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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對抗制的起源

  • 作者:(美)約翰·朗本|責編:馮靜|譯者:王景龍
  • 出版社:上海人民
  • ISBN:9787208174320
  • 出版日期:2022/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38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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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這是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朗本所著的一本反映英美法系對抗制刑事訴訟模式發源和形成史的經典著作。該書充分利用《老貝利法庭審判實錄》這一史料,運用歷史實證主義的研究思路與方法,揭示刑事對抗制在英美語境下生成發展的根本原因,重寫英格蘭刑事審判的法律史。它同時表明對抗式刑事訴訟制度與英國國家的特定歷史、文化有關,而且財富效應、爭鬥效應及其導致對案件真相的忽視也表明,這是一種並不重視案件事實真相的制度。它還闡述了刑事證據法的起源以及與對抗式訴訟制度之間的關係。由於英美法系刑事對抗制模式一直是我國法律界著力引介、學習的對象,但各界對它的理解與認識或多或少地停留于表面。因此,本書探究的是刑事審判程序的機理,不僅關乎既往,也能啟迪當下,能為我們反思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庭審對抗式改革,提供諸多教益與鏡鑒。

作者介紹
(美)約翰·朗本|責編:馮靜|譯者:王景龍

目錄
主編序言
自序與致謝
導言
  一、內容概要
  二、刑事司法與民事司法
第一章  沒有律師參與的刑事審判
  第一節  法庭上的爭吵
  第二節  快速的審判
    一、沒有辯訴交易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來源
    三、陪審團合議案件的速度
  第三節  禁止辯護律師出庭的規則
    一、法庭充當辯護律師
    二、證明的標準
    三、被告的優勢
    四、被告成為信息來源
    五、與輕罪的比較
  第四節  瑪麗式審前程序
  第五節  「被告陳述式」審判
    一、審前羈押
    二、對辯方證人的限制
    三、是否禁止辯方證人
    四、尚未成熟的證明責任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審判程序
    六、寬赦制度
    七、被告沒有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
  第六節  被告的困境
    一、毫無準備成為優點
    二、歷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審判法》:辯護律師的出現
  第一節  斯圖亞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審判
    一、天主教陰謀案
    二、菲茨哈里斯案和科萊奇案
    三、拉伊住宅陰謀案
    四、血腥巡迴審判案
    五、補充:七主教案
  第二節  對叛逆罪審判的批判
    一、法官不中立
    二、限制審前準備
    三、禁止辯護律師出庭
  第三節  1696年《叛逆罪審判法》的條款
    一、序言:無罪推定和控辯平等
    二、控訴狀的開示
    三、審前階段的律師幫助
    四、出庭律師
    五、事務律師
    六、辯方證人
  第四節  僅限於叛逆罪
    一、控辨雙方不平等
    二、法官存在偏見

    三、叛逆罪審判很複雜
    四、不會造成嚴重後果
    五、控辯雙方逐漸平等
  第五節  貴族和貧民:叛逆罪留給刑事對抗制的遺產
    一、財富效應
    二、爭鬥效應
第三章  控辯平等的產物:辯護律師
  第一節  控方律師
    一、事務律師的職業
    二、控方事務律師
    三、重罪起訴協會
    四、紐蓋特事務律師
    五、控方出庭律師
  第二節  控方偽證
    一、賞金制度
    二、污點證人的控告
  第三節  偽造成為重罪
  第四節  辯護律師進入重罪審判
    一、保留「被告陳述式」審判
    二、控辨的平衡
    三、以司法為基礎的推動
第四章  刑事證據法
  第一節  以《審判實錄》為視角
    一、偏重於倫敦
    二、出版物的系列演變
    三、範圍和可靠性
  第二節  品格證據規則
    一、老貝利的做法
    二、反駁例外
    三、暫不適用於治安法官
  第三節  補強規則
    一、排除規則抑或警示規則
    二、共犯作證資格禁止規則
    三、阿特伍德和羅賓斯案:補強規則的削弱
  第四節  口供規則
    一、污點證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謝爾案與「毒樹問題」
    三、對口供政策的質疑
  第五節  尚在發展中的規則:傳聞規則
    一、「不是證據」
    二、出庭律師的影響
    三、以交叉詢問為判決理由
  第六節  平衡點的探索:排除證據
第五章  從「爭吵式」到對抗式的轉變
  第一節  悄然轉變
  第二節  被告沉默
    一、證據提交的責任:控方主張(的證明責任)
    二、說服責任: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三、「我讓我的律師來說」
    四、審前程序的同步變化

    五、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
  第三節  控方律師
    一、事務律師的影響
    二、自我約束的義務
  第四節  辯護律師
    一、交叉詢問
    二、規避限制
    三、精通法律的律師:事實與法律的轉化
    四、對抗的風氣
  第五節  法官的消極
    一、超然事外
    二、沒有律師代理的情況
  第六節  陪審團審判
    一、陪審團噤聲
    二、陪審團控制方式的轉變
  第七節  真相的缺失
    一、真相只是副產品
    二、死刑的影響
    三、未選擇的道路:英格蘭對歐陸模式的輕視
索引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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