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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失衡走向平衡(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法律規制結構研究)

  • 作者:姚榮|責編:朱小釵
  • 出版社:華東師大
  • ISBN:9787576037258
  • 出版日期:2023/05/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32
人民幣:RMB 7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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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從法學方法論的角度而言,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的釐定,應基於「事物的本質」理論,審慎地考察大學的任務類型及其框架,促進各類法秩序及其互動所生成的規制結構,能夠契合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規制與保障要求。借由歷史回溯與時代觀照,可以發現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法律規制,存在「公法化不足」與「私法化過度」以及「硬法軟化」與「軟法硬化」的結構性失衡難題。此種法律規制結構的失衡,衍生出國家公權力與高校自主權以及高校內部學術權力、行政權力、師生權利等各類法定權力(或權利)彼此互侵的困局。通過公法與私法以及硬法與軟法的理性界分和彼此交融,構建基於「合作原則」的任務導向型「混合法規制結構」,推動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法律規制結構從失衡走向平衡,應成為我國高等教育治理邁向良法善治的核心要義。

作者介紹
姚榮|責編:朱小釵
    姚榮,江蘇泰州人。華東師範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入選上海市教育法學人才培養計劃,上海市晨光學者計劃。入選2022年人大複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作者。擔任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等教育學專業委員會理事,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副秘書長。獲聘上海市政府立法基地研究員,華東師範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成員。研究方向為教育法學、高等教育法律與政策。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1項。在《高等教育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等CSSCI期刊發表論文60余篇,其中十余篇論文被《新華文摘》《人大複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的內容、問題、意義及方法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問題
    (三)研究意義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三、核心概念界定
    (一)法律規制的概念界定
    (二)法律規制結構的概念界定
    (三)權利與權力的概念界定
    (四)公立高等學校的概念界定
    (五)高等學校自主權的概念界定
    (六)法權的概念界定
    (七)治理的概念界定
第二章  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釐定的法理依據
  一、法律性質的辨析: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釐定的邏輯起點
    (一)國家行政抑或社團自治: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性質的公私之爭
    (二)複合型法權: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性質的再界定
  二、學術自由與公共利益: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釐定的價值前提
    (一)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內部的二元權力結構證成
    (二)作為功能自治性行政主體:公立高等學校學術權力行使的法理依據
    (三)公共利益的基本內涵與價值旨歸:公立高等學校行政權力行使的法理依據
  三、法益的平衡與最大化: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釐定的功能取向
    (一)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運行中大學自治與權利保護的法益平衡
    (二)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運行中國家監督與大學自治的法益平衡
    (三)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運行中學術自治與管理自治的法益平衡
  四、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釐定的法學方法論
    (一)法律規制結構形塑的任務導向:大學的任務框架與「事物的本質」理論的規制啟示
    (二)法律規制結構演進的動態適切性訴求: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運行中法權配置的「功能最適」原則
第三章  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的變遷史考察
  一、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規制類型及其變遷
    (一)簡政放權與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行政規制變遷
    (二)依法維權與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司法規制變遷
    (三)法律確權與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立法規制變遷
    (四)章程賦權與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的內部自我規制變遷
  二、中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的動態實踐———基於「正當程序」原則引入的歷史考察
    (一)通過判決發展法治:高等教育行政訴訟中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
    (二)司法規制的潛在影響:21世紀以來教育行政權的「正當程序革命」
    (三)司法與行政規制的「倒逼」:外部壓力推動下大學治理的程序正義
第四章  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失衡的困境
  一、任務導向的缺失: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失衡的表現與成因
    (一)公法化不足與私法化過度: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公、私權屬性的特殊性缺失
    (二)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行使與監督中軟法的過度「硬化」與硬法的過度「軟化」
  二、「互侵式」法權結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失衡的影響
    (一)「公私串權」的濫權行為:作為「雙界性法人」的公立高等學校及其治理難題
    (二)綿密的國家「規則之網」:被「擠壓」的大學自治空間與軟法生長困局
    (三)「泛行政化」邏輯的蔓延:大學內部治理中法權的不當行使與結構失衡
第五章  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失衡的矯正
  一、公、私法域的界分與交融:「雙界性法人」困局的破解與公共性回歸

    (一)適時推進公法化:我國公立高等學校的「二次法人化」
    (二)過度私法化的矯正:我國公立高等學校「經濟性行為」的特殊規制
  二、軟硬兼施的法秩序建構:國家監督、大學自治與權益保障的動態制衡
    (一)作為元治理方式的高等教育立法規制:主體、思維與技術的三重突破
    (二)超越「政策實施型」的行政化司法體制:新《行政訴訟法》背景下法院的功能重塑
    (三)「他律」與「自律」的統一:教育行政規制的合憲、合法與合理正當
    (四)法治國下的自治空間:公立高等學校章程與校規的合憲、合法與合理正當
    (五)培育社會集體規制:行業自治規範中知識理性與公共理性的回歸
  三、基於「合作原則」的任務導向型「混合法」規制結構: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自主權法律規制結構的理想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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