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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律適用指南(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規定理解與適用)

  • 作者:編者:曹守曄|責編:李群//陳熙//陳昱希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70945
  • 出版日期:2022/12/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62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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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8號)為基本框架,由曹守曄教授主編,力求精準闡釋該票據司法解釋的內涵外延,為票據糾紛的法律適用提供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本書特將謝懷栻教授應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之邀,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專題講座的錄音文字稿作為序言,序言分四部分,前三部分在此首發,第四部分曾在《人民法院報》(2000年10月27日)刊發。
    作者對該司法解釋從條文主旨、條文理解、司法適用、司法案例等多方面進行解讀,全方位闡釋該司法解釋的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重點關注司法適用中的問題等,具有較強的現實指導意義。

作者介紹
編者:曹守曄|責編:李群//陳熙//陳昱希
    曹守曄  西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前資深高級法官。

目錄
緒論
《票據法規定》(2020)理解與適用
  一、受理和管轄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票據糾紛案件的範圍
    第二條  人民法院關於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的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關於期後背書追索權糾紛的受理
    第四條  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第五條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順序
    第六條  管轄和票據支付地
  二、票據保全
    第七條  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的情形
  三、舉證責任
    第八條  票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第九條  持票人的舉證責任
    第十條  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時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票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期限
  四、票據權利及抗辯
    第十二條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的票據債務人的抗辯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的票據債務人的抗辯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的票據債務人的抗辯
    第十六條  票據付款人或者承兌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破產債權
    第十七條  持票人的追索權
    第十八條  持票人喪失的追索權
    第十九條  票據權利時效中斷
    第二十條  票據追索拒絕事由書面通知逾期的計算
    第二十一條  追索金額、再追索金額中有關票據利息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示催告程序中代理付款人善意付款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票據責任
  五、失票救濟
    第二十三條  失票人權利救濟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公示催告申請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  適格公示催告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公示催告申請的受理
    第二十七條  公示催告申請的受理
    第二十八條  公示催告申請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的通知和公告義務
    第三十條  法院止付通知的效力以及違反止付義務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告載體和公告時間
    第三十二條  公示催告的期間
    第三十三條  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失票人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之訴的管轄
    第三十五條  失票人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之訴的適格被告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失票人提起返還票據之訴的受理
    第三十七條  失票人的說明義務和擔保義務
    第三十八條  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六、票據效力
    第三十九條  票據格式以及當事人未使用規定格式票據時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條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具有《票據法》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簽章人未使用合規印章的票據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而錯誤付款

    第四十三條  票據當事人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時銀行匯票效力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空白授權票據的持票人未對空白事項補記完全時,對票據效力的認定
    第四十五條  票據上籤章的無效及其獨立性
  七、票據背書
    第四十六條  已經設定質押的票據再行背書質押的效力
    第四十七條  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再行背書轉讓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  持票人補記自己為被背書人的效力
    第四十九條  票據背書連續的判斷
    第五十條  背書人為禁止轉讓背書或者非轉讓背書後,被背書人再為背書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一條  質押行為無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的限制
    第五十三條  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票據責任的限制
    第五十四條  不構成《票據法》上票據質押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票據持票人向其非開戶銀行申請票據貼現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出票及背書行為超出有關規定區域的效力
    第五十七條  匯票背書人期後背書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對匯票期后付款的效力
  八、票據保證
    第五十九條  票據保證人資格的限制
    第六十條  票據保證無效后,票據的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的區分
  九、法律適用
    第六十二條  審理民事票據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六十三條  票據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六十四條  《票據法》的時間效力
  十、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和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
    第六十六條  偽造、變造票據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出票人對補充記載后的票據應當承擔的票據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票據法》第57條中「重大過失」的認定及其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七十條  《票據法》第63條中「其他有關證明」的類型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票據保全錯誤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支票的出票人和背書人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票據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
    第七十四條  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出票人和票據債務人的責任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前後對照表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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