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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裁判規則--典型案例辦案思路和實務要點詳解/雲亭法律實務書系

  • 作者:編者:李舒//唐青林//袁惠|責編:李璞娜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23987
  • 出版日期:2022/04/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83
人民幣:RMB 9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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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策劃出版的法律實務類書籍。叢書作者為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叢書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作者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針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本書囊括了實務中基於合夥關係而產生的各類重要法律問題,特別是對私募基金領域的重點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剖析。
    作者根據最新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結合辦理過的大量合夥相關業務和糾紛的實踐經驗,精心篩選出常見多發的案例,以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規則、主要問題、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以期對業界同仁有所裨益。

作者介紹
編者:李舒//唐青林//袁惠|責編:李璞娜

目錄
第一章  與合夥關係認定相關的法律問題
  01雖然無有效的書面合夥協議,但雙方共同投資、經營的,應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夥關係
  02「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關係的本質特徵
  03一方提供投資協議、投資明細、投資匯款等證據證明是合夥關係的,應認定為合夥關係
  04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是區分合夥關係和借貸關係的關鍵
  05合夥協議中約定只收取利潤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當事人之間成立借貸關係
  06合夥組織借用資質開發房地產,與出借資質的公司之間不形成合作開發關係
  07當事人之間約定共同購買公司股權,不能認定為形成合夥關係
  08合夥協議中約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當事人之間不構成個人合夥關係,構成合同關係
  09當事人簽訂合夥協議是為確認借款數額及保證債務履行的,不成立合夥關係
  10合夥協議中約定借用企業房地產資質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合夥協議無效
  11合夥各方在未取得採礦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無證開採,屬於協議履行的問題,不影響合夥採礦協議的效力
第二章  與合夥份額轉讓相關的法律問題
  12合夥人對外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13未明確表示反對,可認定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
  14合夥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合夥份額出讓方沒有「反悔權」
  15對外轉讓合夥份額時即使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協議亦有效,但其他合夥人享有撤銷權
  16夫妻一方作為合夥人轉讓合夥財產份額時,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受讓人仍可善意取得
  17合夥人對內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無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
  18名為個人獨資實為合夥,登記的投資人擅自對外轉讓全部份額時,受讓人知道合夥關係存在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19受讓人不知隱名合夥人存在時,受讓顯名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對隱名合夥人產生效力
  20隱名合夥人能夠證明其為合夥份額的實際享有人時,該合夥份額可排除強制執行
  21合夥份額轉讓協議中未約定採礦權轉讓內容的,不應認定為轉讓採礦權
  22礦山合夥企業轉讓全部財產份額,不導致採礦權主體變更
  23受讓人明知出讓人未足額出資時仍受讓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的,出讓人無須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24在未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應以各合夥人實際出資比例確定合夥份額
第三章  與合夥事務執行相關的法律問題
  25合夥企業規定了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對外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處分行為對合夥企業產生效力
  26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合夥企業應承擔擔保責任
  27執行事務合夥人能夠全面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8執行事務合夥人越權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債權人的善意和全體合夥人的真意推定均能使擔保合同有效
  29普通合夥人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合夥企業產生效力(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對比)
  30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的代表在未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時,有權以合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31合夥人可以承包經營所在的合夥企業,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經營協議有效
第四章  與合夥利潤分配、債務承擔相關的法律問題
  32審核報告認定的投資額和利潤與散夥協議中的約定不一致時,應以審核報告作為結算依據
  33請求分配合夥利潤的合夥人,即使未實際參與合夥經營管理,也要承擔合夥利潤證明的舉證責任
  34隱名合夥人對合夥收益無獨立請求權,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5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合夥人僅能依法要求合夥清算(結算)並按份額返還資產
  36合夥企業作為普通合夥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時,不能同時追加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37名義上為個人獨資企業實際由各合夥人共同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不影響各合夥人的責任承擔
  38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9合夥企業因兼併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后,原普通合夥人仍需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0被侵權人單方免除一方合夥人部分債務的,被免除債務的合夥人對剩餘全部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1普通合夥人未按約出資,沒有補繳出資的法定義務
  42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
  46無須書面申請,有限合夥人可查閱合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
  47未明確普通合夥人,僅約定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不成立
  48有限合夥人退伙后,要對基於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49執行事務合夥人未起訴構成怠於行使權利,有限合夥人可以自己名義起訴
第六章  與合夥人入夥、退伙相關的法律問題
  50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投資人得以加入合夥
  51即使新入夥的合夥人非原合夥協議的簽訂主體,其入夥后亦受原合夥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
  52私募基金投資者與合夥企業簽訂的《入夥協議》並非《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協議,不能認定為入夥成功
  53合夥人之間關於合夥存續期間不得退伙的約定有效
  54合夥人退伙應當適用《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夥協議》不能夠達到退伙的效果
  55僅經部分合夥人同意即退伙,應視為該部分合夥人對退伙份額的個人認購
  56被授予激勵股權的員工從公司離職后,應從作為股權激勵持股平台的合夥企業中退伙
  57部分合夥人直接支付退伙人全部退伙款,不能認定為系對退伙人持有份額的認購
  58被除名合夥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除名異議之訴
  59被除名合夥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起訴,無權另行起訴請求確認除名決議無效
第七章  與合夥解散、清算相關的法律問題
  60僅一名合夥人不同意解除個人合夥關係的,可以解除合夥關係
  61不定期個人合夥,合夥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62合夥合同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從事合夥事務,合夥關係繼續存續
  63領款單不能證明投資款已實際退回,因此僅憑領款單不能認定個人合夥關係已解除
  64合夥企業成立后從未經營合夥協議約定的業務而僅作為公司股東存在的,可以認定為合夥目的未能現實,應當解散合夥企業,且法院有權對其進行強制清算
  65合夥未運營即告終止,投資人有權向資金佔用方主張賠償資金佔用費
  66在無協議約定且無法確定出資額的情況下,應按等分原則分割合夥共有財產
  67個人合夥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未經清算合夥關係不能解除
  68個人合夥未經清算但能夠證明合夥利潤存在的,合夥人可主張對該部分合夥利潤進行分配
  69未經清算,又無法舉出證據,合夥人不能要求賠償投資損失
第八章  與合夥相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70合夥財產清算完成時點即合夥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起算點
  71合夥人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考慮業務性質、經營時間和經營空間
  72合夥人不能直接要求合夥企業為合夥人內部糾紛承擔責任
  73保證人未直接與合夥人簽訂保證合同,亦需對合夥人承擔保證責任
  74精讀——《民法典》「合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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