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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系列/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文庫

  • 作者:鄭悅迪|責編:許琳//周怡冰
  • 出版社:中國社科
  • ISBN:9787522702803
  • 出版日期:2022/06/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42
人民幣:RMB 11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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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人工智慧時代,包含演算法、大數據等特徵在內的電腦實施的發明專利授權標準及寬嚴尺度直接關係著專利法鼓勵技術創新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但是其在專利審查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本書從電腦實施的發明所具有的特點出發,對相關基本概念進行界定,運用比較研究法、歷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探討電腦實施的發明與普通發明相比,在專利客體適格性、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等授權要件判斷中的重點與難點,進而提出體系化解讀其可專利性的觀點以及具體的完善建議。

作者介紹
鄭悅迪|責編:許琳//周怡冰
    鄭悅迪,女,1989年5月出生,北京人。國家法官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在《知識產權》《電子知識產權》《科技與法律》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多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以及省部級科研項目。2021年,榮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目錄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目的與意義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目的與意義
  第二節  研究現狀
    一  客體適格性標準的歷史考察
    二  抽象思想與其實際應用的辨別
    三  軟體與數學計算方法之間的聯繫
    四  電腦實施的發明之創造性影響因素及其評判難點
  第三節  研究方法和整體結構
    一  研究方法
    二  整體結構
  第四節  創新點
第一章  電腦實施的發明之可專利性概述
  第一節  電腦實施的發明
    一  電腦實施的發明定義
    二  人工智慧時代電腦實施的發明特點
  第二節  電腦實施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類型
    一  方法類權利要求
    二  產品類權利要求
    三  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與本質
  第三節  可專利性的界定
    一  客體適格性
    二  實用性
    三  新穎性
    四  創造性
  本章小結
第二章  電腦實施的發明之專利客體適格性
  第一節  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實質
    一  技術論
    二  實用主義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視域下電腦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與產業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專利適格性判斷標準
    二  「兩步測試法」的適用問題與效果
    三  電腦實施的發明中特殊元素的專利適格性
  第三節  歐洲專利組織中電腦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任何硬體」判斷法的由來
    二  「任何硬體」標準的適用:相關概念與存在的問題
    三  典型不可專利的客體
  第四節  日本專利制度中電腦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法定發明的構成要件
    二  客體適格性判斷的雙重視角
    三  特殊對象的專利適格性
  第五節  我國專利制度中電腦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可專利客體判斷方法和標準在我國的演變
    二  我國電腦實施的發明專利保護現狀
    三  待解決的問題
  第六節  不同專利制度之間的共識與分歧
    一  已達成的共識
    二  存在的主要分歧

  本章小結
第三章  電腦實施的發明之新穎性
  第一節  新穎性一般原理
    一  新穎性理論基礎
    二  新穎性判斷的基本方法和標準
    三  電腦實施的發明新穎性判斷原則
  第二節  現有技術
    一  構成現有技術的一般條件
    二  現有技術認定的新挑戰與法律應對
    三  提高現有技術檢索質量的域外經驗
  本章小結
第四章  電腦實施的發明之創造性
  第一節  創造性一般原理
    一  創造性理論基礎
    二  創造性判斷的基本方法和標準
    三  創造性審查的整體論
  第二節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一  普通技術人員所屬技術領域的確定
    二  相關技術領域內的一般技術水平
    三  本領域技術人員具有的一般創造力
  第三節  創造性判斷方法
    一  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二  顯而易見與否的認定
  第四節  影響電腦實施的發明創造性的其他因素
    一  組合發明獲得超出預期的協同效果
    二  功能性描述材料
    三  產業政策是決定創造性寬嚴尺度的根本因素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我國電腦實施的發明之可專利性的思考與建議
  第一節  可專利性的體系化解讀
    一  體系化解讀可專利性要件的必然性
    二  不同可專利性要件的含義與功能
    三  意義與效果
  第二節  電腦實施的發明之可專利性完善建議
    一  重構專利客體適格性判斷標準
    二  界定「現有技術」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三  改進用於判斷髮明創造性的「三步法」
    四  細化說明書充分公開要求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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