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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法律風險提示650項(第2版)

  • 作者:編者:李新|責編:周萌
  • 出版社:上海社科院
  • ISBN:9787552038699
  • 出版日期:2022/08/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28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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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在第一版基礎上根據《民法典》和最新法律法規進行了較大修改,共22個專題,提示了企業常見的勞動法律風險合計650余項,逐一列舉、分析了相關風險涉及的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或後果,並提出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分析意見或建議。
    本書內容簡潔、查閱方便、實用性強,可供律師、企業HR、勞動人事仲裁員、法官和勞動法理論研究者工作、學習、辦案、研究時參考。

作者介紹
編者:李新|責編:周萌
    李新,法學碩士,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從事法律工作20余年。曾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任三級法官。2008年開始律師執業,現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業務領域為企業法律顧問,與勞動法、公司法相關的訴訟、非訟綜合性法律服務,企業法律風險研究與防範。

目錄
大力拓展企業合規法律服務新藍海(代序)王 眾
第二版自序
第一版前言
第一章  招聘與錄用
  一、用人單位尚未領取營業執照即開始招用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喪失經營主體資格後繼續用工
  三、委託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招聘或其他職業中介活動
  四、招用人員的簡章、招聘廣告中未明確勞動合同主要內容
  五、招聘廣告、招聘過程中有對勞動者身份情況存在限制、歧視的內容
  六、在招聘、簽訂勞動合同時限制、歧視女職工
  七、在招聘廣告中出現國家法律禁止出現的內容
  八、招聘廣告中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內容
  九、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
  十、以招用人員為名,以欺詐等手段,牟取非法、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十一、招聘人員時用人單位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或者給予勞動者、其他用人單位商業賄賂
  十二、用人單位未為其錄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許可證件、工作簽證、居留證件,或者錄用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
境內違法就業的外國人
  十三、未根據當時有效的規定為聘用的中國台、港、澳地區居民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並辦理備案手續
  十四、未根據當時有效的規定為聘用的定居國外人員辦理《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許可核准證》
  十五、錄用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招聘情形的人員
  十六、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尚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或者無法提供已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勞動者
  十七、錄用勞動者時,未及時、全面核實其身份情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是否真實有效,未根據需要做背景調查
  十八、錄用重要崗位或者特殊崗位勞動者時,未要求其在指定體檢醫院體檢
  十九、損害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崗位基本情況的法定知情權
  二十、個人承包經營用人單位的,違法招用勞動者
  二十一、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掛靠其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獨立經營活動
  二十二、外國企業未經規定的程序,擅自通過其境內常駐代表機構招用勞動者
第二章  勞動合同簽訂
  一、已發送聘用通知書(Offer),經勞動者承諾后又拒絕其入職
  二、未與勞動者當面簽訂勞動合同
  三、簽訂勞動合同時只有人事簽字,未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四、未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入職流程和合同樣本
  五、未明確規定人事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六、未與擔任公司其他職務的董事(包括董事長)、監事,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七、未與本單位特殊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八、錄用外單位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等特殊勞動關係人員后,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九、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或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十、未按規定要求籤訂電子勞動合同
  十一、勞動者入職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社保賬號、住址等資料
  十二、未在勞動者入職后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十三、入職后一個月內經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十四、入職后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十五、勞動者因入職后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確認勞動關係
  十六、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義務,故意與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
  十七、簽訂勞動合同時未填寫簽訂日期
  十八、倒簽勞動合同日期
  十九、勞動合同無效后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二十、應當與勞動者首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違法不予簽訂
  二十一、因未簽勞動合同、無約定工資標準而無法確認雙倍工資計算依據
  二十二、與從事礦山井下等繁重體力勞動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超過八年

