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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1輯)

  • 作者:編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責編:許睿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70228
  • 出版日期:2022/1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55
人民幣:RMB 6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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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主辦的針對職務犯罪案件審理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出版物,以立足實踐、突出實用、重在指導、體現權威為編輯宗旨,通過法律適用分析、法官會議紀要、實務釋疑、經驗交流等形式,固定審判、調研成果,為刑事司法人員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提供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
    《職務犯罪審判指導》全年出版兩輯,設有以下欄目:
    【法律適用分析】選擇司法實踐中事實認定、採信證據、適用法律和裁量刑罰等方面的典型問題,闡述法院的認定思路、理由,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職務犯罪案件提供具體的指導和參考。
    【法官會議紀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會議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的疑難問題進行解析、討論,並形成傾向性觀點,供實踐中類案的處理參考適用。
    【實務釋疑】解答在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導價值的法律適用問題。
    【經驗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或者地方法院制定或總結的有關職務犯罪的規範性文件、規則及相關說明等。
    【法律規定】收錄與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及官方解讀意見等。
    【刑事政策】刊載職務犯罪相關刑事政策,包括對刑事政策的解讀文章、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相關講話等。
    【理論爭鳴】針對職務犯罪疑難、複雜問題,登載相關學者與司法人員的研究文章,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提供理論參考和解決相關問題的思路。
    【實務調研】登載司法實務部門針對職務犯罪的調研報告,推動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
    【裁判文書選登】選擇典型裁判文書進行評析,展現法官智慧,指出不足,促進裁判文書製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作者介紹
編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責編:許睿

目錄
法律適用分析
  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行為的定性  段凰
    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利用的職務便利同時包括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和管理基層組織集體自治事務的因素,在難以具體確定其性質的情況下,難以判斷主體性質時,可以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認定處罰較輕的罪名。
  公司負責人將公司賬外股權秘密轉移至本人實際控制的公司名下的行為如何認定  于同志  張文波
    判斷公司負責人究竟系在單位授權下體外運營帶有「單位小金庫」性質的賬外股權,還是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公共財產,關鍵看該賬外股權是否脫離本單位的監管,實踐中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進行審查判斷。
  攜帶贓款贓物投案自首情節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案件中予以減輕處罰的法理依據和政策考量  高洪江
    A某受賄一案,系被告人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辦案機關投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A某依法減輕處罰。
  斡旋受賄的成立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轉達請托謀利事項  羅燦
    國家工作人員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時,承諾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其後來未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轉達請托謀利事項,也應當認定構成斡旋受賄罪。
  利用放貸收息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管友軍  張丹丹  江嵐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明知請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然以借款為名放款給請托人收取利息的,或雖然請托人有借款實際需求而放款給請托人,但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請托人支付給其的利息明顯高於請托人支付給其他同類正常民間借款的利息的,均應以受賄論處。
  收受情人款項的性質認定  朱錫平  石魏  段凰
    收受情人款項的行為應當綜合案件進行判斷,如果是在權錢交易的同時進行權色交易,情人關係不影響受賄行為性質的判斷。如果雙方有共同生活的基礎且有共同組成家庭的計劃,則應當進一步研判,排除其他可能性。
  概括故意型受賄案件中相關問題的認定  陳靜芳
    受賄人具有利用手中職權收受賄賂的概括故意,即使沒有直接經手具體的受賄事項,也不影響對其受賄犯罪的認定。在概括故意下,應當考慮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及其結果,按照主客觀統一的原則認定受賄犯罪數額;並考慮行為人對所得財物的所有權轉移是否存在明知,結合財物轉移的實際情況認定既未遂。
  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定性  曹吳清
    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工作人員是否符合受賄罪的主體,需要從形式和實質兩個要件進行判斷。破產案件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作為破產管理人工作人員,所從事的不僅是技術專業性工作,更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系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授權從事公務,在行使管理人相關職權行為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賄賂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受賄罪。
  挪用型與佔有型職務犯罪的區分  王碩
    區分挪用型職務犯罪和佔有型職務犯罪行為性質的關鍵在於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實施騙取、竊取行為當時及之後是否打算或者願意以及有無能力歸還。不能根據騙取、竊取的行為手段就直接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是要進行具體的、實質的司法判斷。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給國家參股企業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在認定其行為造成的「公共財產損失」時,國有股份所對應的減免數額是否應予扣除  于同志  張文波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給國家參股企業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在認定濫用職權罪造成的公共財產損失時,應當堅持損失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觀點,並結合具體情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主體,以準確甄別和客觀把握國有資產的範圍,一般不宜將國有股份對應的減免數額從公共財產損失數額中扣除。
  受招生辦委託行使招生職責的高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導致他人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行為定性及相關追訴時效問題  初立秀
    冒名頂替類案件中,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分行為人的身份和工作性質,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等定罪處罰;對於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作為入罪情形的瀆職類案件,追訴時效不宜從媒體披露后出現「惡劣社會影響」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
  如何理解與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高度可能的證明標準  金勁松  蔣凌軍  王天奇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貪污賄賂案件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刑事政策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中央組織部  中央統戰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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