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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陷阱(消費時代的格式條款規制理論及其改進)

  • 作者:王俁璇|責編:魏星//隋曉雯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 ISBN:9787576404586
  • 出版日期:2022/06/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78
人民幣:RMB 7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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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格式條款天然地具有正反社會效應,既發揮著簡化和促進市場交易的正向功能,又不免造成弱勢消費者締約自由被侵蝕之虞。消費時代下,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信息弱勢、認知局限與決策困境,將格式條款編織成為無處不在的引誘締約、攫取合作剩餘的「網狀陷阱」。
    本書將從合同法基本理論出發,結合法經濟學視角,從「規制目標制定」「規制範圍限定」「規制實然性分析」以及「規制應然性設計」四個方面深入論證,調研分析我國格式條款的立法理念與司法裁判路徑,結合境外各國格式條款規制的理論發展與制度實踐,提出符合我國國情與時代特點的可行化建議。格式條款涉及的法義複雜性與監管效率性要求其規制呈現多層次、多方位結構,信息規制與內容控制雙重進路相互協同,私法模式與公法模式實現有機融合。從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應對到數字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格式條款規制已遠非純粹的合同法命題,而在行業監管、資源分配等更廣泛意義上發揮基礎性規範功能。

作者介紹
王俁璇|責編:魏星//隋曉雯
    王俁璇,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山東大學法學學士,山東大學與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聯合培養法學博士(碩博連讀),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律碩士(LL.M.),北京交通大學經濟學博士后。在《法律科學》、《法學論壇》、Hong Kong Law Journal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數字時代下格式條款的強制性內容管制體系研究」、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項目等。

目錄
導論
    一、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及分析
第一章  格式條款規制目標的再認識
  第一節  從卡爾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契約自由原則要求的再造
    一、格式條款對契約自由原則的衝擊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證成
    三、格式條款規制的正當性基礎之一:意思自治的維護
  第二節  格式條款的博弈分析:契約正義原則要求的再造
    一、格式條款對契約正義原則的衝擊
    二、合作剩餘分配的異化
    三、格式條款規制的正當性基礎之二:給付均衡的矯正
  第三節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目標下的國家模式
    一、公法路徑與私法路徑二分法的勘誤
    二、國家模式與市場模式二分法的勘誤
    三、由事後監管向事先監管的延伸
  第四節  規制範圍的限定:司法實踐與交易實踐視域下的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認定標準
    二、日本法上的格式條款概念
    三、我國法上格式條款概念的變遷
    四、格式條款法律性質的基本理論
    五、格式條款的法經濟學解讀
    六、規制單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條款
    七、格式條款規制的層次化要求
第二章  我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實態
  第一節  格式條款的《民法典》規範邏輯
    一、《民法典》第496條第2款與第497條關係辨析
    二、《民法典》第497條與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及第506條邏輯關係的辯證分析
  第二節  最高人民法院與地方各級法院的格式條款司法審判實態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管邏輯:動態均衡的實踐
    二、地方各級法院的監管邏輯:信息規制的強化與異化
  第三節  格式條款的其他部門法規制路徑
    一、格式條款的消費者法規制路徑
    二、格式條款的保險法規制路徑
    三、格式條款的反壟斷法規制路徑
第三章  格式條款信息規制理論的功能反思
  第一節  市場機制的異化:傳統磋商程序之困境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費者認知局限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費者決策困境
    三、基於「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四、逆向選擇模型:低質量格式條款的生成機制
  第二節  信息規制標準: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一、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義務
    二、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說明義務
  第三節  信息規制的法律效果
    一、未成立與無效的歷史命題
    二、提示與說明義務作為訂入要件的《民法典》選擇
第四章  信息規制理論的未來:披露改進與法律行為法的銜接適用
  第一節  信息披露的層次化改進
    一、以條款顯著性為標準

    二、以條款異常性為標準
    三、以實證研究為標準
  第二節  信息規制的實質化改進
    一、標準化信息提供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創新:第三方機構與質量評級
    三、合同創新:格式合同的「組合式」/「菜單式」設計
    四、電子商務中電子格式條款的披露創新
  第三節  信息規制與法律行為法的分工與銜接
    一、法律行為法的功能定位與規制立場
    二、信息義務的標準:以法律行為法為參照
    三、信息規制的功能性重構
第五章  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理論的路徑選擇
  第一節  傳統型與現代型內容控制規範的適用
    一、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範的立法體例
    二、我國傳統型與現代型內容控制規範體系
    三、合同亦或條款——內容控制規範群適用範圍的劃分
  第二節  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的特別規範
    一、不當條款進路的具體化:《民法典》第497條
    二、公平原則的適用:《民法典》第496條第2款
    三、免責條款的特別規則:《民法典》第506條
  第三節  一般內容控制規範及合同法基本原則的適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
    二、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
    三、顯失公平原則的適用
    四、商事交易特殊規則的適用
第六章  從消極到積極:基於解釋規則的格式條款實質干預
  第一節  大陸法系的格式條款解釋規則:以客觀解釋為原則
    一、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之爭
    二、客觀解釋規則:以通常理解為解釋
    三、不利解釋規則
  第二節  英美法系的格式條款解釋規則:非情境化標準
    一、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條
    二、格式條款解釋原則:《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條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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