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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精)/王遷知識產權法研究系列/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

  • 作者:王遷|責編:易玲波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 ISBN:9787300305837
  • 出版日期:2022/08/01
  • 裝幀:精裝
  • 頁數:496
人民幣:RMB 13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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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專有權利是著作權法的核心,也是媒體融合背景下著作權保護的關鍵所在。本書結合媒體融合發展的現實,深入研究了網路環境中的著作權專有權利適用問題:複製權、發行權、廣播權、放映權、表演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專有權利在網路環境中能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製作網游外掛是否侵害了複製權?銷售電腦程序序列號是否涉及侵害發行權?「網紅」主播在直播時未經許可演唱歌曲侵害了表演權還是廣播權?「點播影院」向用戶提供互聯網電視和網路視頻網站賬號,需要獲取放映權還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許可?認定互動式傳播行為所依據的「伺服器標準」過時了嗎?
    本書既可為對學術問題的討論提供新的觀點與視角,也可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和媒體行業預防與解決相關糾紛提供參考。

作者介紹
王遷|責編:易玲波
    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版權協會常務理事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理事,曾任上海2010年世博會知識產權咨詢專家;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檢察院咨詢專家。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並被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被評為「全國知識產權保護最具影響力人物」「第四屆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中國版權產業風雲人物」「上海市曙光學者」和「上海社科新人」。獲得「上海市十大傑出青年」提名獎。出版專著《網路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研究》和《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發表學術論文和評論百余篇。曾獲得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著作類二等獎、論文類三等獎,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三等獎。主持過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青年項目,以及司法部、教育部、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課題與大量橫向課題。參與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是《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專家委員會成員。在201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締結《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而召開的北京外交會議和2013年為締結《馬拉喀什條約》而召開的馬拉喀什外交會議中,任「起草委員會」委員和中國代表團成員。在華東政法大學主講的「知識產權法」和「著作權法」課程均為上海市精品課程。被評為「全國優秀教師」,獲得「霍英東青年教師獎一等獎」。獨著《知識產權法教程》《著作權法》和《網路版權法》等教材。

目錄
第一章  專有權利與網路環境、媒體融合概述
  第一節  以互聯網為核心的媒體融合與專有權利的關係
  第二節  專有權利的作用
  第三節  專有權利與直接侵權
  第四節  本書研究的專有權利
第二章  網路環境中複製權的適用
  第一節  複製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借助物質載體固定作品
    二、作品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質載體
  第二節  數字環境引發的複製權適用問題
    一、數字技術帶來的複製問題
    二、電腦和網路帶來的「臨時複製」問題
  第三節  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與國際社會對「臨時複製」問題的討論
    一、美國與加拿大
    二、歐盟
    三、澳大利亞
    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版權條約
  第四節  對「臨時複製」的正確定性
    一、內存中的附帶性複製是客觀技術現象
    二、內存中被臨時存儲的作品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三、用法律調整「瀏覽」行為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第五節  網頁格式轉換與「臨時複製」
    一、對網頁進行實時格式轉換
    二、網頁格式轉換+存儲
  第六節  提供「外掛」與複製權
    一、製作和提供「外掛」的定性應以是否複製「代碼化指令序列」為依據
    二、應區分「獨立型外掛」和「依附型外掛」
第三章  網路環境中發行權的適用
  第一節  發行行為的構成
    一、應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而非提供「作品」
    二、應轉移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的所有權
  第二節  境外代表性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網路傳播」與「發行」的關係
    一、美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版權條約
    三、歐盟
    四、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五、其他國家與地區
  第三節  我國《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與網路環境
    一、對發行權的定義隱含了轉讓物質載體的要求
    二、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並立澄清了兩者的界限
  第四節  《刑法》中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複製發行」與網路傳播之間的關係
    一、著作權保護「刑民銜接」的理念
    二、「通過網路傳播」與「發行」在《刑法》第217條中的關係
    三、提供序列號、破解程序與「複製發行」
  第五節  網路環境與「發行權用盡」
    一、「發行權用盡」規則是否可適用於網路環境的不同觀點與司法實踐
    二、「發行權用盡」規則源於發行權與所有權的表面衝突
    三、網路環境中「發行權用盡」規則缺乏適用的基礎
    四、網路環境中「發行權用盡」與電腦程序的「轉售」
  第六節  「出版」與網路環境

    一、通過網路傳播不符合《伯爾尼公約》對「出版」的要求
    二、將通過互聯網傳播作品定性為「出版」將造成不利後果
    三、將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認定為「出版地」不具有合理性
第四章  傳播權的體系與公開傳播行為的構成
  第一節  傳播權的體系
    一、遠程傳播權(「向公眾傳播權」)針對向不在傳播發生地的公眾進行的傳播
    二、現場傳播權針對向在傳播發生地的公眾進行的傳播
    三、遠程傳播權(「向公眾傳播權」)與現場傳播權的區分標準
    四、國際鄰接權條約中傳播權分類的特殊性
    五、傳播權體系與我國《著作權法》
  第二節  公開傳播行為的構成
    一、應存在傳播行為
    二、應面向公眾進行傳播
    三、面向「公眾」與面向「新公眾」
    四、傳播的營利性質與公開傳播行為的認定
第五章  網路環境中廣播權的適用
  第一節  廣播權與「網播」
    一、對「網播」的界定
    二、《伯爾尼公約》及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播」
    三、2020年修改之後《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播」
  第二節  廣播權與「網路轉播」
    一、《伯爾尼公約》及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路轉播」
    二、2020年修改之後的《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路轉播」
第六章  網路環境中表演權與放映權的適用
  第一節  網路環境與表演權
    一、《伯爾尼公約》中的表演權與網路環境
    二、《著作權法》與《伯爾尼公約》中的表演權在解釋上的差異
    三、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與網路環境
    四、2020年修改之後的《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與網路環境
  第二節  網路環境與放映權
    一、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引發的權利適用問題
    二、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無法適用信息網路傳播權
    三、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無法適用廣播權第二項子權利
    四、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無法適用表演權
    五、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應適用放映權
第七章  信息網路傳播權及其適用
  第一節  國際版權條約對「向公眾傳播權」的規定
    一、《伯爾尼公約》中「向公眾傳播權」的缺陷
    二、「傘形解決方案」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8條對「向公眾傳播權」的規定
  第二節  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解釋
    一、只規制互動式傳播
    二、只涉及使公眾獲得作品的可能性
    三、對「獲得作品」應作廣義解釋
    四、「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與對時間、地點和條件的限制
  第三節  「深層鏈接」與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的認定
    一、「深層鏈接」引發的定性問題
    二、「用戶感知標準」、「實質呈現標準」和「法律標準」(「提供標準」)之辯
    三、「傳播源」理論與「伺服器標準」
    四、對設置「深層鏈接」行為之性質的正確認定
    五、對設置「深層鏈接」的法律規制

  第四節  複製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關係
    一、相關行為構成的差異
    二、侵權救濟方式的區別
    三、訴因的選擇與被侵害權利的認定
    四、對信息網路傳播權許可合同與複製權之關係的解釋
  第五節  鄰接權人與信息網路傳播權
    一、表演者、錄製者和廣播組織「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僅為互動式傳播權
    二、版式設計權與出版物電子版本的網路傳播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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