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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借鑒前人優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一部系統地論述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它的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面,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徵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了《聖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歷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權威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了許多歷史事件和典故,顯示了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作者介紹
(荷)雨果·格勞秀斯|責編:徐曉明|譯者:馬忠法//王秋雯//趙建福//胡玲//任成等
雨果·格勞秀斯(1583—1645),「國際法之父」,對國際法以及國際政治和國際關係影響深遠;格勞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洋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他的法律基礎是自然法。
目錄
中文版前言
英文版導言
英譯者序言
獻給法蘭西和納瓦爾最有信仰的基督教國王——路
關於《戰爭與和平法》三卷本的導論
導論
格勞秀斯·雨果的關於《戰爭與和平法》 第一卷
第一章 什麼是戰爭?什麼是法律?
第二章 發動戰爭究竟是否合法
第三章 公戰和私戰區別;主權闡釋
第四章 臣民反抗上級的戰爭
第五章 誰有權合法發動戰爭
格勞秀斯·雨果的關於《戰爭與和平法》 第二卷
第一章 戰爭首要原因:保護自己和財產
第二章 屬於人類共同的東西
第三章 論特別參照海洋和河流情形下的物的原始取得
第四章 論假定放棄所有權和由此而產生的佔有;其中,這與依據時效獲得的所有權不同
第五章 論對人的權利的原始取得。這裡要論及父母的權利、婚姻的權利、組織的權利以及對臣民和奴隸的權利
第六章 論通過人的行為二次取得財產權,以及主權和具有主權屬性物的轉讓
第七章 論依法發生的財產的繼受取得以及其中的無遺囑繼承
第八章 論通常所說的根據萬國法產生的財產取得
第九章 論主權或所有權何時終止
第十章 論由所有權產生的義務
第十一章 論承諾
第十二章 論契約
第十三章 論誓約
第十四章 論擁有主權者的承諾、契約和誓約… …493
第十五章 論條約和越權締結的協定
第十六章 論解釋
第十七章 論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及由此產生的義務……557
第十八章 論使節權
第十九章 論安葬權
第二十章 論懲罰
第二十一章 論懲罰的共同承擔
第二十二章 論不正當的戰爭理由
第二十三章 論存在疑義的戰爭理由
第二十四章 謹記即使有正當理由,也不要輕率發動戰爭
第二十五章 論為他人而發動戰爭的理由
第二十六章 論被統治者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
格勞秀斯·雨果的關於《戰爭與和平法》 第三卷
第一章 自然法中關於戰爭中何種行為是允許的一般規則;兼論詭計和謊言
第二章 根據萬國法,臣民的財產如何被用來抵償統治者之債;兼論報復
第三章 論萬國法上的合法戰爭或公共戰爭,其中,關於戰爭的宣告
第四章 在公共戰爭中殺死敵人的權利,以及其他針對人身的暴力
第五章 論毀壞和掠奪
第六章 論戰爭中的財產取得權
第七章 論對戰俘的權利
第八章 論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權
第九章 論復境權
第十章 對非法戰爭中行為的警告
第十一章 在合法戰爭中行使殺戮權的節制
第十二章 毀損及類似行為的節制
第十三章 對俘獲財產的節制
第十四章 對戰俘的節制
第十五章 取得敵方主權的節制
第十六章 對基於萬國法不享有復境權的物品的節制
第十七章 論戰爭中立者
第十八章 論公共戰爭中的個人行為
第十九章 論敵對雙方之間的誠信
第二十章 論結束戰爭的國家誠信,兼論和平條約的作用、憑抽籤決定、決鬥協議、仲裁、投降、人質以及保證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兼論休戰、安全通行權、戰俘的贖回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下級權力者的誠信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個人的誠信
第二十四章 論默示承諾
第二十五章 結論,以及保持誠信、維護和平的告誡
附錄
一、人名和地名
二、書名
中文版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