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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的因變--剩餘立法視角的探索/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後期資助課題成果文庫

  • 作者:朱飛|責編:宮京蕾
  • 出版社:中國社科
  • ISBN:9787522713731
  • 出版日期:2022/12/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27
人民幣:RMB 8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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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市場進化不斷深入和新興技術更迭湧現推動金融加速創新,也放大了金融法律規則供給不足的矛盾。進入司法環節的紛爭源於不得拒絕裁判的原則,亟需金融司法秉承持法達變理念,以剩餘立法功能觀照這一變革,並彰顯法治的合力。

作者介紹
朱飛|責編:宮京蕾
    朱飛,男,2019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專業,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嘉興學院文法學院專任教師,教學與研究方向重點在經濟法學、金融法學以及商法學等領域,對與學科相關的新興和交叉內容具有濃厚學術興趣。

目錄
導言
    一  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二  文獻綜述
    三  研究的思路與方法
    四  本書的特點與不足
第一章  剩餘立法權生成邏輯與司法主張意蘊
  第一節  剩餘立法權基本釋義
    一  立法權基本概念
    二  何為剩餘立法權
  第二節  剩餘立法權何以生成
    一  立法不作為中的剩餘立法權的產生
    二  立法轉型過程中剩餘立法權的產生
    三  統一法律適用中剩餘立法權的產生
  第三節  兩大法系剩餘立法權運行的鏡鑒
    一  普通法系剩餘立法權運行概述
    二  大陸法系剩餘立法權運行概述
  第四節  剩餘立法權的邊界及其約束
    一  剩餘立法權與原生性立法權的界分
    二  剩餘立法權權力行使的約束及監督
  第五節  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意蘊
    一  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內涵
    二  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進路
第二章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分配與運行
  第一節  監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金融監管立法的概述
    二  金融監管立法的運行
    三  金融監管立法的評價
  第二節  自律管理行使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概述
    二  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運行
    三  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評價
  第三節  政策制定行使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金融政策的概述
    二  金融政策的運行
    三  金融政策的評價
  第四節  司法主張行使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司法機關行使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理據
    二  司法機關行使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描繪
    三  司法機關行使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評價
第三章  金融變革語境下剩餘立法權的司法主張轉向
  第一節  金融的深化與創新
    一  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轉變
    二  傳統型金融向創新型金融的轉變
    三  資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風險轉變
    四  資金融通向財富管理的功能轉變
    五  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轉變
    六  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的模式轉變
  第二節  金融變革中的金融法律關係更新
    一  金融法律糾紛類型的變化
    二  金融法律關係主體的擴大

    三  金融交易權義結構的更新
    四  金融交易對象範圍的發展
    五  金融法律規範技術性增強
  第三節  實定法視域下金融法運行的追問
    一  金融立法真的已經邏輯自足了嗎?
    二  法官適用金融法真的沒有續造嗎?
    三  金融立法與金融司法真的無涉嗎?
    四  適用創新真的打破成文法體系嗎?
  第四節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理論基礎
    一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是針對法律建構主義的修正
    二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是對立法實踐不完美的確認
    三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是維護法律實質公平的選擇
    四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是滿足經濟基礎鞏固的需要
  第五節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現實動因
    一  金融的開放性與廣域性致使法律難以實現無縫規範
    二  法律運行中人化努力不足與人際差別對金融法誤解
    三  「不得拒絕裁判」形成了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時機
    四  金融法的淵源為司法主張其剩餘立法權生成了空間
  第六節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悖論破解
    一  成文法體系中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可能性
    二  金融行為規則與金融司法裁判規則的邏輯關係梳理
    三  金融立法強制保留與剩餘立法權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四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民意基礎擴張性闡釋
第四章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持法達變理念
  第一節  金融領域發展之變
    一  金融交易領域的創新之變
    二  金融交易領域的人性之變
    三  金融交易領域的未來之變
  第二節  金融領域之變的法律依歸
    一  金融領域不能脫法治理
    二  金融領域不能守法不變
    三  金融領域不能屈法而行
  第三節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持法達變基因
    一  金融變法之現實不可能
    二  金融深化之現實不可逆
    三  持法達變之現實不可缺
  第四節  持法達變理念下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正當性
    一  司法主張金融法剩餘立法權不可替代
    二  持法達變對簡單依法辦事觀念的完善
    三  持法達變理念之於司法主張的契合性
第五章  金融法剩餘立法權司法主張的實現機制
  第一節  利益衡量視角下的金融法剩餘立法權的司法實現
    一  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運用基礎
    二  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運用之調適
    三  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體展開
  第二節  金融領域指導案例的優化與發展
    一  拓展金融指導案例功能,明確金融指導案例的法律地位
    二  以金融指導案例為試點,法定化金融指導案例基本效力
    三  賦予金融法院相應權力,優化金融指導案例的生成機制
    四  明確法律糾紛參照規則,提升金融指導案例適用的剛性

    五  建立案例偏離報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導案例的適用規範
  第三節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釋的發展與應用
    一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釋的發展進路
    二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釋的生成原則
    三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釋的權力配置
    四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釋的權力約束
餘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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