1  兒童權利與父母權利的分離性
    5.1.2  父母家庭教育權的義務性
    5.1.3  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的國家親權
  5.2  政府監管家庭教育行為的形式
    5.2.1  父母資格:政府監管家庭教育行為的基礎
    5.2.2  父母資格的標準及其確立
    5.2.3  父母資格制度的實施保障
  5.3  政府監管家庭教育行為的保障
    5.3.1  規定父母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職責
    5.3.2  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家庭教育進行監督
    5.3.3  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的懲戒制度
    5.3.4  建立政府監護人制度
6  政府對家庭教育權利的保護職責
  6.1  作為私權的家庭教育權利
    6.1.1  父母教育子女的自然道德基礎
    6.1.2  父母子女關係的本質
    6.1.3  父母教育權優先於國家教育權
  6.2  家庭教育權利的優先性
    6.2.1  父母對家庭教育負有首要責任
    6.2.2  家庭教育權利免受政府侵害
    6.2.3  家庭教育權利免受第三方侵害
  6.3  政府保護家庭教育權利的方式
    6.3.1  家庭教育權利法律化
    6.3.2  家庭教育權利的行政保護
    6.3.3  家庭教育權利的司法救濟
7  我國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建議
  7.1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履行現狀的分析

    7.1.1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履行中存在的問題
    7.1.2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缺失的制度性成因
  7.2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功能與價值取向
    7.2.1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功能
    7.2.2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價值取向
  7.3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內容
    7.3.1  明確公民家庭教育權利
    7.3.2  明確政府對家庭教育的職責
    7.3.3  完善家庭教育的財政投入制度
    7.3.4  完善家庭教育的組織機構與人員配置
    7.3.5  建立健全政府履職績效評估制度
    7.3.6  建立健全對政府履職的監督與問責制度
  7.4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形式
    7.4.1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硬法」規制
    7.4.2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軟法」約束
    7.4.3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軟法」硬化
  7.5  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路徑
    7.5.1  家庭教育職責的中央立法
    7.5.2  家庭教育職責的地方立法
    7.5.3  家庭教育職責地方立法的經驗:基於10省(市)的文本分析
8  總結與展望
  8.1  研究的主要結論
    8.1.1  家庭教育公共性是政府職責的邏輯起點
    8.1.2  政府具有供給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
    8.1.3  政府具有對社會參與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的引導和規範職責
    8.1.4  政府具有監督家庭教育行為的職責
    8.1.5  政府具有對家庭教育權利的保護職責
    8.1.6  我國家庭教育的政府職責應該通過立法予以規範
  8.2  研究創新點
    8.2.1  以家庭教育性質為依據.闡述了政府介入家庭教育及其限度問題
    8.2.2  以家庭教育性質為中心.構建了系統化的家庭教育政府職責體系
    8.2.3  以家庭教育權利為基點.提出了家庭教育政府職責的立法建議
  8.3  研究的局限
    8.3.1  家庭教育的不同層級政府職責尚需細化
    8.3.2  資料選取的全面性尚需加強
  8.4  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8.4.1  細化家庭教育的政府縱向職責體系
    8.4.2  進一步收集、分析域外國家和地區政府對家庭教育職責的資料
附錄
  附錄1:我國家庭教育現狀與需求調查(家長卷)
  附錄2:我國家庭教育現狀與需求調查(教師卷)
  附錄3:我國家庭教育政府職責履行現狀訪談提綱
  附錄4: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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