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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立法研究

  • 作者:金國坤|責編:沈小英//劉雪蓮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65736
  • 出版日期:2022/06/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25
人民幣:RMB 116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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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行政組織法是憲法性法律,是行政法的基礎。本書從完善行政組織法律制度,實現組織、職權、責任法定化出發,構建了以政府組織法為基礎、部門組織法和法定機構法為延伸的行政組織法體系,探討了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新型組織機構的組織法地位,重新審視了管理重心下移後派出機關的地位,研究了部門間協調機製法定化的途徑和方法,以回應行政運作方式的變化。

作者介紹
金國坤|責編:沈小英//劉雪蓮
    金國坤,浙江桐鄉人,1962年生,法學博士。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司法部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     代表性著作有《依法行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依法行政的現實基礎——影響和制約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依法行政環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許可權衝突解決機制研究——部門協調的法制化路徑探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等;在《行政法學研究》等學術期刊發表行政法方面的學術論文50余篇,獲北京市第七屆、第八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獎;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依法行政環境研究」「行政組織立法研究」。

目錄
第一章  行政組織法基本理論
  一、行政組織法理論研究綜述
    (一)改革開放後行政組織法研究的興起
    (二)法律關係理念下的行政組織法研究
    (三)行政組織法研究的反思和呼籲
    (四)行政組織法研究的復興與發展
  二、完善行政組織法的意義
    (一)完善行政組織法是完善行政法體系、實現行政法治化的需要
    (二)完善行政組織法是行政體制改革的有力保障
    (三)完善行政組織法是切實保障公民權利的本質要求
  三、行政組織法概念範圍之界定
    (一)行政組織法相關概念之界定
    (二)行政組織法的內容範圍之界定
  四、行政組織法體系
    (一)行政機關組織法
    (二)法定機構法
    (三)公務員法和行政公產法
    (四)行政機構設置法
    (五)編製法
    (六)行政組織程序法
  五、行政組織法的法律性質
    (一)行政組織法的憲法屬性
    (二)行政組織法的行政法屬性
    (三)行政組織法作為一門分支學科
  六、行政組織法的發展趨勢
第二章  行政組織立法的歷史發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行政組織立法
    (一)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組織法
    (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組織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行政組織立法的特點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重視行政組織立法的原因分析
  二、立憲後行政組織法的定型
    (一)1954年《憲法》規定的行政組織
    (二)1954年《國務院組織法》
    (三)1954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
    (四)1954年《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五)1954年《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
    (六)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組織條例
  三、改革開放初期的行政組織立法
    (一)1979年《地方組織法》
    (二)1982年《憲法》規定的行政組織
    (三)1982年《國務院組織法》
第三章  行政組織立法的現狀
  一、行政組織立法規範體系
    (一)1982年《憲法》中關於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和職權的規定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三)部門行政組織法
    (四)有關行政組織的法律性文件
    (五)關於行政組織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的單行行政法規
    (六)單行組織法規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地方行政組織的規定
    (八)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規範性文件
    (九)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二、現行行政組織法規範的特點
    (一)由多層次法規範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組成的體系
    (二)行政組織基本法以憲法形式體現,部門組織法則在管理法中規定,組織內部制度由專門的工作規則具體規範
    (三)顯現倒金字塔式的特徵,上位法原則性強,下位法規定突破多
  三、現行行政組織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組織法與行政實踐的需要仍有差距
    (二)行政組織法位階低
    (三)行政組織立法主體多
    (四)行政機關自我組織權有待規制
    (五)責任條款有待進一步明確,組織違法行為宜加強救濟途徑
  四、現行行政組織法不健全的成因分析
    (一)有關行政組織法不健全的主觀原因探討
    (二)行政組織立法不足的原因之管見
第四章  行政組織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宗旨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二、黨政機構統籌設置,加強黨對政府工作的全面領導
    (一)新時代的黨政關係
    (二)黨政機構融合
    (三)新時代黨政機構統籌改革下行政主體理論的新發展
  三、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一)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的主體要素
    (二)治理理念下行政組織法的新變化
第五章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
  一、對行政組織法基本原則的理論探討
    (一)行政法學界對行政組織法基本原則的論述
    (二)公共行政學界關於行政組織原則的論述
  二、行政組織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
  三、組織法定主義原則
    (一)組織法定主義原則的含義
    (二)我國確立組織法定主義原則的憲法基礎
    (三)在我國重新確立組織法定主義原則的意義
    (四)組織法定主義原則的基本要求
    (五)實現組織法定主義原則的途徑
  四、行政一體性原則
    (一)行政一體性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二)行政一體性原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一體性原則的實現
  五、機構設置精簡原則
    (一)機構設置精簡原則的含義
    (二)貫徹機構設置精簡原則的必要性
    (三)實現精簡原則的法制化途徑
  六、責權一致原則
    (一)責權一致原則的含義
    (二)貫徹責權一致原則的必要性
    (三)責權一致原則在行政組織法中的實現
第六章  域外行政組織立法
  一、美國行政組織立法

