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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研究/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學術文庫

  • 作者:夏金萊|責編:陳睿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74974
  • 出版日期:2023/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24
人民幣:RMB 5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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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公眾參與是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之一,對於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義。決策公開是公眾有效參與行政決策的前提條件,參與主體應具有廣泛性、平等性、代表性和均衡性。公眾參與行政決策主要有兩方面的功能,一是為決策機關提供信息,二是向決策機關表達利益訴求。前者有助於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後者有助於實現決策的民主性。基於此,可將公眾參與分為程序性公眾參與和實體性公眾參與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公眾參與形式有所區別。公眾參與對應急行政決策也具有重要意義,但實現方式與常規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有所不同。決策后評估中也需要公眾參與,且應考慮行政決策作出后的公眾權利保障。

作者介紹
夏金萊|責編:陳睿
    夏金萊,法學博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在《法學評論》《東南學術》《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主持廣州市社科基金項目、廣州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課題各1項,參與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多個項目的研究工作。

目錄
緒論
    一、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二、現有文獻綜述
第一章  行政決策與公眾參與概念
  第一節  行政決策
    一、管理學、行政學視野下的行政決策
    二、行政決策概念的法律文本分析
    三、行政決策的法學界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一、立法實踐中的公眾參與
    二、公眾參與的學術界定
    三、公眾參與與公民參與
    四、公眾參與的特徵
第二章  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和現實狀況
  第一節  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一、強調多元主體的治理理論
    二、強調對話的協商民主理論
    三、強調反思性的風險社會理論
  第二節  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現實狀況——以廣州為樣本
    一、廣州市公眾參與現狀
    二、公眾參與中現存的問題
第三章  決策公開——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前提
  第一節  為什麼公開——公開的理由和基礎條件
    一、決策公開的必要性
    二、決策公開的法律及政策依據
    三、決策公開的物質基礎
  第二節  公開什麼——決策公開的範圍
    一、決策信息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
    二、決策信息公開的原則
    三、應當公開的信息
    四、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三節  如何公開——公開的時機和方式
    一、公開的時機
    二、公開的方式
第四章  公眾參與主體
  第一節  參與主體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具有參與行政決策的主觀意願
  第二節  參與主體的特徵
    一、廣泛性
    二、平等性
    三、代表性
    四、均衡性
  第三節  參與主體的範圍
    一、納入性主體
    二、排除性主體
  第四節  公眾代表的遴選方式
    一、決策機關單方確定
    二、公眾申請加決策機關遴選
    三、專家庫加行業協會推薦

第五章  公眾參與類型和形式
  第一節  公眾參與類型
    一、程序性公眾參與
    二、實體性公眾參與
  第二節  程序性公眾參與形式
    一、現行立法確定的公眾參與形式
    二、普通公眾參與的形式
    三、專家參與的形式
  第三節  實體性公眾參與形式——聽證會
    一、行政決策聽證的立法概況
    二、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以協商和論辯的精神重塑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第四節  其他公眾參與形式
第六章  應急行政決策中公眾參與的價值及其實現——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為例
  第一節  對應急行政決策無須公眾參與之反駁
    一、應急行政決策並非緊急狀態下的決策
    二、應急行政決策模式與常規行政決策模式並非截然對立
    三、公眾參與並不必然導致決策低效
  第二節  公眾參與應急行政決策的意義
    一、提升決策科學性
    二、推動決策順利執行
    三、有效監督決策權
  第三節  公眾類型化參與應急行政決策
    一、提升專家和專業機構參與的主動性和許可權
    二、社會組織的執行性參與
    三、普通公民的積极參与和消極參與
第七章  決策后評估中的公眾參與及公眾權利保障
  第一節  行政決策后評估中的公眾參與
    一、行政決策后評估的含義
    二、公眾參與行政決策后評估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三、行政決策后評估公眾參與的制度構建
  第二節  行政決策后的公眾權利保障
    一、傳統救濟途徑的困境
    二、決策作出與決策實施間隔制度
    三、「異議-審核」制度
附錄一  部分現行有效重大行政決策行政立法匯總表
附錄二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附錄三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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