  二十三、與經許可來華工作的外國人簽訂超過五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十四、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欠缺必備條款、約定不明確等原因,導致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重要勞動合同內容無法正常履行
  二十五、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條款中設置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排除勞動者權利、免除用人單位責任、違反強制性規定等違法內容
  二十六、勞動者採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二十七、勞動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虛假意思掩蓋真實目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
  二十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任務完成的條件
  二十九、未將簽訂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三十、保管勞動合同文本不當導致勞動合同原件遺失、毀損或被勞動者竊走
  三十一、勞動合同未約定採取何種工時
  三十二、擅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法律允許範圍以外的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
  三十三、未在錄用后30日內辦理網上錄用備案手續
  三十四、用人單位不具備保管人事檔案資格或不願意辦理人事檔案調集、保管、轉移等事宜,又未委託職業介紹代辦服務機構代為辦理人事檔案工作
  三十五、高校畢業生持《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要求確認勞動關係
  三十六、用人單位未建立職工名冊或不具備規定內容
  三十七、試用期約定期限過長
  三十八、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試用期、擅自延長試用期、續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或者在同一用人單位變更崗位后再次約定試用期
  三十九、在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四十、在勞動合同期限外單獨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只約定一個試用期
  四十一、未能在試用期結束前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試用期考評
  四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合同草案未經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並以過半數同意票數通過便簽訂
  四十三、集體合同草案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後,未經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而是由其他人簽訂或直接加蓋公章
  四十四、經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后未按規定程序報送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審查通過
  四十五、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四十六、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標準
  四十七、集體協商首席代表委託本用人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的人數超過本方代表的
  四十八、集體協商的首席代表由非本用人單位人員代理
  四十九、職工協商代表與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相互兼任
  五十、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的人數少於三人,或者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的人數多於職工協商代表
  五十一、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集體協商要求
  五十二、用人單位參與協商過程中存在歧視、過激、威脅、收買、欺騙、泄露商業秘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五十三、協商時用人單位有不利於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者社會穩定的行為
  五十四、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生效後用人單位未依約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續訂
  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後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未將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三、勞動者在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在該用人單位已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用人單位不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後提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續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又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情形期滿后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六、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情形雙方同意續訂的,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七、與因存在法定事由而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中有該合同期滿后自動延續至新的勞動合同簽訂之日等類似約定
  九、未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向勞動者提出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

  五、用人單位未就法定事項向職代會報告、接受審議、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六、用人單位未就法定事項向職代會報告,並通過職代會審議
  七、用人單位未就法定事項向職代會報告,並接受其監督
  八、未通過職代會形式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九、用人單位沒有制定員工手冊或者其內容過於原則而不具備操作性
  十、用人單位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未徵求工會的意見,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平等協商等民主程序
  十一、規章制度未向勞動者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未發送給勞動者或者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
  十二、規章制度制定、公示之後並不在管理工作中實際使用
  十三、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勞動合同相矛盾
  十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採用警告、通報批評、記過、留用察看、罰款等不涉及勞動關係變更或解除的處分措施
  十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未明確勞動人事管理的一切活動應當注意收集證據、書面留痕的工作原則
  十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未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處罰行為設置申訴程序或舉報途徑
  十七、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修改過於頻繁
  十八、用人單位未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各部門業務操作規程
  十九、用人單位未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重要業務主管授權審批制度
  二十、用人單位未制定完備的財務會計政策和制度
  二十一、用人單位未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二十二、用人單位未制定印章、證照管理制度
  二十三、用人單位將公章、營業執照、銀行賬號、保險柜鑰匙等重要物品交給單一員工保管
  二十四、用人單位未制定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和定期崗位輪換的管理制度
  二十五、用人單位未明確規章制度是否直接適用於子(孫)公司、分公司、關聯公司
……
第五章  培訓與服務期
第六章  保密與競業限制
第七章  工資支付
第八章  工資時間與加班
第九章  請假休假
第十章  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第十一章  勞動保護
第十二章  勞動合同變更
第十三章  勞動合同解解除與終止
第十四章  經濟補償金
第十五章  勞務派遣
第十六章  靈活用工與新就業形態
第十七章  社會保險與公積金
第十八章  企業年金
第十九章  工傷
第二十章  勞動者個人權利的保護
第二十一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第二十二章  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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