    (一)中央行政組織立法
    (二)地方行政組織立法
  二、英國行政組織立法
    (一)中央行政組織立法
    (二)地方行政組織立法
  三、日本行政組織立法
    (一)中央行政組織立法
    (二)地方行政組織立法
    (三)公物法
  四、法國行政組織立法
    (一)中央行政組織立法
    (二)地方行政組織立法
  五、德國行政組織立法
    (一)中央行政組織立法
    (二)地方行政組織立法
第七章  行政組織立法模式
  一、行政組織立法模式的概念和類型
  二、行政組織的分類
    (一)國家行政組織、地方行政組織和行政法人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公營造物
    (三)決策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和咨詢機關
    (四)一般行政組織與特別行政組織
    (五)行政機關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
  三、現行行政組織立法的模式
    (一)行政組織立法法典化
    (二)立法主體多元化
    (三)組織法與行為法一體化
  四、行政組織立法模式設想
第八章  政府組織法
  一、國務院組織法的完善
  二、地方政府組織法體系的構建
    (一)地方組織立法模式
    (二)地方組織法的修改
  三、審計機關組織法
  四、派出機關組織法
  五、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政府組織法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質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自治權
    (三)上級國家機關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關係
    (四)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政府組織立法
    (五)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完善
  六、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法
    (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二)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體制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第九章  行政機構編製法
  一、機構編製法定化的意義
  二、現行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立法
  三、機構編製法的主要內容
    (一)立法目的和依據

    (二)適用範圍
    (三)管理體制
    (四)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原則
    (五)職能管理
    (六)機構管理
    (七)編製管理
    (八)領導職數
    (九)機構編製程序
    (十)監督檢查和責任
  四、行政機構編製立法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分類管理不同的行政機構
    (二)規範行政機構的名稱
    (三)對行政機構內設機構的規模進行限定
    (四)實現機構編製的實名制公開
    (五)嚴格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法律責任
第十章  部門行政組織法
  一、現行部門組織立法概況
  二、中央政府部門組織立法
    (一)國務院辦公廳組織條例
    (二)政府組成部門組織條例
    (三)政府直屬機構組織簡則
    (四)辦事機構
    (五)議事協調機構
  三、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組織立法
第十一章  法定機構組織法
  一、法定機構的概念和特徵
  二、法定機構的種類
    (一)法定監管機構
    (二)法定服務機構
    (三)具有地域性的某些經營主體
    (四)公益類法定機構
  三、我國法定機構的發展
  四、我國在行政組織系統中建立法定機構序列的必要性
  五、我國可以實行法定機構改革的領域探索
    (一)開發區管委會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政府監督機構
    (三)民用機場、高速公路等公營造物
    (四)科研文教組織
  六、法定機構立法模式
第十二章  行政組織間關係法
  一、行政管轄
    (一)管轄的含義和必要性
    (二)確定管轄的原則
    (三)管轄的種類和管轄權的確定
  二、行政聯合
    (一)行政聯合的概念和必要性
    (二)行政聯合的方式
    (三)行政聯合的合法性要求
  三、行政委託
    (一)行政委託的概念和必要性

    (二)行政委託的法律規制
  四、行政協助
    (一)行政協助的概念和性質
    (二)行政協助制度的作用
    (三)行政協助立法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四)完善行政協助制度
  五、行政協調
    (一)行政協調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協調的地位和作用
    (三)行政協調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四)行政協調法治化
第十三章  行政組織間許可權爭議裁決機制
  一、行政許可權爭議裁決的性質
  二、行政許可權爭議的裁決機構
  三、行政許可權爭議裁決的程序
第十四章  對行政組織的監督
  一、權力機關對行政組織的監督
  二、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監督
  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編製管理部門的監督
  五、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六、監察機關的監督
  七、司法機關的監督
第十五章  行政組織法律責任
  一、行政組織違法行為
  二、行政組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追究
  三、行政組織違法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
    (一)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組織違法行為追究違憲違法責任
    (二)國務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組織行為統一實施監督和依組織法追究違法責任
    (三)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對於行政組織違法行為的救濟作用
附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代擬稿)
  二、機構編製法(代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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