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鋼
在法律領域,用文字形式記錄製度變遷有兩個主要渠道,一是各種成文法法律文本,再一個就是司法實踐中留下的法律文書。前者是目前清末民初法制變遷研究的熱點,對於後者卻少有人問津。因此,人們對於那些已經發生的重大事件的認識更多來自對紙面法律的研究,而缺少對司法實踐中「活的法律」的認識。法律文書主要由案件事實、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及裁判結果構成,是「活的法律」之代表。法律文書的變化,既是法制變遷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作為一種載體,又是法制變遷留下的痕跡。運用法律文書對清末民初的法制變革進行考察,是對紙面法律研究缺陷的校正與補充,也是本書的立足點。
作者介紹
楊鴻雁|責編:韓滿春
楊鴻雁,四川西昌人,西南師範大學(現為西南大學)古典文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中國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天津法理學分會副會長,第二屆天津市優秀青年法學家,天津市人民監督員,西青區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主要教學科研方向為法律文書製作與法律史。長期參與天津市檢察院、法院的案件評查、裁判文書評選等各類司法教育實踐活動。在《法學研究》《法學雜誌》《歷史教學》《天津大學學報》等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40余篇,其中與法律文書有關的論文有《清末民初司法審判程序性文書的嬗變》《從比較中看司法文書格式的科學性》《對法律文書格式的法理學思考》等。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法律文書發展的歷史考察
第一節 西周至明朝
一、西周·中國最早的判詞
二、秦朝·司法偵查筆錄
三、漢朝·法律意見書
四、唐朝·擬判
五、宋朝·實判
六、明朝·法律文書理論研究
第二節 清朝至民初
一、清末以前·法律文書的重要發展
二、清末·對文書進行法律規制的開始
三、民初·判決書、決定書的出現
第二章 從判詞、批詞到判決書、決定書:名稱的變化
第一節 判詞——判決書:實體文書名稱的演變
一、判詞
二、判決書
第二節 批詞——決定書:程序文書名稱的演變
一、批詞
二、決定書
三、批詞向決定書轉變的原因
第三節 判牘——裁判大全:裁判專集名稱的演變
第三章 從准要式到要式:格式的變化
第一節 擬判的准要式性
一、擬判的界定
二、擬判的種類
三、擬判獲得准格式功能的途徑
四、擬判格式功能不完全的原因
第二節 清末以前的文書格式
一、宋明時期的狀式規範
二、清初至清末各省的狀式規範
三、狀式規範的遵行情況
第三節 清末民初的文書格式
一、法部的認識
二、規定法律文書格式的法律文件
三、裁判專集中判決文書格式的漸變
第四章 從正印官到審判廳:製作主體的變化
第一節 判詞的責任主體——正印官
一、正印官與州縣體制的「混沌整體」特性
二、州縣正印官的司法工作內容
第二節 判詞的實際製作者——刑名幕友
一、刑名幕友產生的原因
二、刑名幕友專業意識的自覺
三、刑名幕友與正印官的關係
四、刑名幕友與判詞製作
第三節 判決書的責任主體——各級審判廳
一、各級審判廳設立的背景
二、各級審判廳的設立
第四節 判決書的實際製作者——推事
一、任職資格的取得
二、任職后的繼續教育
三、實際製作判決書
第五章 從准情、酌理、依律到依法裁判:裁判依據的變化
第一節 「情」「理」的淡出
一、「情」「理」界說
二、「情」「理」「法」與儒家法律文化
三、「情」「理」「法」之間的順序
四、「情」「理」淡出的原因
第二節 「法」地位的提升
一、清末民初的「法」
二、法治思潮與崇法觀念的形成
第三節 四部專集中的裁判依據
一、四專集所收判決文書的裁判依據
二、四專集裁判依據比較
第六章 從十惡犯罪、戶婚田土糾紛到選舉、知識產權爭議:文書內容的變化
第一節 裁判文書內容反映的傳統案件新發展
一、有關封建國體及皇權的刑事犯罪內容逐漸消失
二、文書內容反映出的犯罪客體變化
三、文書內容反映出的土地案件新發展
第二節 裁判文書內容反映的全新案件類型
一、選舉案件
二、著作權案件
三、商標權案件
結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