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待遇(Th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FET),是國際投資協定的核心條款。本質上,公平公正待遇是為締約雙方創造雙贏的局面,但條款表面則體現為限制國家在經濟事項上的行動自由。我國締結的國際投資協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條款存在規定差異大、術語使用不一致、條款在協定中的位置不統一等問題。本書認為,基於我國資本輸入和輸出大國雙重混同身份的考慮,改進我國締結的國際投資協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條款,應採用「列舉」和「協議新增」的方式,這樣也能靈活處理國家間差異,平衡保護投資者和東道國利益,是目前較為現實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